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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湖南衡陽一名1歲多男童因被陌生女子強行親吻后突發高燒,3天后確診水痘。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男童母親通過小區群聊發現,該女子的孩子已于7月3日確診水痘,而強吻行為發生當日,其家人剛從醫院返家。盡管醫學上水痘存在唾液傳播的可能性,但警方以“無法證明故意傳播”為由未予立案,男童家屬維權陷入困境。
事件暴露多重爭議:兒童身體邊界權的法律保護缺位、傳染病傳播責任認定的醫學與法律難題、社會對“危險接觸”的認知偏差。本文從法律視角切入,探討此類事件的法律責任邊界與制度完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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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3條、第1033條
《民法典》第1003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
第1033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拍攝、窺視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私密活動;不得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密部位。”
上述條款明確:
身體權是獨立于健康權的法定權利,即使未造成實際健康損害,未經允許的強制接觸仍可能構成侵權;
隱私權涵蓋身體接觸的自主決定權,強行親吻兒童屬于對隱私權與身體權的雙重侵犯;
侵權責任的構成需滿足“行為違法性+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77條
第3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第7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
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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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違法性:
女子未經監護人同意強行親吻男童,違反《民法典》第1003條對身體權的保護。即使未造成感染,仍構成對兒童身體自主權的侵害;若女鄰居明知自身或家人處于水痘傳染期,仍實施接觸,可能構成《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的“過失侵權”,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損害后果與因果關系:
水痘潛伏期為10-21天,男童當晚發病看似矛盾,但醫學上存在“短潛伏期”或“免疫缺陷”等例外情形。需通過病毒基因檢測、接觸時間線比對等證據鏈證明因果關系;若無法證明直接傳播,男童家屬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183條),但需證明“嚴重精神損害”。
主觀過錯:
若女鄰居明知傳染風險仍接觸兒童,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需達到輕傷標準);若僅因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則屬于“過失”,民事責任為主,刑事責任難以成立。
傳染病防治義務:
水痘雖屬乙類傳染病,但若女子明知傳染期仍主動接觸兒童,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配合醫學檢查、隔離治療”的義務;衛生部門可依據該法第67條對其處以警告或罰款。
刑事責任爭議:
《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于“甲類傳染病”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水痘通常不構成該罪,除非造成大規模傳播;若男童因感染引發腦炎等并發癥(輕傷以上),可考慮《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但需嚴格證明“主觀故意”。
監護人權利:
若女鄰居長期存在類似行為,男童監護人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向民政部門申請限制其接觸兒童的權利;但該條款主要針對“機構”而非個人,實際操作中需結合地方性法規。
兒童保護機制:
當前法律對“非猥褻性質”的強制接觸缺乏明確禁止,導致維權困難。需推動立法明確“兒童身體侵犯”的定義,將強行親吻等行為納入規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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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核心爭議在于“社交禮儀” 與 “兒童安全” 的邊界。法律層面,女鄰居的行為至少構成對身體權的侵害,若醫學證據支持因果關系,還需承擔健康權侵權責任。刑事責任雖因 “故意” 證明難度較大難以成立,但其在傳染期主動接觸兒童的行為已突破合理注意義務,可能被認定為過失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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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糾紛訴訟;公司訴訟
▌執業領域
王曉偉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訴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等。王曉偉律師執業5年,具有豐富的行政征收訴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實務經驗。
王曉偉律師擁有5年的執業經驗,在行政征收訴訟領域辦理各類案件580起,深諳各種類型案件的實務操作流程。長期一線的辦案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
成功處理貴州畢節織金縣21戶搬遷案件與政府的談判與溝通,并通過此案件與織金縣人民政府進行溝通,為織金縣人民政府制定新的搬遷補償文件提供補償依據和法律依據。同時受到貴州遵義、興義、黔西南、開陽、畢節、貴陽、凱里等地委托人的信任。
同時成功處理山東菏澤再審案件,通過與山東省高院的極積溝通,最終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最終使正義得到彰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并得到山東濱州、濟南、濰坊、青島等地委托人的認可。
王曉偉律師還在公司業務領域有深入研究,在處理公司賣買合同糾紛案件中,憑借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功底,成功突破“合同相對性”,避免皮包公司逃避法律責任,最終將案外人加入被告承擔應有法律責任,為委托人挽回百萬損失。
▌代表性案例
▌貴州貴陽國有土地養殖廠房案
該案2022年4月6日委托,于2022年4月20日結案,接案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情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履職申請,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初步顯現委托效果,行政機關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后,委托人依法、依規、取得合理補償。
▌山東菏澤撤銷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決定
本案形成委托關系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的證據材料,初步判斷政府在實施征收過程中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并且政府所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經律師查詢,與網上的某篇范文內容相似度高達80%之多,這充分說明行政機關在制作征收文書中未根據實際情況,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案
本案因為一審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依法進行審理,嚴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團隊律師提起上訴,獲得省高院支持,該案被公眾號“行政涉法研究”作為優秀案例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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