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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積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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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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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一系列反內卷政策的出臺,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新修訂案,歷經兩年多的深入調研與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1月市監總局草案、202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案),新修訂案將在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新增8項條款,修改16項條款,進一步細化完善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并將非法獲取數據、內卷式競爭、經營者濫用優勢地位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規制范圍,旨在彌補傳統法律框架在規制新型業態(如平臺經濟、數據競爭)中的滯后性,解決數據爬取、算法歧視、“內卷式”惡性競爭(如平臺強制低價)等問題,強化公平競爭制度保障,完善“事前合規+事中監測+事后追責”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一、修訂亮點逐條解析
(一)總則部分強化預防與公平導向
1. 立法目的擴充:第一條明確增加“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立法目的。
2. 經營者義務明晰化:第二條從正面強調經營者應“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3. 制度保障宣言:新增宣言式條款(第三條),強調黨的領導,并突出國家層面對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視。
4. 協調機制完善,調整相應表述:優化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的責任主體與職責表述。
(二)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則細化與拓展
1
混淆行為(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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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款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保護對象擴展:在第一款的第二項與第三項中明確將“網名”、“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納入保護范圍,與網絡新媒體蓬勃發展的環境下個人IP商業價值亟需保護的現狀相呼應,同時對近年來發生的大量APP圖標混淆案件做出回應(此前只能按照圖標“裝潢”來認定混淆,見國內首例APP圖標裝潢保護案①)。
①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46737.html
(2)行為方式新增:第七條第二款明確將擅自將他人商業標識(名稱、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從而引人誤認的行為界定為混淆,為“設置他人關鍵詞做推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明確的認定依據。但筆者并不認為該條款能夠終結實踐中“隱性使用關鍵詞推廣”的認定爭議。因為根據最高院在“海亮教育案” ②中的裁判意見,最高院雖然認為隱形使用關鍵詞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卻表示“商家競價排名的目的系通過關鍵詞獲得展示和推廣的效果,而非與他人混淆,并且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不以‘導致混淆、誤認’為構成要件,對于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商業道德準則的行為,即使未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樣也構成不正當競爭。”相當于繞開了“顯性使用構成混淆而隱性使用不構成”的認定邏輯,直接運用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裁判(最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號再審民事判決書
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50352.html
而此次修訂雖然明確將“設置搜索關鍵詞”列為一種新型行為方式,但仍然是在“混淆行為”的框架內進行規制,故仍需符合“引人誤認”的條件才能適用該條款。故可以認為,新增的第七條第二款再次將這一問題帶回了“認定混淆”的范疇,但僅僅是對實踐中普遍認同的“顯性使用關鍵詞構成混淆”進行了法律條文上的確認,并沒有明確“隱性使用關鍵詞”的性質,也無法終結有關“隱性使用”的爭議。
(3)商標與名稱沖突解決: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企業名稱與在先的商標沖突時,可適用《反法》保護在先權利、制止混淆。
(4)幫助混淆入法:首次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完善混淆主體責任。
2
商業賄賂(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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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刑法“行賄受賄一起查”理念,新增禁止單位和個人在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規定,強化商業賄賂全鏈條治理。
3
虛假宣傳(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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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虛假宣傳方面,第九條第一款擴大了誤導對象的范圍,增加了“其他經營者”。第二款新增“虛假評價”的行為方式,對應互聯網上近年來盛行的“刷好評”或“刷差評”的現象。
4
有獎銷售(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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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完善了有獎銷售規則,增加了第(二)項,經營者不得在有獎銷售活動開始后,無正當理由變更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
5
商業詆毀(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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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指使他人”實施商業詆毀明確列為違法行為,并將詆毀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大為“其他經營者”,完善了對商業詆毀的全面規制。
(三)強化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也做出了較多補充與完善。第一,擴張了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方式(第十三條第二款),將禁止經營者利用的“技術手段”擴展為“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精準覆蓋網絡不正當競爭形態,應對網絡環境下不斷涌現的新型行為模式。
第二,數據權益保護入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首次將數據權益保護納入反法體系,回應實踐需求。此前這類案件只能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原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則的“其他”兜底款項認定違法,如“鎮江微楓軟件案”(下文),修訂后同類案件則可以直接適用第十三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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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禁止濫用平臺規則(第十三條第四款),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平臺規則實施如惡意退貨、反向刷單等行為,與上一情形相似,此前這類案件也只能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其他”兜底款項認定違法,參考“杭州谷邦網絡科技案”(下文),此次修訂后同類案件則可以直接適用第十三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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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禁止平臺強制低價(第十四條)。該條也是新增,直指平臺間“內卷式競爭”的亂象,禁止平臺經營者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損害經營者、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總之,雖然相較于2022年初版草案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部分新增的八條詳細規則,最終通過的修訂案刪去了大量新增條款,延續了原法專條規制的結構,顯得較為保守。但考慮到2024年剛剛通過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在這一領域已經做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甚至很多條款尚未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故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既要對互聯網環境下不斷更新換代的新業態、新產業設立規則,又要把握市場干預的尺度,避免法律規定過于超前反而被架空或脫離實際。
(四)新增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第十五條)
此次反法修訂新增一條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禁止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其在資金、技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相對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條件、方式、期限或違約責任,不得惡意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該條款立足于保護中小企業立場,與《反壟斷法》中的“市場支配地位”高門檻相銜接,設立了“相對優勢地位”的低門檻,直接保護中小企業免受交易條件壓榨和惡意拖欠賬款。但“相對優勢地位”的認定標準及執法路徑仍待明確。
(五)平臺責任:構建公平競爭治理機制(第二十一條)
新增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平臺經營者構建平臺內公平競爭治理機制的義務。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 規則明文化,必須將公平競爭規則明確寫入平臺協議與交易規則,約束平臺內經營者并提高透明度;2. 機制建設要求,需建立有效舉報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置機制;3. 監測與處置責任,需主動監測或及時處置(如商品下架、流量限制、終止服務等)平臺內不正當競爭行為;4. 記錄與報告,處置行為需保存記錄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六)監管與處罰規定的完善
1
引入柔性監管措施
在監管方面,此次修訂正式引入了約談制度,賦予執法機關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進行約談的權力,作為正式立案調查前的靈活、高效、低對抗性干預手段。對于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要求先責令“限期改正”,僅對逾期拒不改正者才處以罰款,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重在恢復秩序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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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
此次修訂在處罰力度上進行了全面調整,整體提高罰款上限(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取消罰款下限(虛假宣傳、虛假評價)。對于部分行為的責任主體也進行了范圍擴張,新增銷售有關違法商品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且責任落實到個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侵權賠償計算方式的選擇上也進行了變動,明確賠償數額可按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違法所得計算(第二十二條),不再要求先后順序。最后,強化了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的保密義務,增加有關部門及人員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第三十七條)。
二、實務思考
(一)監管執法趨勢預測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此次修訂將不少之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或障礙的情形納入規制范圍,未來這些領域必將面臨更靈活、更直接的監管,例如平臺經濟(“二選一”、強制低價、數據壟斷)、直播電商(虛假宣傳、刷單炒信)、數據競爭(非法爬取、算法合謀)等等,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等組成的跨部門協同執法機制也將進一步加強。另外,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對在境外實施但損害境內市場秩序及經營者/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管轄權,體現全面監管態勢,需引起相關主體注意。
(二)亟待解決的配套問題
不可否認的是,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但也引發了新的問題亟待解決。第一,尚需制定關于新型混淆行為(如搜索關鍵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認定規則。第二,尚需明確“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優勢地位”等關鍵概念的認定標準。第三,尚需出臺約談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第四,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常涉及刑民行交叉,如何合理界定刑事追責邊界,避免以罰代刑或過度入罪依然是實務中的突出挑戰,同樣也是刑事辯護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總之,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深刻回應了數字經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強化了預防與公平競爭導向,擴展了行為規制范圍,創新了監管手段,加重了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平臺責任、數據權益、中小企業保護、優勢地位濫用等熱點難點問題作出了針對性規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新法的落地效果尚有賴于配套制度的及時完善、執法尺度的精準把握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探索。刑事辯護律師也需要時時關注各行業、各領域的司法動態,尤其是涉及行民刑銜接的部分,積極更新自己的知識儲備,將行政規制、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構成要件與界限的變化融會貫通,有利于更精準地預判案件走向、制定更有效的辯護策略,在數字經濟時代錯綜復雜的法律環境中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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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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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宇新,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應用心理學雙學位,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具有多段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實習經歷。曾工作于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團隊及涉外業務團隊,2025年轉型加入厚啟刑辯團隊,擅長解決跨學科領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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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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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厚積薄發,啟行千里。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辯護與商事法律服務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啟所的業務領域包括:金融犯罪辯護與金融法務、稅收犯罪辯護與稅收法務、數字網絡犯罪辯護與數字網絡法務、食環藥犯罪辯護與食環藥法務、知識產權犯罪辯護與知識產權法務、職務犯罪辯護、普通犯罪辯護、刑事控告與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務、企業合規與反舞弊等。
厚啟的使命,是“為維護人的自由與尊嚴而優雅地戰斗”。財產、精神、人身與生命的自由,是人之為人的核心權利,是人維持尊嚴的底線要求。厚啟律師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務中,以法律騎士的精神,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權利,以維護其自由與尊嚴。
厚啟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學術為基、技能為本、規模適度、輻射全國的精品所”。厚啟律師注重學術研究,精研法律技術,不追求最大的規模與最高的收費,力求以最專業的服務為當事人謀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啟的價值觀,是“專業精神、道德勇氣與社會擔當”。厚啟律師將專業作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斷錘煉;厚啟律師恪守職業倫理,為維護當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堅持原則;厚啟律師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以委托案件標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通過公益課程與原創成果的無私分享,促進法律服務行業水準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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