案件焦點: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該待遇損失是指患病職工因治療產生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原告:李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本溪某運集團有限公司
王某平系被告本溪某運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其于2021年8月19日被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于2022年6月7日去世。
![]()
原告李某某系王某平的妻子,原告王某某是王某平的兒子。
王某平屬特種病每月需要在醫院門診開特種病藥物維持生命,2022年5月9日、5月13日王某平到本溪市中心醫院門診開藥時,因被告拖欠醫療保險費,導致王某平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自行墊付醫療費共計1902.24元。
經查,王某平到本溪市中心醫院特種兵門診花費醫藥費的報銷比例為90%。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墊付的醫療費1712.0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該待遇損失是指患病職工因治療產生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原告提供的醫療門診費票據能夠證明其實際花費醫療費1902.24元,報銷比例為90%。因此,被告應賠償的金額為1712.02元。
![]()
法院判決:
被告本溪某運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王某某醫療保險待遇損失1712.02元。
(案件當事人已采用化名;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