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我參與創辦調解中心的宗旨是“讓糾紛更快化解、讓正義更快到來”。在多地的訴前調解工作中,我發現,只要是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人性,容許市場化調解存在和發展的地方,訴前調解工作甚至訴源治理、基層治理的工作都做得比較好;而完全拒絕市場化調解,習慣由政府大包大攬的地方,訴前調解普遍流于形式,難以解決問題,當事人、律師及社會各界意見越來越大,最終導致好好的訴前調解制度半途而廢。
同樣,現在實行的訴中調解或稱審前調解,如果不吸收市場化調解的合理因素,仍完全由政府財政支付商事案件的調解費用,必然也不會有好的結果。為此,今天從訴前調解困境看調解體制機制的優化角度,提出市場化調解才是訴中調解改革的破局之道 。
【正文】
市場化調解:訴中調解改革的破局之道 ——從訴前調解困境看調解體制機制的優化
一、取消訴前調解的深層動因:公益化模式的結構性矛盾
今年1月1日開始,全國法院陸續取消“訴前調字”案號,將調解環節從立案前移至立案后的訴訟中,這一調整背后折射出傳統公益調解模式的深層困境:缺乏市場化激勵機制導致調解人員積極性不足,調解質量與效率難以保障。
1. 資源錯配與效率損耗
訴前調解本意是通過“蓄水池”機制分流案件,但實踐中常異化為“緩解法院壓力的工具”,出現“久調不決”“強制調解”“無人調解”等亂象。
2. 專業能力與市場需求脫節
公益調解員多為兼職或社區工作者,缺乏法律專業背景和商事領域經驗。某法院數據顯示,2024年民商事案件中,公益調解組織處理的股權轉讓、知識產權等復雜糾紛成功率不足30%,而同期市場化調解機構泰和天平調解中心的同類案件成功率高達48%。
二、市場化調解的比較優勢:從“輸血”到“造血”的機制革新
市場化調解通過經濟激勵與專業分工,破解了公益模式的三大痛點,為訴中調解改革提供破局思路:
1. 激活人才資源的“鯰魚效應”
泰和天平調解中心通過“案件補貼+績效獎勵”模式(商事案件收費為訴訟費標準的50%),吸引全國四級法院20余名退休法官加盟,形成覆蓋建設工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專家智庫。對比某公益調解組織因補貼過低導致人才流失的失敗案例,市場化機制展現出顯著的人才吸附力。
2. 提升調解公信力與專業性
市場化調解以結果為導向,倒逼調解員將裁判思維融入調解。例如,在某5000萬元股權轉讓糾紛中,退休法官精準運用《公司法》與《民法典》銜接規則,提出兼顧合法性與可執行性的方案,3天內化解糾紛。
3. 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
實行市場化調解的地方,調解中心的合理收入可以反哺調解團隊形成“合理收入吸引人才→優質服務提升口碑→案件量增長”的良性循環。而傳統公益調解依賴政府購買服務,經費穩定性差,難以支撐專業化發展。
三、若訴中調解仍沿用公益模式,可能重蹈訴前調解覆轍
建議從以下三方面構建“市場化+公益化”雙軌機制:
1. 建立分級分類調解體系
民生領域:保留公益調解,由政府購買服務覆蓋家事、勞動爭議等案件,2024年某地減免物業費糾紛調解費30萬元,體現司法溫度。
商事領域:全面推行市場化調解,按標的額階梯收費,2024年上海某商事調解中心通過該模式處理案件標的額超百億元。
2. 完善市場化調解的制度支撐
立法保障:推動中央層面出臺商事糾紛市場化調解的文件,明確調解員資質認證、收費標準及協議司法確認程序。
技術賦能:開發“全國調解資源共享平臺”,實現跨區域案件智能匹配,降低異地調解成本。
3. 強化監督與風險防控
質量兜底:對調解協議進行“雙盲復審”,由未參與調解的法官隨機抽檢,確保合法性。
公眾監督:在法院官網開通“調解員評價通道”,接受當事人打分,投訴率超5%的調解員直接淘汰。
結語
從訴前調解到訴中調解,變的是程序節點,不變的是對糾紛高效化解的追求。市場化調解不是對公益模式的否定,而是通過“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實現司法資源的最優配置。正如郎長華教授所言:“市場化解紛讓律師有了更廣闊的服務空間,國際上調解發達的國家,其繁榮的法律服務業足以佐證市場化前景光明。”唯有將市場化基因注入訴中調解,才能讓每一起糾紛都找到最快抵達正義的路徑,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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