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2 年 12 月,S先生的配偶H女士為其投保了 一份意外險,保險期間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其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為 50 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為 50000 元。【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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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7 日,S先生駕駛電動車與案外人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顱腦損傷,受傷后超過六個月仍無法恢復自主意識。2024 年 6 月 11 日,經鑒定,S先生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構成 1 級傷殘,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人身意外傷害范圍。
然而,當S先生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S先生駕駛的電動車經檢驗為機動車,而其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02 保險拒賠
S先生其家屬難以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他們認為S先生在事故中并無過錯,且投保時對相關免責條款的具體適用并不清楚。在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協商無果后,家屬在無奈之下,委托了澤良律師事務所處理這起保險糾紛。
澤良律師在接受委托后,詳細了解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包括投保過程、事故發生經過、治療情況以及理賠被拒的緣由等。律師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訴訟策略,為S先生爭取合法權益。
03 委托澤良
接受委托后,澤良律師迅速投入工作,整理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團隊深入研究保險合同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梳理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分析:
? 首先,對 “機動車” 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當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應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從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和識別能力來看,機動車是具有機動車外觀及動力且需要辦理行駛證等納入審批手續的車輛。而兩輪電動車不具有通常機動車的外觀,且目前因法律規定不完善,客觀上無法辦理相關駕駛證,因此不應被解釋為保險免責條款中的 “機動車”。
? 其次,本案免責條款為原因免責條款,要求事故發生近因屬于免責因素,本案被保人為無責方,其駕駛行為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無權援引免責條款拒賠。
? 最后,關于醫療費賠償:本案屬于人身保險附加的醫療險,附加險性質跟隨主險,案涉保險事故不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無論S先生是否從交通事故侵權方獲得醫療費賠償,保險公司都應予以賠償。且保險合同 “特別條款” 中有關僅承擔醫療費補償責任的約定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公司未進行加粗提示說明,該條款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
04 最終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股公司向S先生及其家屬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500000 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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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良律師事務所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嚴謹的工作態度,成功為S先生維護了合法權益,充分展現了其在處理保險拒賠案件方面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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