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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BTC(比特幣)、USDT(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因具有刑法上“財產”的固有價值性、排他占有性和交易流通功能,應屬于刑法規范意義上的“公私財物”。在個案辯護中,辯護人應聚焦在案證據中的物證現狀、證明虛擬貨幣的來源、去向以及交易價格等關鍵在案證據,在判定涉案數額、犯罪形態、退贓退賠以及疑點利益歸屬被告人等方面,盡最大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關鍵詞:虛擬貨幣;財產犯罪;財產屬性;私力救濟;疑點利益
一、問題提出:虛擬貨幣在刑法上的“財產”屬性爭議
近年來,伴隨BTC(比特幣)、USDT(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興起,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的刑事案件也隨之發生,特別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犯罪,以及其下游的掩飾、隱瞞犯罪等尤為高發。
司法實踐中,大家對于虛擬貨幣的刑法定性,卻在過去一段時間內都在認識上存在重大分歧,特別是對于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能否認定為刑法規范意義上的“財物”,更是充滿爭議,也往往成為個案中法庭辯論的重要焦點。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葉竹盛教授曾撰文指出,虛擬貨幣不是刑法規范上的“財物”,不具備支配可能性、占有排他性、可定價性等基本特征,也無法以盜竊、搶劫毒品等違禁品的歸罪邏輯納入刑法評價。司法適用層面,若將泰達幣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將直接違反法秩序統一性的要求,違背維護公共利益的要旨,被中國大陸民事行政法律法規及金融政策明確禁止的行為,不應該得到刑法上的保護。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趙靚法官等司法實務界人士則認為,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涉案虛擬貨幣在刑事領域主要表現為,在傳銷、非法集資等犯罪中,是以投資為名的對象;在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侵財類犯罪中,是非法占有的財物;在恐怖主義融資、逃稅、受賄、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經營等犯罪中,是支付結算、違法交易的犯罪工具。雖然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嚴格限制和禁止態度,但并未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貨幣本身具有價值性,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毋庸置疑,虛擬貨幣早已進入我們的日常經濟生活,也成為部分人士投資交易的選擇。特別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5月,香港立法會正式通過《穩定幣條例》,該法例已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為亞洲地區首部為穩定幣設立完整發牌機制、儲備監管、風險控制與推廣限制而設定的法律,必然起到風向標的引領作用。可以預見,隨著法例的實施,香港地區在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創新,在不久的將來必將對中國大陸科技創新、跨境支付,以及香港監管與大陸政策的協同等方面形成連鎖反應。
而中國大陸刑事司法,以及與之緊密相關的刑事辯護領域,如何走出封閉圈,積極擁抱變化,也必將成為我們的重要實踐性課題。
一、問題提出:虛擬貨幣在刑法上的“財產”屬性爭議
近年來,伴隨BTC(比特幣)、USDT(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興起,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的刑事案件也隨之發生,特別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犯罪,以及其下游的掩飾、隱瞞犯罪等尤為高發。
司法實踐中,大家對于虛擬貨幣的刑法定性,卻在過去一段時間內都在認識上存在重大分歧,特別是對于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能否認定為刑法規范意義上的“財物”,更是充滿爭議,也往往成為個案中法庭辯論的重要焦點。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葉竹盛教授曾撰文指出,虛擬貨幣不是刑法規范上的“財物”,不具備支配可能性、占有排他性、可定價性等基本特征,也無法以盜竊、搶劫毒品等違禁品的歸罪邏輯納入刑法評價。司法適用層面,若將泰達幣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將直接違反法秩序統一性的要求,違背維護公共利益的要旨,被中國大陸民事行政法律法規及金融政策明確禁止的行為,不應該得到刑法上的保護。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趙靚法官等司法實務界人士則認為,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涉案虛擬貨幣在刑事領域主要表現為,在傳銷、非法集資等犯罪中,是以投資為名的對象;在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侵財類犯罪中,是非法占有的財物;在恐怖主義融資、逃稅、受賄、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經營等犯罪中,是支付結算、違法交易的犯罪工具。雖然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嚴格限制和禁止態度,但并未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貨幣本身具有價值性,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毋庸置疑,虛擬貨幣早已進入我們的日常經濟生活,也成為部分人士投資交易的選擇。特別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5月,香港立法會正式通過《穩定幣條例》,該法例已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為亞洲地區首部為穩定幣設立完整發牌機制、儲備監管、風險控制與推廣限制而設定的法律,必然起到風向標的引領作用。可以預見,隨著法例的實施,香港地區在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創新,在不久的將來必將對中國大陸科技創新、跨境支付,以及香港監管與大陸政策的協同等方面形成連鎖反應。
而中國大陸刑事司法,以及與之緊密相關的刑事辯護領域,如何走出封閉圈,積極擁抱變化,也必將成為我們的重要實踐性課題。
三、個案辯護:在應變創新中精準厘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案情簡述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以來,F先生經與A、B、C、D、E先生等人密謀,以上浮USDT幣交易單價的方式,引誘Q某、L某等人進行小額交易,后通過“釣魚”的方式誘使Q某、L某等人囤積大額USDT幣到交易賬戶后,秘密將Q某、L某等人賬戶內的USDT幣轉移,非法占有后變現。經核查,Q某、L某等人被盜的USDT幣價值人民幣400余萬元。
(二)消極的辯護方向
基于前文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公布有關參考案例的情況下,若辯護人繼續聚焦虛擬貨幣在刑法上的財產屬性,通過否定虛擬幣的財產屬性和虛擬幣交易的合法性,進而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推論案件不構成侵犯財產犯罪,法院裁判過程中往往不予采納,該辯護策略并無助于案件的有效辯護,辯護效果自然十分有限。
(三)積極的辯護要點
1、聚焦在案證據的狀態,特別涉案虛擬貨幣的物證現狀。由于虛擬貨幣發行機制特殊,中國大陸辦案機關往往無法直接實現對虛擬貨幣的物理控制,辦案部門往往僅僅掌握被害人在交易平臺的賬戶,而沒有獲得平臺的控制權,也沒有獲取平臺后臺數據,更無法從后臺獲知涉案虛擬貨幣的現狀,則無法排除泰達幣還在交易平臺且可能依然由被害人控制,進而排除被告人犯罪既遂,并在此基礎上探討犯罪未遂空間。
2、聚焦虛擬貨幣的去向,判斷被告人是否實質占有和控制虛擬貨幣。如果虛擬貨幣去向不明,辦案部門往往難以查清被告人提現、交易的去向和軌跡,進而無法認定被告人對涉案虛擬貨幣實施了實質上的占有和控制。
3、聚焦虛擬貨幣的來源,否認涉案虛擬貨幣金額認定依據的準確性,進而降低涉案數額。結合前述司法案例的觀點可知,被害人“取得虛擬貨幣支付的成本或對價”,是錨定虛擬貨幣價值的重要依據。而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取得虛擬貨幣的渠道,除了通過交易所正常交易以外,也不排除通過一些灰色甚至非法、不正當的渠道取得。如在前述個案中,如果參照小額交易過程中“上浮虛擬貨幣交易價格”,則本案認定的涉案金額一定是虛高的,在被害人不敢或者無法證明其與上家交易虛擬貨幣所付出真實成本的情況下,本案涉案的數額難以準確認定。
聚焦疑點利益的歸屬,通過對在案證據的整體審查,在涉案數額、退贓退賠等方面,盡最大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比如,在前述個案中,在小額交易單價虛高,且被害人陳述損失金額亦真假難辨的情況下,辯護人應爭取法院綜合權衡交易價格,就低認定涉案數額。再如,如果有在案證據線索指向部分被害人已經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挽回損失,即便被害人事后否認,辯護人也有必要向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明確提出,要求進行補充偵查。若經補充偵查后依然未能查實的,辯護人仍應提請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對于存疑的事實依法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基于“疑點利益歸屬被告”原則,推定各被告人已對被害人進行退賠,進而不能再判令各被告人承擔相應的退賠責任。
參考文獻
1、葉竹盛:《虛擬幣“刑法財物說”之辨析》,載于《人民法院報》,2024年6月14日。
2、趙靚:《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挑戰、創新與司法擔當》,載于《人民法院報》,2025年6月18日。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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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建林 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龍建林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管委會主任。從事律師職業前,曾在中國大陸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法定機構等單位任職十余年時間,曾任檢察官、國家公訴人、行政聽證員、行政執法員和行政審批主任等職務,并入選某省級檢察機關調研人才庫、某副省級城市行政機關聽證員庫,擁有比較豐富的刑事、行政法律領域從業經驗,擅長辦理刑事、行政法律案件和法律風險控制法律事務,擅長就特定法律問題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爭議解決方案。
龍建林律師還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務站”訴訟服務志愿專家、深圳市政府行政聽證員、深圳市法學會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青年研究會理事、廣州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市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研究員、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等職。
龍建林律師熱心公益以及志愿者服務事業,曾受共青團中央派遣,以“西部計劃”志愿者身份在西部地區從事志愿服務工作,曾多次捐助學校建設,已持續參加無償獻血近15年時間。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申訴、涉案財物處置,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
教育經歷:中南大學法學學士,吉林大學法律碩士。碩士研究生學習期間,師從我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家閔春雷教授,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碩士學位論文研究題目為《被害人參與我國社區矯正問題研究》。
典型案件:
1、某醫藥科技公司負責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判決無罪);
2、某市政協委員涉嫌聚眾斗毆案(檢察院階段不起訴);
3、某公司職員涉嫌合同詐騙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一審緩刑);
4、某供應鏈公司負責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非法經營案(一審打掉走私普通貨物指控,并在法定最低刑下判決);
5、某公司財務總監涉嫌詐騙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取保候審);
6、某科技公司中層負責人涉嫌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取保候審);
7、某鋼結構公司董事長涉嫌挪用資金案(偵查階段兩次爭取到檢察院不批捕);
8、某平臺公司副總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獲法定最低刑從輕處罰);
9、某公司員工涉嫌詐騙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不予批捕后,辦案部門未再移送審查起訴);
10、某跨國公司銷售經理涉嫌行賄案(監委調查階段順利化解風險);
11、某公司員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偵查階段爭取到檢察院不批捕);
12、某制造公司負責人貸款糾紛申訴、刑事控告案,順利促使涉案當事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
13、某虛擬貨幣盜竊案,一審順利獲減輕近四成刑罰;
14、某基因科技公司行政復議案,代表被復議方取得勝訴結果,后對方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
15、某金融服務公司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代表被復議方、被告方取得勝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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