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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電商售假案件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怎么認定、證據如何審查判斷以及法律怎么適用這些關鍵問題。這些可都和當事人能不能成功申請取保候審,還有最后的定罪量刑結果緊密相關。在這類案件里,店鋪注冊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認定特別復雜,他們的辯護空間和策略也有很獨特的地方。
從刑事律師實務的角度來看,本文深入分析電商售假案件中注冊人辯護的關鍵要點,一方面是想給司法實踐提供一些實用參考,另一方面也想給那些面臨此類指控的當事人和家屬提供參考和幫助。
一、電商售假案件中注冊人種類和認定難題
現在電商平臺的運營規則,對售假案件的處理影響很大。雖說便捷的店鋪注冊流程方便了商家入駐,可也讓注冊人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情況經常發生。這種不一致,讓犯罪主體的認定變得特別困難,辦案部門和辯護律師可不能光看店鋪注冊信息就下結論,還得深入調查實際經營情況才行。
比如說,有些案件里,注冊人可能因為自己的店鋪閑置,或者跟別人合作經營等原因,把店鋪租給或者借給別人用,自己根本不參與實際的經營管理。要是這個時候,光憑注冊人身份就認定他是犯罪主體,讓他承擔刑事責任,那明顯不符合罪責自負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據廣州刑事律師陳桂雄總結,在司法實踐里,一個電商店鋪的注冊人,可能有下面這些情況:
1、注冊人就是實際經營者、老板或者合伙的股東:這種情況最常見,注冊人能直接管理店鋪運營,還直接參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所以在電商售假案件里,這類注冊人一般會被認定為犯罪主體,得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實際經營者借公司員工身份注冊:有些實際經營者為了躲開法律風險,會借公司員工的身份注冊店鋪。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能壓根不知道實際經營者在干售假的事兒,或者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了身份信息。認定這類注冊人的責任時,得綜合考慮他知不知道售假行為,有沒有從中獲利這些因素。
3、實際經營者借親密關系人員身份注冊,像父母、妻子、兄弟姐妹:因為關系親近,這類注冊人在案件里的責任認定一般比較復雜。辦案部門可能因為雙方關系親密,就主觀覺得注冊人知道售假行為,但實際上,注冊人可能真的一點都不知道。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注冊人不知情,也沒參與。
4、注冊人出租、出售身份信息、店鋪給實際經營者用: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注冊人把自己的身份信息或者店鋪租給、賣給別人,實際上是給售假行為提供了便利。這種情況下,注冊人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要是能證明自己對售假行為完全不知情,也沒從中獲利,還是能爭取無罪辯護或者從輕處罰的。
5、實際經營者盜用他人身份注冊:這種情況下,注冊人是受害者,身份信息被別人盜用去售假。注冊人發現自己身份被冒用后,一定要趕緊向相關部門報案,還得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和售假行為沒關系。
二、注冊人在電商售假中的法律地位與責任
(一)法律條文深度解讀:注冊人擔責的刑法依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說的就是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還拿去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里提到的 “明知”,包括確切知道和應該知道這兩種情況。
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 號】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要是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那就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會被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還沒賣出去,但是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來定罪處罰。
要是銷售金額達到二十五萬元以上,那就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 “數額巨大”,會被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電商售假案件里,注冊人要是符合上面這些構成要件,肯定就得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刑法總則里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在電商售假案件里也同樣適用。要是注冊人和其他實際參與售假的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就算注冊人沒有直接參與銷售活動,也很可能會作為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說,注冊人清楚知道別人用自己的店鋪售假,還把店鋪賬號提供給對方,幫忙處理售后之類的,這種情況下,注冊人就得和實際售假的人一起承擔刑事責任。
(二)司法實踐傾向:主觀明知與參與程度如何判定
在司法實踐當中,認定注冊人責任的關鍵,就在于判斷他是不是主觀上故意,以及參與的程度有多深。
判斷主觀故意的時候,辦案部門一般會綜合考慮很多因素。要是商品價格比市場正常價格低很多,按照正常的商業判斷,注冊人就應該對商品的真假產生懷疑;要是注冊人在進貨的時候,沒有好好審查供應商的資質和商品來源,或者在銷售過程中,面對消費者對商品真假的質疑,采取回避、欺騙的態度,那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有主觀故意。
在參與程度這方面,要是注冊人積極參與商品采購、定價、銷售策略制定這些核心環節,那就很可能被認定是主要責任人。對于那些只是提供了店鋪注冊信息,沒有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的注冊人,辦案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他是不是應該知道售假行為存在。要是注冊人能證明自己對售假行為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從售假行為里賺到錢,那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但要是注冊人在一定程度上對店鋪經營有監管的責任,或者從售假行為中得到了好處,就算沒有直接參與銷售,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人。
所以,刑事律師辦這類案件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判斷主觀故意,從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入手進行辯護。一方面,要仔細查看注冊人的客觀行為表現,看他有沒有參與經營環節,有沒有認真審查商品價格、進貨渠道這些關鍵因素;另一方面,結合注冊人的認知能力、經營經驗這些主觀因素,判斷他是不是應該知道賣的是假冒商品。比如說,對于有一定電商經營經驗的注冊人,要是他長期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商品,還沒好好審查商品來源,律師就能判斷出辦案部門可能更傾向于認定他有主觀故意。
三、辯護策略深度解析:主體與主觀故意的刑事辯護關鍵
(一)主體身份界定:實際經營與名義注冊
在好多電商售假案件里,注冊人和實際經營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特別常見。要是辯護律師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注冊人沒有參與實際經營,對實際經營人的售假行為一點兒都不知道,也沒從中賺到錢,那就還有一定的辯護空間,甚至可以做無罪辯護,讓當事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說,在 (2018) 京 0107 民初 13294 號民事案件里,沒有證據表明趙某參與了香某公司的經營,也沒有參與利潤分配。但是法院覺得,趙某把身份證借給李某琪成立香某公司用來售假,這個行為本身就不合法。而且香某公司因為干違法的事被原告起訴到法院后,趙某自己把香某公司注銷了,這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使得香某公司因為主體沒了,沒辦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法院認定李某琪犯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趙某要對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從這個民事判決能看出來,趙某就是因為從來沒參與過店鋪的決策討論,對商品采購、銷售這些細節完全不了解,所以只對自己的民事過錯行為承擔了民事責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共同犯罪地位分析
在司法實踐的共同犯罪案件里,注冊人的情況五花八門。不同情況下,注冊人在案件里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樣。律師辦這類案子的時候,可以通過分析注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像參與程度怎么樣、對犯罪結果有多大影響力等等,來確定他在共同犯罪里的地位,這樣就能為爭取從輕處罰找到依據。
比如說,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過這么一個案子,何某拉攏自己的親戚朋友,組成了一個售假團伙,在好幾個網購平臺上賣假冒名牌包,累計銷售金額達到 3300 多萬元,查扣那些還沒賣出去的商品,金額也有 200 多萬元。何某負責把購入的假冒商品進行分配銷售,還管財務工作,在共同犯罪里起主要作用,就被認定是主犯;其他成員呢,有的負責運營網絡店鋪,有的負責運輸假冒商品,他們的作用相對小一些,就被認定為從犯。法院綜合考慮各個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這些情節,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各個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到一年五個月不等,還都判了罰金。
假設上面這個案件里,注冊人只是負責運營網絡店鋪,律師肯定得想辦法幫他爭取認定為從犯。
(三)主觀故意辯護
1、認知能力與信息獲取限制:注冊人的認知能力和獲取信息的渠道,對判斷他是不是主觀故意起著關鍵作用。在有些實際案例里,剛進入電商行業的注冊人,對賣的商品專業知識了解得特別少。他們從看著挺正規的供應商那里進貨,供應商提供的商品資質證明很齊全,可實際上都是假的,而且在銷售過程中,也沒收到消費者對商品真假的明確質疑。
在這種情況下,要是辯護律師能收集到供應商虛假宣傳的資料、注冊人進貨時詢問商品真假的記錄,還有注冊人自己學習電商和商品知識的記錄這些證據,就能說明注冊人因為認知有限,又被錯誤信息誤導,沒辦法辨別商品的真假,主觀上沒有售假的故意。辦案部門在判斷這類案件的時候,也應該充分考慮注冊人的認知能力,以及他獲取信息的客觀條件。要是注冊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還是被誤導了,就不該輕易認定他有主觀故意。
比如說,注冊人張三是個剛踏入電商行業的新手,對自己賣的商品所屬行業的專業知識幾乎一竅不通。選供應商的時候,張三是通過正規電商平臺推薦,還有行業交流群介紹,選了看著資質特別全的供應商李四。張三和李四合作的時候,李四提供了假的品牌授權書和質量檢測報告,張三因為自己行業認知有限,又信任平臺推薦和供應商給的資料,根本沒辦法辨別真假。同時,張三在日常經營中,從來沒收到過任何說商品是假貨的投訴或者舉報,也沒有其他渠道能知道商品是假冒偽劣的。從張三獲取信息的渠道,還有他自身的行業認知水平來看,他主觀上沒理由懷疑自己賣的商品是假貨,也就不具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主觀故意。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這個罪的定義,主觀故意是構成這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張三從這些方面都能看出沒有主觀故意,所以理論上不應該認定他有罪。
2. 合理信賴與善意經營:要是注冊人能拿出足夠多的證據,證明自己是真心覺得所售商品合法合規,一直都是本著誠信經營的原則在做生意,那就能夠有力地反駁被指控主觀故意售假這事兒。
在實際發生的案件當中,有這樣的情況。注冊人長期和信譽很不錯的供應商合作,以前供應商提供的商品質量都合格。但這次出問題是因為供應商偷偷換了貨源,還沒告訴注冊人。注冊人依照以往的合作經驗,又信任這個供應商,在銷售商品的時候,就沒有對這批貨再做額外的檢驗。
辯護律師找到了注冊人和供應商長期合作的記錄、之前商品的質量檢測報告,還有這次進貨時雙方的溝通記錄(從記錄里能看出供應商沒提貨源變更的事兒),靠著這些證據,成功幫注冊人在主觀故意售假這一點上進行了抗辯,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或者取保候審這樣好的結果。
3、依據溝通記錄與行為表現推定主觀故意:認定注冊人主觀故意的時候,往往也需要結合客觀證據,特別是要重點關注行為人的聊天記錄,通過分析溝通記錄,查看內容是否圍繞店鋪日常運營基礎事務,是否涉及售假相關,是否詢問質量和正規進貨憑證等等。這些行為能夠表明其主觀是否關注店鋪正常經營與商品質量,是否存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主觀故意。
比如說,刑事律師通過閱卷發現,注冊人張三與實際經營人李四的溝通記錄主要圍繞店鋪的日常運營,諸如訂單處理、客戶反饋等基本事務。當李四提到某些商品價格較低時,張三多次詢問是否有質量問題和正規進貨憑證,李四都給予了肯定答復,還提供了相應圖片或證明,給出了符合常理的解釋。
從邏輯上看,張三的行為與故意售假的主觀故意相悖,不能僅僅憑借他注冊人的身份就認定他有犯罪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要求主觀明知是假貨還進行銷售,張三的行為體現不出這種明知故犯的主觀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犯罪的時候,絕不能僅僅依據客觀上存在的疑似犯罪行為,而應當綜合、全面地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必須充分考慮行為人的經營背景、經驗、對業務的熟悉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切不可因為客觀結果就片面地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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