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是一項具有創新性的工作,智調中心作為社會調解組織代表之一,有幸參與了試點工作。雖然我們未能實現保本微利目標,但我們從中學到了很多東西,并認識到市場化調解大有可為,也是調解制度改革的方向,未來幾年就有可能在全國推廣。于是,我們從各方面進行認真準備,以待良機。
上篇 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情況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高效解決市場糾紛,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意在杭州開展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試點目標是突破單一公益調解模式,引入專業調解組織,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降低企業訴訟成本,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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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與目標
(一)背景
杭州作為經濟活躍度高、市場主體眾多的城市,涉企糾紛占民商事糾紛近六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商事糾紛化解存在周期長、成本高等問題。為解決有限的司法資源與龐大的市場主體多元高效解紛需求之間的矛盾,杭州開展了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
(二)目標
旨在引入專業法治力量,為當事人提供高效、專業、低成本的解紛服務,構建“社會調解優先、法院訴訟斷后”的訴源治理模式,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具體措施
(一)制度建設方面
1.規范性文件制定
杭州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貿促會共同制定《杭州開展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方案》等規范性文件,配套細化23項機制,建立起完整的市場化解紛工作體系,明確各參與方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工作流程和標準。
2.行業自律規范
各市場化調解組織發布一系列行業自律規范。如杭州律諧調解中心制定調解員回避、考核及追責的規范規則;杭州律諧調解中心、西湖智調非訴訟糾紛調解中心等6家民辦非企業調解組織自發組建商事調解聯盟,制定聯盟自律承諾書、聯盟調解規范、調解告知書等制度,并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回避制度、懲戒制度等。
(二)隊伍建設方面
1.律師隊伍
形成由60家律師事務所調解工作室和1家杭州律諧調解中心組成的1100余名兼職和30名專職律師的調解員隊伍,律師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能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調解服務。
2.民非組織隊伍
吸納15家民辦非企業調解組織共計500余名調解員,他們來自不同行業和領域,能夠針對不同類型的糾紛提供專業調解意見。
(三)解紛模式創新方面
1.“類型化”解紛
針對不同類型的糾紛,如房產、侵權、合同、工程等,打造“特色調解室”,分類開展專業調解。構建“市場化解紛前置—專家咨詢中端介入—法官后端精審—節點化閉環管控”的遞進式處理模式,提高調解成功率。
2.源頭化解
推進市場化解紛進基層,將專業知識過硬的專職調解員下沉到街道共享法庭,及時發現和解決糾紛,避免矛盾升級擴大。引導基層單位將法律關系較復雜、專業性較強的商事糾紛等案件交給市場化解紛組織,加快推進基層治理向專業化、法治化、現代化轉型。
3.線上解紛
利用線上溝通交流平臺開展調解工作,打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提高解紛效率。部分共享法庭設置線上調解設備,調解員可通過視頻會議等方式與當事人溝通調解。
(四)合作協同方面
1.部門協同
市級層面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牽頭統籌,市法院、市司法局主推,市委改革辦、市工商聯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市貿促會、市律協、行業商會等自治組織參與的工作大格局;區縣層面參照市級建立聯席工作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形成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2.與社會組織合作
積極與各類商會、協會、大型企業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的政府部門、市場主體聚集場所等開展合作,拓展調解案源,引導當事人發生糾紛后直接尋求市場化解紛途徑進行調解。
(五)保障機制方面
1.收費機制
建立“有償低價”的收費機制,調解不成功不收費,調解成功則收取不超過訴訟費一半的調解費。這種收費方式既保證了調解組織的正常運營和發展,又能促使當事人積極選擇市場化解紛,降低解紛成本。
2.鏈條式保障
構建“司法建議+示范判例+法官指導+司法確認+風險預警”的鏈條式保障機制,通過立審執各個環節共同支持,增強調解結果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助力市場化解紛成為過濾矛盾糾紛的第一道屏障。
三、試點成效及各方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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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以來,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23年底,成功化解糾紛近4萬件,調解成功率達40%,解紛平均用時22天,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費、律師費近1.2億元,為企業提供了專業、高效、低成本的解紛路徑。相關各方對市場化調解的態度如下:
1. 最高法院
杭州作為全國唯一的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城市,其試點工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并且在報送的“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報告”中對試點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錢曉晨認為,“開展市場化調解是推動新時代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應有之意。”錢曉晨還強調,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推進市場化解紛機制建設的重大意義;要總結實踐經驗,穩步擴大市場化調解試點范圍。
2. 司法部
司法部同意在杭州開展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這體現了司法部對市場化調解的積極探索和支持。杭州市積極推進律師調解市場化試點工作,在組織體系建設、隊伍組建、案源開拓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效,也反映出司法部希望通過試點為全國的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提供經驗。
3. 社會各界
2023年11月12日,“市場化解紛機制(杭州)論壇”在浙大城市學院召開。論壇聚焦“市場化解紛的實踐”“市場化解紛的展望”等熱點難點問題,匯聚政、產、學、研、用各界優秀代表、專業人士180余人進行探討,普遍認可市場化調解的發展方向。
律師行業:律師行業看到了市場化調解帶來的新機遇,一方面解決了部分非頭部律所律師和年輕律師的案源問題,另一方面也為律師發揮專業所長提供了新平臺。
調解組織:調解組織通過參與市場化調解,提升了自身的專業性和公信力,并且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推動了調解工作的發展。
4.案件當事人
許多企業當事人在經歷了市場化調解后,對其態度積極。例如,有的企業表示調解比打官司節省了時間和成本,雙方不必對簿公堂,情分還在,還能繼續合作;有的企業在糾紛發生后第一時間選擇委托律師進行調解。
部分當事人愿意為專業高效的調解服務付費,認為這是“花小錢辦大事”,并且大多數當事人在調解成功后能夠主動履行協議。
四、關于市場化調解的收費模式
市場化調解的收費模式如何,依據何在,這是各方比較關注的問題,故單列出來詳細介紹。
(一)收費標準
調解不成功不收費,調解成功的案件才收取費用。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信的原則,并在受理調解前告知當事人。調解組織會將收費標準在相關平臺公示或者在調解場所張貼,以提升工作透明度。智調中心在試點期間的收費標準如下:
1.按標的收費
根據爭議標的額的一定比例計取調解費用。所有案件按訴訟費的50%收取;單件收費不滿500元的,最低按每件500元收取。
2.計時收費
根據調解時間計算調解費用。以每半天1000元為單位計費,單次調解時間在3小時以內,按半天計算;超過3小時不足6小時的,按一天計算。
3.計件收費
非財產案件原則上按每件500元收取調解費用。
(二)收費依據
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文件和杭州市地方的立法規定,為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中“有償低價”原則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1. 政策文件依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37條規定:“支持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等按照市場化運作,根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糾紛解決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臺的《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7〕105 號)確定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等 11 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并指出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臺的《關于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143 號)指出,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根據當事人需要,以市場化方式開展律師調解業務。
2. 地方立法保障:
2021 年 12 月,杭州市政府公布的《杭州市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辦法》第45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其他調解組織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用的,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信的原則。收費標準可以根據爭議標的金額、矛盾糾紛的復雜疑難程度和調解所需時間等因素確定,并在受理調解前告知當事人。”為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中的“有償低價”收費制度提供了立法保障。
(三)收費效果
從試點看,收費效果不錯。下文從市場化解紛機制與人民調解比較角度,談談市場化調解的優勢。
1.吸引專業調解力量
人民調解模式:調解員往往來自基層群眾,可能存在專業程度不高的情況,缺乏處理復雜、專業性強的糾紛的能力。
市場化調解模式:以杭州為例,其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通過“有償低價”原則,吸引了大量專業的律師、法律工作者等加入調解隊伍。這些人員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更好地應對標的大、案情疑難復雜、專業性強的商事糾紛等,提高調解的質量和成功率。
2.提高調解效率
人民調解模式:通常是一種被動的調解方式,依賴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且調解資源有限,可能導致一些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調解周期較長。
市場化調解模式:一方面,鼓勵調解組織積極拓展案源,加強和各類商會、協會、大型企業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的政府部門、市場主體聚集場所等橫向聯系,引導當事人發生糾紛后直接尋求調解,使得糾紛能夠更快地進入調解程序;另一方面,調解成功才收費,促使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更有動力高效地處理糾紛,以獲得相應報酬。
3.保障調解服務質量
人民調解模式:可能因調解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經驗不足,或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導致調解工作的質量參差不齊。
市場化調解模式:明確了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關系,調解組織為了獲得當事人的認可和付費,會更加注重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同時,政府相關部門也會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進行監督和管理,規范其行為,保障調解服務的質量和公正性。調解組織會出臺具體的收費辦法和標準,杭州市中院與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貿促會等也會聯合出臺規范文件,對市場化案件的收費等方面予以規范。
4.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人民調解模式:主要依賴政府或社會的無償投入,缺乏自身的“造血”功能,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市場化調解模式:通過合理的收費機制,使調解服務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能夠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投入到調解工作中,促進調解市場的形成和發展,符合市場經濟規律。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還能推動調解工作的專業化、職業化發展,實現調解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當事人、調解員、法官“三贏”的效果。
5.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愿
人民調解模式: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由于免費或其他因素而被動接受調解,其真實意愿可能得不到充分表達。
市場化調解模式:當事人需要為調解服務支付一定費用,這使得他們在選擇調解時會更加慎重,更能體現其真實意愿,對調解結果也更容易接受和認可。例如在試點中,當事人對于是否選擇市場化調解具有自主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不愿意接受市場化調解的收費方式,仍然可以選擇其他免費的公益調解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總之,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在制度建設、隊伍培養、解紛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為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及在全國推廣市場化調解提供了寶貴經驗。
下篇 市場化調解是調解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開展市場化調解是推動新時代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未來調解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對此我深信不疑,才毅然決然地在多年前投身調解事業。為此,在市場化調解的可行性、必要性方面,再作一些理論上的分析探討。
一、市場化調解的概念界定
市場化調解的內涵與外延。市場化調解是將市場機制引入調解領域,由專業的調解組織以市場化的方式提供調解服務。市場化調解仍是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通過中立的第三方協助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它不僅包括傳統調解的自愿性、靈活性、保密性等特點,還具有專業化、高效化、商業化等新的內涵。
“市場化調解”與“商事調解”辨析。對于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中的調解如何稱呼,目前不太統一,有稱 “市場化調解”,也有稱“商事調解”,本文采用“市場化調解”的稱呼。主要考慮:市場化調解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商事領域的糾紛調解,還涉及民事、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各個領域。只要是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調解都可以納入其中。而且,“市場化調解”更廣泛被接受。
二、市場化調解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會需求層面
1. 糾紛數量增長對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需求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糾紛數量不斷增加,傳統的訴訟方式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糾紛解決的需求。市場化調解作為一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
2. 當事人對高效、靈活解紛方式的渴望
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往往希望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爭議,同時也希望能夠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市場化調解正好滿足了當事人的這些需求,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調解方案,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而且,市場化調解符合民法意義上的意思自治原理。民商事糾紛的當事人選擇市場化調解,屬正常的市場行為,無需法律規定;市場化收費也由市場決定、行業指導,無需政府審批。
3.全球化發展的需求
調解是高效且靈活的爭議解決程序,比起訴訟和仲裁等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更具節省經濟、時間成本的優勢,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聯合國大會2018年通過了《新加坡和解公約》,我國為首批簽約國。市場化調解更大的意義還在于讓內地的法律服務與世界接軌,為國內的城市國際化建設提供了相匹配的法治營商環境。
(二)經濟層面
1. 符合市場資源配置理論
近年來,隨著市域社會的發展,糾紛將呈現多元性趨勢,涉公司、投融資、知識產權、名譽權糾紛等增多,國內現有的專業解紛力量“捉襟見肘”,訴訟出現“爆炸”現象。市場化調解可以有效配置社會解紛資源,吸引大批律師、行業專業人員等社會資源參與調解,從而形成充沛的市場化調解力量。市場化調解可以提高調解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同時,市場化調解也可以為調解組織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促進調解行業的發展。
2. 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做好專業性調解,需要有相應的利益保障和激勵機制。我國香港地區調解事業之所以迅速和可持續發展,重要原因是調解糾紛采用市場化的有償服務方式,從而激活了調解主體的競爭與發展,促使調解組織競相提供優質的調解服務,推動了調解服務供方市場的形成。至于有人擔心市場解紛會導致律師收益減少即所謂“利益沖突論”,曾具體負責杭州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的原杭州中院副院長郎長華教授認為:“市場化解紛讓律師有了更廣闊的法律服務空間,國際上市場化解紛發達的國家,其繁榮的法律服務業足以佐證市場化調解前景光明。”市場化調解可以為投資者帶來潛在的商業機會。目前,市場化調解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收取調解費用、提供增值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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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郎長華教授在“新時代楓橋經驗:市場化調解實踐與優化路徑“論壇上發表主旨演講)
(三)技術支持層面
1. 信息技術在市場化調解中的應用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線調解平臺逐漸興起。在線調解平臺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同時也可以降低調解成本。
2. 在線調解平臺的發展前景
在線調解平臺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它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為當事人提供全球化的調解服務。同時,在線調解平臺也可以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
(四)政策支持層面
最高法院積極貫徹“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重要精神,在訴源治理建設中不斷改革創新。除了前文提到的《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關于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外,最高法院還出臺過兩個文件:
一是2016年最高法院下發《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提出了“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司法率先拓展了調解組織的類型。
二是2021年最高法院下發《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在商事等領域探索開展市場化調解,推動建立公益性調解與市場化調解并行模式”,又拓展了市場化調解的內涵,調解并不僅限適用于商事糾紛領域,也為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為涉民生糾紛當事人提供公益性調解開了綠色通道。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完全可以推動市場化調解的發展,實現市場的問題市場解決。
三、市場化調解的必要性分析
(一)彌補傳統調解的不足
1. 傳統調解的局限性
傳統調解主要依靠調解員的個人經驗和能力,缺乏專業化、規范化的管理。同時,傳統調解的資源有限,無法滿足大量糾紛的解決需求。
2. 市場化調解的創新優勢
市場化調解具有諸多優勢,首先是高效靈活。其次是專業精準。再者是成本節約。最后是保護關系。在商業領域,通過市場化調解解決糾紛可以避免訴訟帶來的對抗性和破壞性,維護雙方商業合作關系。
(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1. 市場經濟環境下糾紛的特點
市場經濟環境下,糾紛的類型更加復雜多樣,涉及的利益關系也更加復雜。市場化調解可以根據市場經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調解方案,更好地解決糾紛。
2. 市場化調解與市場經濟的契合度
市場化調解強調當事人的自愿性和靈活性,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相契合。同時,市場化調解也可以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三)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1.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社會治理的重要性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同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可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2. 市場化調解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市場化調解可以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它可以通過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市場化調解不會取代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一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調解方式,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不收取任何費用,主要依靠人民調解員的熱心和奉獻精神開展工作。市場化調解是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由專業的調解組織提供服務,并收取一定費用,以維持調解組織的運營和發展,體現出一定的商業性和市場性。兩者是互補關系,市場化調解不會取代人民調解。兩者的適用范圍與市場定位:
人民調解主要適用于一般性的民間糾紛,如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側重于解決基層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問題,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適用性。比如在一個小區里,居民之間因為噪音問題產生矛盾,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及時介入,通過溝通協調解決問題,維護小區的和諧氛圍。
市場化調解更側重于專業性較強、涉及商業利益或復雜法律關系的糾紛,如商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其市場定位更傾向于為企業、商業機構等提供高效、專業的糾紛解決服務,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中多樣化的糾紛解決需求。
隨著市場化調解的發展,不同的調解組織之間會形成競爭關系。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調解組織會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價格。這種市場競爭機制有利于推動市場化調解行業的發展,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糾紛解決選擇。
五、市場化調解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
1. 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
隨著市場需求的不斷增長,市場化調解組織將更加注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提高調解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同時,機構也會不斷加強對特定領域糾紛的研究和解決能力,提供更加專業、精準的調解服務。
2. 科技應用更加廣泛
信息技術將在市場化調解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在線調解平臺將不斷完善,為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同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也將被應用于糾紛分析和預測,為調解提供更加科學的依據。
3. 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融合發展
市場化調解將與訴訟、仲裁等傳統糾紛解決機制相互融合,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不同糾紛解決機制之間也可以相互借鑒和學習,共同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和質量。
4. 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市場化調解也將逐漸走向國際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調解機構將加強合作與交流,共同解決跨國糾紛。同時,國際上也將逐步建立統一的市場化調解標準和規范,促進市場化調解的健康發展。
六、結論
本文通過對市場化調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市場化調解是一種可行的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化調解可以彌補傳統調解的不足,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是一種必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杭州中院的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市場化調解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經驗。
未來,市場化調解將在我國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發展。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行業標準的逐步建立和公眾認知度的提高,市場化調解將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期待市場化調解的春天盡快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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