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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晚,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復旦大學智慧法治實驗室聯合主辦的數字經濟法治論壇系列講座第6期“涉稅犯罪的刑事規范與認定問題”在江灣校區法學樓成功舉辦。本期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檢察官學院兼職教授王新主講,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明亮、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喻浩東參加與談。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復旦大學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復旦大學智慧法治實驗室負責人許多奇主持講座。眾多法學院師生、校外人員踴躍參加。
開場環節,許多奇教授簡要介紹了本次講座以及主講人的基本情況,并對到場嘉賓表示歡迎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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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伊始,王新教授就《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涉稅犯罪司法解釋》)出臺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兩個問題作了簡要介紹:一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逃稅罪的出罪口,但是該修改在司法實踐中尚存在許多問題,最新的“兩高”《涉稅犯罪司法解釋》在逃稅罪出罪口的具體規范操作問題上取得了進步;二是《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第十條中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出罪口設置問題,這也是《涉稅犯罪司法解釋》制訂的最大難點。這兩個問題不僅是刑事規范完善的問題,更涉及中國稅制的完善,特別涉及到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核心功能——抵扣應該如何把握的問題。
接著,王新教授對涉稅犯罪的刑事立法沿革進行了簡要回顧。自79年刑法對偷稅罪和抗稅罪做出規定以后,第一個重要節點是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其相較于79年刑法細化了偷稅、抗稅的罪狀規定,隨著中國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該補充規定又增加了對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第二個重要節點是1995年出臺的《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規定》,建立了發票類犯罪的刑事法律框架。97年刑法則延續吸收了以上兩個補充規定。第三個重要節點是兩個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條對逃稅罪做出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稅收犯罪中的兩個死罪,又增加了虛開發票罪和持有偽造發票罪。除此之外,1996年、2002年9月、2002年10月出臺的三個司法解釋和2005年12月出臺的立法解釋也在另一個層面奠定了涉稅刑事規范的法律框架。96年司法解釋對“虛開”進行了界定,奠定了公安在取證中的兩個模塊——是否存在業務活動、是否有開票行為,也引發了對“虛開”的爭論。05年立法解釋的核心在于對發票的理解采取了“功能說”,而非“稱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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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教授強調,關注稅收和涉稅犯罪,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它關涉到完善我國“三反”(反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面,從司法實踐來說,涉稅犯罪定罪人數在翻倍增長,其中,虛開犯罪十分突出。
在逃稅罪問題上,《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第一條在申報環節假申報的逃稅罪行為形態規范上有以下變化:一是在記賬憑證后新增了“其他涉稅資料”,是出于對資料電子化發展趨勢的考慮;二是增加了“陰陽合同”的行為方式,是由于該行為在日常生活之中十分突出,但其落腳點在于規制在收入環節作假的逃稅行為;三是在支出方面,將“多列支出”改成了“虛列支出”。除此之外,還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變造虛假計稅依據等行為方式進行列舉。在逃稅罪的不申報行為中,《涉稅犯罪司法解釋》采取了二分法,首先只要是登記設立的納稅人就推定需要申報納稅,不需要登記的納稅人在經過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后不申報的也屬于不申報。對于“通知”,王新教授認為不僅應是形式通知,而應該是有效通知。另外,《涉稅犯罪司法解釋》對于《刑法修正案(七)》所規定的出罪口設置也進行了細化:一是將補繳稅的期限確定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 ;二是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進行延緩、分期繳納的補繳稅款的期限,這體現了人文關懷的精神。
在發票類犯罪問題上,重點是對“虛開”的界定。96年司法解釋將“虛開”確定為是否存在業務活動、是否有開票行為兩個標準,這引發了對“虛開”的爭論。《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第十條對“虛開專票”的情形進行細化,但對于兜底條款是否應該加上“為騙取稅款”的目的限制仍存在爭議。《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第十條同樣對虛開專票的出罪口有所規定,王新教授強調目前已經達成了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限縮適用的共識,限縮的重要路徑就是強調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功能。張某強案件奠定了目的和結果兩個角度的出罪路徑,但是張某強案在結果問題上,沒有提到稅款損失還要看原因力,只有原因力是抵扣的時候,才可以確定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上造成稅款損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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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環節,汪明亮教授同樣認為“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具有獨特意義。在逃稅罪問題上,汪老師就《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第三條關于逃稅罪出罪口的規定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新增的補繳稅“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的期限,有擴張解釋的嫌疑,其正當性尚有待商榷。除此之外,對補繳稅的免責機會規定存在對逃稅行為的形成鼓勵的危險。對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汪老師表示本次解釋明確該罪是目的犯加結果犯,解決了實務界的很多爭議。喻浩東老師針對“偷稅罪”改成“逃稅罪”的問題,在刑法基礎理論角度提出不光是在涉稅犯罪問題上,在整個經濟犯罪的領域內,我們都會習慣于比照財產犯罪去研究經濟犯罪中的問題,“偷稅罪”的名稱就是一種完全按照財產犯罪的解釋路徑形成的稱謂,但是改成“逃稅罪”就避免了采用財產犯罪這種轉移占有的理解路徑,而是更強調國家和公民之間的稅收義務關系。另外,喻老師指出刑法具有謙抑性,應當確認刑法在經濟系統中應當發揮怎樣的功能,這就會涉及到刑法在涉稅犯罪中保護法益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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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環節,現場師生還就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打擊對象、稅務稽查報告的證據資格、空白罪狀、抵扣的查證、涉稅犯罪的監管等問題進行了提問,王新教授一一作出了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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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最后,許多奇教授對整場講座進行了總結回顧。許老師認為,王新教授以《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的發展脈絡為起點的講解方式十分有利于同學們理解,并表示刑法學界將“偷稅”改成“逃稅”符合稅法基本理論。此外,許老師還補充了增值稅改革的背景,介紹了立法將虛開增值稅發票列為重罪的復雜背景。
在本次講座中,在座師生對涉稅犯罪的刑事規范和新出臺的《涉稅犯罪司法解釋》有了更深一步理解。在熱烈的掌聲之中,本次講座圓滿結束。
文|陳錦清 劉美辰
圖|劉美辰
審校、編輯| 董家杰
--數字經濟法治論壇系列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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