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訴人: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民四庭耿芳芳
案號:(2025)津0106民初2283號
申訴請求
1. 本案明顯應納入法院“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院庭長應按法發〔2021〕30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九、十條規定執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檢察院、最高檢天津巡視組、天津市紀委監委等依法對(2025)津0106民初2283號離婚糾紛案進行司法巡查、審務督查、審判監督及民事訴訟全過程檢察監督,及時糾正程序違法行為;
2. 請求對耿芳芳及合議庭成員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的行為立案調查;
3. 請求裁定耿芳芳及合議庭成員回避本案審理,并重新組成合議庭;
4. 請求終止對申訴人結婚前財產的違法評估程序,并撤銷相關決定。
5、促成雙方庭外和解,以免造成更大矛盾和訴累,雙方均有和解意愿;
事實與理由
一、合議庭組成不合法,嚴重違反回避制度
1. 耿芳芳應回避而未回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耿芳芳已參與過與本案緊密關聯的(2022)津0106民初391號離婚糾紛案及(2022)津0106民初5991號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的審理,且在兩案中存在明顯不當裁判行為。本案系同一糾紛的延續審理,耿芳芳繼續參與審理違反法定回避規定,極可能因之前持續投訴舉報她產生報復心理而枉法裁判。
2. 合議庭成員缺乏獨立性,應由3名資深法官組成
- 熊劍法官曾長期擔任耿芳芳的助理和書記員,存在職務從屬關系,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關于審判獨立性的要求。
- 人民陪審員楊丹丹參與發回重審案件,違反《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關于陪審員參審范圍的規定,且其專業能力不足以應對本案復雜法律問題。
3. 合議庭形同虛設,程序違法
- 耿芳芳未經合議庭評議,擅自決定對申訴人結婚前財產啟動司法評估程序(離婚糾紛案由下法定的審理范圍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規定》第六條。
- 合議庭其他成員未實質參與審理,導致“合而不議與耿芳芳的“一言堂”,嚴重損害申訴人訴訟權利。
二、程序嚴重違法,未審先判
1. 違法擴大審理范圍
本案為離婚糾紛,依法僅能分割婚后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耿芳芳卻強行將申訴人結婚前房產(如某吉花園、中山綠楊居房產)納入評估范圍,且未出具任何法律依據或釋法說理,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2. 單方操縱訴訟,誘導變更訴請
- 2025年5月29日庭審中,耿芳芳要求申訴人退庭后,單獨與原告閉門談話15分鐘,談話后原告突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評估結婚前財產)。該行為違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條關于庭審公開的規定,且未將談話內容記入筆錄,剝奪申訴人知情權。
- 申訴人多次申請調取談話錄音錄像要求補充完善單獨談話庭審筆錄,均未獲回應,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3. 未審先判,程序空轉
耿芳芳在未對財產權屬進行實質審理的情況下,直接啟動司法評估程序,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構成“未審先判”。
三、實體違法,違反既判力原則
1. 某吉花園房產已由生效判決確認為個人財產
(2023)津01民終6903號判決明確認定該房產為申訴人結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再次主張分割構成重復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一事不再理”原則。
2. 濫用司法評估程序
評估決定未經合議庭決議,且未說明法律依據,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法律依據
1. 程序違法
-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回避制度);
-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條(庭審公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查閱權)。
2. 實體違法
-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既判力原則)。
3. 監督依據
-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8條(院長監督權);
-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99條(檢察監督)。
緊急呼吁
本案合議庭組成不合法、程序嚴重違法,耿芳芳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懇請相關部門:
1. 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督促司法巡查,確保程序正義。
2.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天津市高級法院:啟動司法巡查、審務督查、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紅橋區法院民四庭本身不合法的錯誤決定;
3. 天津市檢察院:對本案開展民事訴訟全過程檢察監督;
4. 天津市紀委監委:對耿芳芳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的行為立案調查;
附件:
1.原回避申請駁回決定書,證明其拒不回避(已二次以新事由提起回避);
2. (2022)津0106民初391號離婚糾紛案及(2022)津0106民初5991號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判決書,本案是前兩案的延續,證明耿芳芳明顯屬于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的規定;耿芳芳應依法主動回避;
3.(2023)津01民終6903號生效判決書,證明某吉花園無任何種情形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糾紛原審(2023)津0106民初10132號判決書,證明紅橋法院原審嚴格按照離婚糾紛案由下法定審理范圍婚姻存續期間進行;
5. 2025年5月29日詢問庭審筆錄(節選);
6、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熊劍長期擔任耿芳芳助理和書記員的證據、發回重審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應有陪審員參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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