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轉載請注明來源: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吳先生(40歲)因“頭暈、嘔吐伴發熱4天”到公司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初步診斷:小腦梗死,高血壓3級、極高危,2型糖尿病。入院第4天DSA造影考慮左側小腦后下動脈狹窄80%,行相關術前檢查后于入院第18天在全麻下行“左側小腦后下動脈囊擴張成形術”,術后因腦出血轉入ICU監護治療,3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尸檢鑒定意見為死亡原因符合腦出血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繼發肺炎,最終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患方認為公司醫院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造成患者死亡,起訴要求按照60%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
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對患者行左側小腦后下動脈球囊擴張成形術的手術指征過寬,術前未向家屬明確交代其他治療方案、手術風險等,影響了患者的診療選擇;患者行球囊擴張成形術出現腦出血并發癥與術中操作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有關;患者腦出血轉入ICU后出現瞳孔不等大等,醫方未及時復查頭顱CT及請神經外科會診行手術治療等,使患者喪失了一定的救治機會。考慮到患者發生腦出血系手術并發癥、醫方醫療技術水平有限,醫方診療過錯原因力為同等原因(過錯參與度50%)。
法院另查明,為患者實施手術的主治醫師的醫師資格證顯示專業為“中西醫結合”,類別為“中醫”,其醫師執業證注冊信息顯示執行類別為“中醫”,執業范圍為“中西醫結合專業”,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顯示類別為“中西醫結合內科學”。患方認為該醫生不具備為患者進行顱內介入檢查及介入治療的資質,醫院應承擔60%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意見沒有考慮主治醫師超范圍行醫的因素,對患方要求醫院承擔60%過錯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判決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5萬余元。
醫院不服,提起上訴。醫院認為《醫師法》已取消中西醫結合人才執業范圍限制,中西醫結合人才與西醫人才享有同等執業范圍,可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臨床科室執業。案涉醫生在上海某醫院神經外科進修介入手術一年,獲得結業證書,考核合格,具備為患者進行顱內介入檢查、介入治療的資質,不屬于超范圍行醫,其手術只需醫院的自行授權,醫院應按照鑒定意見承擔50%以下比例的責任。患者生前系低保戶,靠政府發放的低保金生活,無贍養母親的能力,且其母親有退休金,不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二審法院認為,從該醫生的資質證書來看,其執業類別為中醫、執業范圍為中西醫結合專業、中西醫結合內科,不包括有資質進行顱內介入檢查、介入治療的專業。患者母親73歲,雖有退休金,但不能免除患者的贍養義務,醫院主張患者生前系低保戶即不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在醫療領域,每一次診療活動都關乎患者的健康與生命,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醫療糾紛,甚至導致悲劇的發生。醫療糾紛不僅關乎患者權益,更直接影響醫療機構的聲譽與生存。醫療行業作為高風險、高專業度的特殊領域,每一起醫療糾紛的背后都可能隱藏著醫療機構在管理、操作、法律認知等多個層面的漏洞。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這一規定明確了醫師執業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即必須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開展醫療活動,這是醫師執業的最根本法律邊界,任何超出注冊范圍的醫療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執業。醫療機構需建立嚴格的醫師資質核查機制,尤其對涉及高風險手術的科室,必須確認醫師執業范圍與手術類別完全匹配。
我國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這意味著,醫師的執業范圍必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注冊確認,醫療機構無權自行擴大或變更。醫師執業范圍劃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等類別,其中中醫類別醫師的執業范圍包括中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蒙醫專業、藏醫專業等,并不包括西醫臨床專科的高風險手術項目。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允許中醫醫師經培訓考核后使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但其同時強調“僅限于與專業相關領域”,且必須符合國家限制類醫療技術管理規定。
神經血管介入診療技術明確列入國家級限制類醫療技術目錄。此類技術具有操作難度大、風險高、需特殊準入管理的法定特征。開展限制類技術必須滿足雙重法律要件:機構需完成技術能力論證并通過行政部門備案,人員則需具備相應執業類別(臨床)和執業范圍(如外科、神經外科等)。本案涉案醫生的資質證書顯示,其執業類別為“中醫”,執業范圍為 “中西醫結合專業”,專業技術資格為 “中西醫結合內科學”,顯然與顱內介入治療所需的西醫神經外科或介入醫學專科資質不匹配。實踐中,許多醫療機構存在一個嚴重誤區,認為只要醫生具備一定的臨床經驗或經過進修培訓,就可以開展相應的醫療技術,而忽視了執業范圍的法定性。本案中,醫院強調涉案醫生在上海某醫院神經外科進修介入手術一年并獲得結業證書,但進修證明僅代表培訓經歷,既非執業資質許可,更不能突破法定的執業類別框架,進修經歷不能替代法定的執業范圍注冊。
另外,本案中醫院還主張患者生前系低保戶,靠政府發放的低保金生活,無贍養母親的能力,且其母親有退休金,不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然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并不因子女的經濟狀況或父母有無其他收入來源而免除。患者母親已73歲,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且生活相對困難的群體,盡管其有退休金,但退休金可能僅能維持基本生活,不能完全滿足其生活需求,患者作為其子女,仍負有贍養義務。醫院的上訴理由是對患者贍養義務的錯誤理解,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未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醫療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在保障患者權益和推動行業發展之間尋求平衡,而合規管理正是實現這一平衡的關鍵。醫療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提升應訴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切實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只有嚴守法律底線,規范診療行為,才能有效減少醫療糾紛,提升醫療質量,贏得患者的信任和社會的認可。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