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轉載請注明來源: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王女士(34歲),因“發現高血壓2年,孕28+周,腹痛7小時余”至縣醫院就診,門診診斷為:慢性高血壓并發子癇前期。入院當日行“剖宮取胎術”, 術后診斷:1.胎盤早剝,2.慢性高血壓并發重度子癇前期;3.HELLP綜合癥;4.胎死宮內,5.G2P1孕28+周剖宮取胎術后,6.急性腎功能損傷,7.急性心肌損傷,8.凝血功能障礙,9.低蛋白血癥,10.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貧血。術后即轉入ICU病房進行監護治療。期間先后經6家省內外上級醫院醫生會診,治療15天后家屬放棄治療出院,因病情嚴重,患者于出院當日死亡。
患方認為縣醫院存在醫療過錯造成患者死亡,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0余萬元。鑒定意見認為縣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因患者出院死亡后未行尸體檢驗以明確死亡原因,其損害后果與過錯之間因果關系無法判斷。一審法院認為醫方作為專業機構,對于患者自動出院后的死亡后果應當是明知的,其未盡到提示尸體檢驗以及詳細說明的義務,認定縣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患者出院當天死亡,醫患雙方并未對患者的死因提出異議,也無證據證明雙方發生了醫療糾紛,醫院并無義務告知患方進行尸檢。一審判決其承擔50%的責任與事實不符,改判醫院承擔30%的責任,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43萬余元。患方不服申請再審,再審駁回患方再審申請。
患者母親劉女士認為,鑒定中心及其司法鑒定人違反法律規定,不應受理該案件的鑒定,向市司法局投訴并對投訴《答復》不服,起訴市司法局,要求判令其對鑒定中心及其司法鑒定人違法行為立案并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市司法局接受投訴后依法作出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經調查對劉女士的投訴事項作出《答復》:1、涉案兩位鑒定人具有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執業范圍均為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未超出委托人委托事項的執行范圍。2、委托人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鑒定材料有異議,應當向委托人縣法院提出。3、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不屬于鑒定投訴受理范圍。4.為發現兩位鑒定人存在違規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劉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劉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兩位鑒定人均為法醫學專業,沒有臨床醫學專業,而本案涉及婦產科、重癥醫學專業領域,鑒定人的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缺少關鍵的鑒定材料即尸檢報告,住院病歷中沒有患者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還缺少患者的產前檢查記錄、尿檢化驗單等材料,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實,鑒定中心依法不能受理此案的鑒定委托。鑒定意見結論為損害后果與過錯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判斷,鑒定中心沒有完成委托單位委托的鑒定事項。
二審法院認為,鑒定人均持有省司法廳頒發的《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執業范圍符合法律規定。在案涉投訴書中提出的“鑒定機構沒有完成委托事項”“鑒定意見缺少鑒定依據”“鑒定意見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觀點,實質上是對鑒定意見本身提出異議,市司法局認定上述投訴內容不屬于受理范圍,繼而作出的答復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這一規定,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的過錯歸責原則,即患者需同時證明醫療機構存在診療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始終圍繞過錯與因果關系兩大核心要素展開,這既是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實踐中裁判的關鍵依據。
尸檢作為醫學上確定患者死因的金標準,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無論是從醫學科學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程序的角度,及時、規范的尸檢都能為厘清醫患雙方的責任提供關鍵依據。在發生涉及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規定的法定義務。《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這一條款確立了“誰拒絕、誰擔責” 的法定原則。
本案中,鑒定意見明確指出縣醫院存在診療過錯,但因未行尸檢導致死因不明,因果關系無法判斷。一審法院基于醫院未盡尸檢提示義務,認定其承擔50%責任。但患者出院當日死亡,未進入正式糾紛處理程序,二審法院認為醫院此時并無強制告知義務,改判30%責任。這一差異凸顯了告知尸檢義務在責任認定中的關鍵作用,醫院需通過書面記錄等方式留存已履行尸檢告知義務的證據。
司法鑒定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查明事實、認定責任的重要環節,其合法性直接關系到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進而影響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對司法鑒定的合法性審查應當圍繞鑒定人的資質、鑒定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鑒定程序的規范性等多個維度展開,這既是法律對司法鑒定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確保鑒定意見客觀公正的重要保障。
鑒定人的資質是司法鑒定合法性的基礎,也是確保鑒定意見專業性的前提。司法鑒定人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對于醫療損害鑒定而言,鑒定人通常需要具備法醫病理鑒定或法醫臨床鑒定的執業資格。本案中,雖然劉女士質疑兩位鑒定人均為法醫學專業,沒有臨床醫學專業背景,無法勝任涉及婦產科、重癥醫學專業領域的鑒定工作的上訴理由未得到二審法院支持,但這并不意味著鑒定人可以完全脫離臨床醫學知識,在實際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應當通過查閱醫學文獻、咨詢臨床專家等方式,確保對專業問題的判斷準確無誤。
鑒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是司法鑒定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影響鑒定意見科學性的關鍵因素。《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該規定明確了委托人對鑒定材料的責任,同時也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對鑒定材料進行必要的核查。因此,患者家屬對鑒定材料有異議,應當向委托人(法院)提出,而非直接向鑒定機構或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本案鑒定中心及鑒定人執業資質合規,鑒定事項在執業范圍內,程序合法。盡管未進行尸檢,但鑒定機構依據現有病歷等材料,運用法醫病理學、法醫臨床學知識,綜合分析得出“損害后果與過錯因果關系無法判斷”結論,符合鑒定技術規范。鑒定意見不僅指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也說明了患者自身疾病的嚴重性,為法院判定責任比例提供了證據支撐。
隨著醫療技術不斷進步,法律體系日益完善,醫療機構應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尸檢告知義務、完善病歷管理。鑒定機構應嚴格材料審查、規范鑒定程序,以科學、公正的鑒定助力司法公正;司法機關應精準適用法律,平衡醫患權益。唯有各方依法行事,才能實現醫療損害責任的公平分配,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發展。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