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親友間難免有應急周轉的情況,但若未明確約定,這筆錢算借還是送?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特殊案件:張某為前妻的弟弟墊付4.6萬元醫藥費,雙方對款項性質各執一詞——是雪中送炭的親情饋贈,還是應當返還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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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張某的前小舅子李某在老家伐樹時,被突然傾倒的樹干砸倒。接到消息的李某姐姐無奈之下致電前夫,請求幫忙墊付醫藥費。
“雖然離婚五年了,但看著前妻急得團團轉,想著畢竟是曾經的親戚,總不能見死不救。”張某當天就從銀行取了3萬元現金送到醫院,之后又分三次墊付了后續治療和康復費用,累計4.6萬元。
起初,張某試著提起醫藥費的事,李某總以 “剛出院沒收入” 為由推脫。后來發展到電話不接、微信不回,甚至在村口碰見都繞著走。多次溝通無果后,張某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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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期間,李某辯稱該筆款項屬 “親情贈與”,并主張 “前姐夫自愿出資是念及舊情”。經法院調查查明: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條,微信聊天記錄卻顯示李某曾多次明確承諾“等工傷賠償款下來就還這筆錢”;此外,李某與雇主的工傷糾紛判決書中亦載明,張某曾為其墊付醫藥費。
承辦法官先后三次組織背對背調解,向李某詳細釋明借貸關系的法律認定標準;同時兼顧李某重傷致殘的實際情況與親情倫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分6期向張某償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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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情關系并非“免債金牌”。親屬間的經濟往來,若雙方未明確約定為贈與,且款項支付具有“臨時性、大額性、非經常性”特征,同時收款方曾作出還款承諾,法院可依法推定借貸關系成立。
本案中,張某雖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借條,但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某的多次還款承諾,結合生效法律文書的相關記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另外,當幫助行為導致支付方自身陷入經濟困境時,法律更應優先保護其合法權益,避免“好心反被辜負”的不公現象。
法官提示:法律不會讓善心人“流血又流淚”,但公民在幫助他人時也需注意:1.大額支出盡量通過轉賬;2.關鍵溝通內容注意留存記錄;3.可適當明確“需要償還”的預期。既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又避免善意因糾紛變味,這正是法律引導社會風尚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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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李曉涵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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