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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宇琛
2025年6月24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樁涉及職務侵占的案件公開審理,庭審進入第一天。
一場被媒體渲染為資本大佬與昔日愛將的決裂,因其代理律師陣容的豪華,吸引了整個法律界的目光。控辯雙方的席位上,坐著法律界一眾聲名顯赫的人物。
庭審的第一個議題,與案件本身無關。它關于:
旁聽席位。
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刻意安排了小法庭,幾十個旁聽席位對于一場公眾矚目的審判而言,是一種變相的不公開。
法院每年近五千件刑事案件,所有法庭都排滿了。
而僅有的十個旁聽席位中,被害單 位只分到了四個。被告人家屬則分到了:
六個。
這場關于旁聽權的辯論持續了近一個小時。最終,法庭無奈休庭。半小時后,爭論依舊。
下午4點,法官決定,今天的庭審到此為止。第二天,法院增設了視頻旁聽室,席位增加到了四十個。
為了騰出這個法庭,公告欄上數起原本定于此處的民事案件,開庭地點被臨時做了改動。
緊接著是第二個議題,也與案件無關。它關于一條短信。
一位辯護律師稱,他之所以出現在法庭,是憑感覺來的。因為法院只在6月20日晚上7點33分給他發了一條開庭通知短信,而他本人并未書面同意接受電子送達。
而這條短信,成了辯方主張庭審程序存在重大違法的依據。
上午的庭審時間,幾乎完全被被告寧遠喜一人占據。這位曾經執掌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對案情的闡述甚至比他自己的律師還要詳盡。
他詳細論述了同案被告溫惠的人大代表資格罷免程序是如何不規范,她的有罪供述是如何因被疲勞審訊、高溫烘烤而應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他的講述充滿了法律術語和程序正義的細節,仿佛他不是在接受審判,而是在進行一場法學公開課。
當法官試圖提醒他圍繞核心問題發言時,他直接回應道:
你只需要帶耳朵聽,不需要帶嘴巴講。
1
第二天,法庭將所有時間再次交給了寧遠喜。他似乎已將這里當成自己的主場,在正式發言前,他詢問法庭:
視頻旁聽室有多少人?發了多少旁聽證?
法官提醒他進入正題后,他又轉向自己的律師席,要求律師確認旁聽席位是否安排妥當。
在持續數小時的發言里,寧遠喜反復強調一個主題:這是一起典型的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是地方財閥與權力勾結對他進行的迫害。
與寧遠喜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同案的溫惠。在她的講述中,出現了一個令人費解的場景。
2022年7月,盛夏,偵查人員開車帶她去醫院。途中車輛故障,停在路邊。她被獨自留在車里一個多小時,承受著高溫烘烤。寧遠喜曾就此要求法庭進行偵查實驗,以驗證當時車內的溫度。
但溫惠自己的陳述補充了一個細節。當時,她并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沒有手銬,車門車窗也未上鎖,可以自由出入。
她之所以沒開車門,是因為心里極度害怕,甚至一動不敢動。
庭審第四天,溫惠獲得了長達四個小時的發言時間。
在她的講述中,一些細節顯得尤為特別。比如,她認為法庭餐食里的一點蝦米,是有人想:
利用她的海鮮過敏體質來加害于她。
又比如,辯方多次主張的她在羈押期間未被保障正常飲食,在她的描述里,是偵查人員在酒店點了一桌子菜,而她:
出于種種考慮自己沒有吃。
2
庭審進入第五天,控辯雙方的交鋒終于觸及了案件的核心。神秘的“客家話錄音”被提及,這段被辯方視為可以“一舉揭示本案最隱秘真相”的證據,法庭同意安排翻譯人員在后續環節進行播放和翻譯。
隨后,寧遠喜開始針對起訴書的指控發表意見。他再次重申,本案根本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指控主要有兩項。其一,是寧遠喜被控通過一家名為“寶獻公司”的企業,侵占了被害單位930萬元。這筆錢的名義,是財務顧問費。
寧遠喜的說法是,這是集團老板葉華能私下許諾給他的個人獎勵,用于一筆難度極高的融資。之所以通過顧問公司的形式支付,是為了合理避稅。
另一項指控,是他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大中公司”,購買了公司名下一處房產。成交價是1500萬元,而這處房產的課稅價:
超過3000萬元。
寧遠喜的解釋是,價格是老板定的,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只要成交就是合理。
至于為何要通過一家自己暗中控制的公司來購買,他表示是為了規避關聯交易的披露麻煩。
當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輪番就交易細節發問時,溫惠的回答多是:
不清楚、記不清了、不了解。
她承認自己是這筆房產交易的經手人,但對房產的前手交易價格、具體由哪家公司持有、剩余產權年限、乃至當時的出租情況和租金收益,她都表示一概不知。
她也承認,房產過戶時,房管局曾因價格異常而提出過提示,但她同樣表示不清楚。
而這家用于購買房產的“大中公司”,工商登記的材料顯示,其注冊資本50萬元,是由溫惠安排一位侯姓人士的身份證注冊的,她稱注冊資本由寧遠喜轉給她,她再轉給侯某。但這家公司由誰實際控制,溫惠的回答是:
不清楚,應該是寧遠喜,跟我沒關系。
法庭上,訴訟代理人向溫惠出示了她與寧遠喜的聊天記錄。其中,寧遠喜曾向她發送消息:
謊言千遍成真理……向關鍵人傳遞關鍵信息……發揮你的獨特作用……替寧遠喜贏回去。
溫惠表示:
不知道,應該問寧遠喜。
訴訟代理人再次發問,聊天記錄顯示,溫惠曾兩次稱呼老板葉華能為“老貨”,為何要貶損他?
溫惠回答,這不是貶損的意思,當面我也這么叫,有時候他也這么自稱。
3
寧遠喜、溫惠案庭審的第十二天,法庭的聚光燈,打在溫惠的兩名辯護人身上。他們開始對公訴人前一日出示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
第一份被挑戰的證據,是一張銀行回單,關于一處房產的付款憑證。
辯護人首先對證據的來源提出了疑問。這張回單由銀行出具給付款方大中公司,但提交給法庭的,卻是寶麗華公司的鄒孟紅。大中公司與寶麗華并無關聯,鄒孟紅如何能知曉并獲得這張屬于他人的憑證,這不合情理。辯護人暗示,證據或是人為制造。
在辯方看來,更令人費解的是時間線。最初,鄒孟紅控告寧遠喜涉嫌詐騙,報案材料里只字未提房產。在她提交這張回單前的兩次筆錄中,也從未提及侵占。直到3月10日,她交出了這張銀行回單,卻又等了6天,才以侵占房產的名義再次報案。這個時間差,在辯護人看來,違背常理。
回單本身也令辯方疑惑。票據上顯示,這是第二次補打。但鄒孟紅并非大中公司的員工,按理說沒有資格要求銀行出具。公安機關未對此異常情況進行調查。
辯護人由此引出一個推論:鄒孟紅是寶麗華的員工,她能拿到這張回單,恰恰說明寶麗華對這筆房產交易知情。既然知情,這筆交易便不是寧遠喜的擅自處置。
面對辯護方層層遞進的推論,被害公司的回應顯得異常平靜。他們沒有陷入“如何拿到回單”的細節糾纏,而是直接釜底抽薪,提出了兩個核心觀點。
首先,這張回單本身是真的。
被害公司訴訟代理人強調,回單的客觀真實性沒有爭議,它準確記錄了一筆資金往來。至于它的來源,只要獲取方式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那么這份證據的合法性就沒有問題。
緊接著,他們拋出了一個足以重構整個事件敘事邏輯的關鍵身份,鄒孟紅至今仍是寶新能源的董事。
這個身份,為辯護方提出的所有程序疑點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解釋。
作為受害公司的董事,鄒孟紅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因此,她去調查并提供一份關乎公司財產被侵占的關鍵證據,并非不合情理,而是行為合理的:
履職行為。
至于那看似可疑的6天時間差,則是案件調查深化的必然過程。
最初報案可能只是基于初步發現,而在調查過程中,新的線索,也就是這張銀行回單浮出水面,指向了性質更嚴重的職務侵占。因此:
補充報案是理所當然。
一個精心編織的構陷故事,就這樣被一個簡單的履職身份,拆解得云淡風輕。
4
法庭的焦點,很快轉移到那份關鍵的房產價格評估表上。
辯護人指出,這份由稅務機關采信、作為指控基礎的評估報告,沒有評估單位的營業執照,沒有評估人的資質證書。出具報告的單位,如今已不復存在。兩名評估師,一人簽名,另一人蓋章。這不符合規范。
接著,辯護人提出了一個石破天驚的觀點。他說,評估過程未經實地查勘,形式嚴重不合法。而且,案涉房產交易時房齡已達20年。
按照每年5%的折舊率,交易時價值已為0:
可以0元處置。
邏輯的鏈條延伸至寶新能源的董事長權限。辯護人稱,公司章程賦予了董事長處置資產的權力。既然有權處置,那么無論是賤賣、捐獻,甚至是白送,都屬于董事長的職權范圍。
對此,公訴方和被害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描繪了另一幅圖景。
他們認為,寶新能源與其子公司之間的房產交易,屬于內部轉讓,好比父親與兒子。
而寧遠喜與溫惠,利用職務便利,將這處房產低價轉讓給他們實際控制的大中公司,則好比是家里的保鏢和保姆,聯手把主家的財產轉移了出去。
這不是簡單的違規,而是職務侵占。
訴訟代理人補充說,除了那份被辯護人攻擊的3038萬元評估報告,還有另外三份價格可供參考。
一份是廣州德高公司出具的,評估市場價為:
3532萬元。
另一份是大中公司用該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時,銀行的抵押評估價為:
4278萬元。
無論參照哪一份,1500萬的售價都顯得過于低廉。
更具說服力的是真金白銀的租金。從2014年到2021年,這處房產的租金收入超過:
1400萬元。
幾乎快要覆蓋1500萬元的購入成本。這筆交易,在公訴方看來,絕不劃算。
庭審現場,一度陷入了法律概念的辯論。
辯護人指出,刑事訴訟法中只有被害人的概念,特指自然人。
因此本案將寶新能源列為被害單位參與訴訟,于法無據。
訴訟代理人則反駁,被害人不應局限于自然人:
法人同樣可以成為受害者。
合議庭短暫休議后,采納了后者的觀點,宣布已審核被害單位的委托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繼續參加庭審。
程序之爭告一段落,事實的羅生門仍在繼續。
5
庭審后一日,寧遠喜的第一辯護人接過話頭。他強調,本案的關鍵在于,寶新能源處理這處房產時,母公司追求盈利,與子公司間的交易也需遵循市場規則。不能因為大中公司與寧遠喜有關聯,就否定交易的合法性。
他向法庭發問,事實上,當時并沒有人愿意以3000萬的價格購買這處房產,即使是公訴人自己,想必也不會買。
辯護人隨后拋出了己方的核心證據——一份由寶新能源時任財務總監丁珍珍手寫的“房屋租賃臺賬”。這份公司內部文件顯示,該房產的綜合評估價值為1620萬元。這個數字,與1500萬的最終售價相差無幾。
辯護人稱,這份臺賬的形成,遠早于大中公司的成立。定價在前,交易在后,一切都經過了公司內部的決議和公告。
關于溫惠,她的辯護律師則指出,她以母親名義在同一棟樓購買的其他商鋪,雖單價更高,但位于一樓,與案涉的二樓物業沒有可比性。二樓因停車不便、面積過大,并不好租。
這場庭審,逐漸演變成一場商業邏輯與法律邏輯的交鋒。辯護人稱,這是:
法律之貧窮無法理解商業精彩。
而在公訴方看來,這背后隱藏的是利用職務之便、掏空公司的犯罪行為。
6
2025年8月16日,寧遠喜與溫惠案公開庭審的第二十天。法庭上,討論的焦點逐漸集中。
上市公司寶新能源的一處房產,如何以1500萬的價格,被賣給了:
由其高管寧遠喜實際控制的大中公司。
這宗交易是否構成職務侵占,取決于兩個最基本的問題:價格是否合理?手段是否合法?
控辯雙方在一件事上沒有爭議:寧遠喜確實通過大中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買走了這處房產。
一切的分析,都將從這個唯一沒有爭議的事實開始。
溫惠的陳述在庭審中反復搖擺。
她曾寫下親筆信,請求丈夫向公司主席葉華能求情,也曾遞交悔過書,為自己的行為表示歉意。但在法庭上,她對這些白紙黑字的材料給出了新的解釋。
她說,自己長期處在壓力之下,辦案人員的反復思想工作讓她難以承受。她分不清“撤案”和“緩刑”的區別,為了早日回家,她選擇配合辦案人員的要求寫下那些文字。
至于那些內容是否出于本心,已經不那么重要了。
對于偵查階段的筆錄,溫惠的態度也類似。她表示:
當時自己的認知能力與筆錄內容不符。
辦案人員讓她指證寧遠喜,她照做了;辦案人員讓她說什么,她便說什么。她甚至認為,辦案人員為她傳遞家書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規的誘導。
7
寧遠喜的辯護邏輯則要清晰得多,它建立在兩個堅固的支點上。
第一個支點,是寶新能源的絕對控制人,葉華能。
在辯護方的描述中,葉華能是一位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的人物。他的權力滲透到公司的每一個毛孔,大到戰略轉型,小到日常開銷。
辯護方稱,這位身家億萬的企業控制人,其管理半徑能精準覆蓋到:
一支鉛筆的采購。
而寧遠喜在內的所有高管,都只是擺在辦公位上的紙人,是沒有決策權的執行者。
因此,這筆1500萬的房產交易,從決策到定價,都是葉華能一人的意志。寧遠喜只是一個聽從指令的丫鬟,恰好腰里別著鑰匙:
當家卻做不了主。
寧遠喜也承認,他在許多文件上的簽字只是一種“形式”,是作為掛名董事長的必要流程。
而第二個支點,則更為宏大。辯護方認為,整個案件的源頭,是梅縣當地官商勾結,一手炮制出的冤案。
在這個前提下,所有對寧遠喜不利的供述,無論是他自己的,還是溫惠及其他證人的,都源于脅迫與誘騙,是“階段性的供述”,必須全部排除。
因為大環境已經被污染,所以從這片土地上收集到的所有證據,自然也都失去了可信度。
8
當法庭討論交易手段是否合法時,一個頗具法理思辨意味的詞匯被反復提及:
公然取走不為盜。
辯護方的新觀點是,這筆交易并非秘密進行。它明確記載于寶新能源2014年的半年報及年報中,出現過“大中公司”的名字,也列出了1500萬的金額。這份財報經過了層層審核,從財務部門到董事會,再到獨立的審計機構,沒有人提出異議。
既然交易信息是公開透明的,所有相關人員都曾過目,又何來“秘密竊取”一說?
這個邏輯被一個生動的案例所挑戰。
一個竊賊深夜闖入獨居老太的房間,當著老太的面拿走屋里所有值錢的東西。老太因為恐懼,全程不敢吱聲,只是睜眼看著。竊賊也知道老太在看他,但他沒有停手。這個過程足夠“公開”,毫無秘密可言,但法律會因此認為這種行為無罪嗎?
顯然不會。盜竊罪的本質,在于:
違背他人意志,非法轉移財物。
那么,寶新能源的財報究竟將這筆交易“公開”到了什么程度?
在合并財務報表的“前五名客戶營業收入情況”一欄中,“梅州大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字赫然在列,對應的金額是1500萬元。僅此而已:
沒有交易標的,沒有資產細節,沒有關聯關系說明。
只有一個名字和一串數字,淹沒在數十億的龐雜數據里。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同一份財報中,另一宗名為“山水城”的地產項目出售案,得到了極為詳盡的披露。該項目:
不僅有完整的資產評估報告,交易價格也遠高于賬面價值。
整個過程的細節在報告中一覽無遺。
一筆上億的交易,被放在聚光燈下反復檢視。而另一筆1500萬的交易,則像一張沒有地址的電影票根,靜靜躺在角落。
9
關于價格,控辯雙方的觀點徹底對立。
控方出示了多份文件,試圖證明1500萬是一個被嚴重低估的價格。梅縣稅務部門為這處房產核定的計稅價是3038萬;德高公司的評估價是3532萬;而大中公司用它做抵押,從銀行獲得了2400萬的貸款,彼時的貸款評估價更是高達4278萬。
更重要的是,在到手后的七年里,這處房產為大中公司帶來了超過1400萬的租金收益:
幾乎收回了全部購房成本。
辯護方對此一一反駁。
他們認為,稅務計稅價和評估價均無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定罪依據。至于那筆高額貸款,辯護律師解釋,這并非完全基于房產價值,而是因為銀行認可寧遠喜和溫惠的個人信用。
據稱,兩人是當地龍頭企業的高管,共同持有梅州唯三的黑金百夫長信用卡中的兩張。個人信用價值千萬。
這個解釋又引出了新的疑問。既然兩人擁有如此之高的個人信用,為何不直接申請一筆個人貸款,而要費盡周折地注冊公司、隱名代持,用一筆復雜的房產交易來獲取資金?相比之下,前者顯然:
更安全、更便捷,成本也更低。
對于高額的租金回報,辯護方也有自己的看法。一位辯護人提出,在2014年,民間借貸的年化利率最高可達36%,三年就能回本。相比之下,大中公司用七年時間才收回成本,收益率并不算驚人。
這個對比,卻讓寧遠喜的投資動機顯得更加撲朔迷離。
如果一個商人能輕易通過放貸獲得36%的年化收益,為何還要大費周章地將1500萬現金投入一處固定資產,去追求一個遠低于此的回報率?
10
隨著庭審進入第21天,法庭上的攻防焦點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庭審現場,溫惠的辯護人率先發言。他的目光沒有直接投向公訴席,而是掃過被告席上的寧遠喜。他提到,從偵查到一審、二審,再到如今的發回重審:
寧遠喜始終堅稱溫惠才是大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這種局面一直持續到本次庭審的舉證階段,直到白紙黑字的證據擺在面前。
當公司資料被一一展示后,寧遠喜才首次承認,大中公司是他的。辯護人說,寧遠喜的這個轉變,讓他五味雜陳。
他認為:
如果不是寧遠喜最初的拉扯,溫惠不會從最初的幫兇身份,一步步淪為今天的從犯。
辯護人因此對寧遠喜此前的所有供述:
均不予認可。
只以相關書證及其當庭的承認為準。
溫惠的另一位辯護人則將矛頭對準了公訴方出示的證據本身。他指出,寶新能源的內部控制手冊,公訴人只摘取了只言片語,并未出示實體文本。
辯護人還提到,寶新能源的年報清晰地記載了大中公司以及1500萬元的交易信息。這份年報經過了編制、內審、審計、董事會審議等一系列嚴格程序,期間無人提出任何異議。
如今,這份經過了層層審核的公開報告,卻成了指控犯罪的證據。
在辯護律師的質證結束后,法庭的焦點,迅速轉向了另一起指控:一筆高達93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
11
公訴人開始舉證。
根據相關文件,寶麗華公司曾向一家名為寶獻公司的賬戶,支付了930萬元。
資金的流向清晰而曲折:930萬元進入寧遠喜控制的寶獻公司后,其中320萬元流向了他的另一家公司——大中公司,隨后又有230萬元:
轉入了溫惠控制的賬戶。
為這筆巨款支付提供合理性支撐的,是寶麗華與江西銀行的一筆融資業務。
但江西銀行的說法是,這筆錢,他們:
一分沒收。
寶麗華公司的員工回憶,當時是溫惠填寫了付款審批單,并告知財務人員,老板葉華能已經知曉此事。一個關鍵的細節是,在支付這筆款項期間,寶麗華的實際控制人葉華能,其出入境記錄顯示,人正在:
境外。
被告人的供述則隨著調查的深入不斷演變。
寧遠喜最初對寶獻公司、資金來源等基礎事實一概否認。
后來又稱,寶麗華沒有獎勵個人的先例,但老板有時會給他大額現金處理事情。
溫惠的說法也幾經變化。她最初稱不記得付款原因和去向,后來承認:
是寧遠喜讓她向老板隱瞞費用的真實情況。
她在自書材料中寫道,寧遠喜曾告知她這930萬的真實用途。
但她認為,自己并未從中分錢。
為了證明付款審批單的真實性,公訴人出示了一份關鍵物證的原件,以及一份紅外線檢測報告。
報告的結論是,付款報批單上批準人為溫惠的簽名。筆跡真實,且附件處:
無人為撕毀、變造痕跡。
12
2025年8月21日上午,寧遠喜結束了對最后兩位證人證言的質證。他對法庭重申了兩個堅如磐石的主張:寶麗華公司的所有付款,最終審批權都在葉華能手里;溫惠在任何單據上的簽名,都只是代替葉華能行使的形式。
他認為,這些言辭證據相互矛盾,前后不一,是葉華能的下屬們被組織起來的偽證,目的是為了構陷。他提醒法庭,在本案中,書面證據才是王道。
隨后,控方展示了一組新的證據,試圖瓦解寧遠喜構建的這套權力體系。
呈現在眾人面前的,是五份寶麗華公司的付款報批單。它們的共同點是,在審批人一欄:
只有溫惠一個人的簽名。
這五份單據,旨在證明溫惠擁有獨立的大額付款審批權。
寧遠喜對這些單據逐一進行了審視。
第一張是支付稅款的單據。他先是質疑了簽名的真實性,隨后又給出了一個全新的解釋。他認為,稅款是必須繳納的強制性費用。
無論誰簽字,這筆錢都必須支付,因此這個簽名不代表實質性的審批權。
第二張單據是向金融機構支付利息。寧遠喜將此歸為剛性兌付。
在他看來,這和繳稅一樣,都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誰簽字都一樣,簽不簽字都要付。
13
接下來是幾張寶麗華向子公司劃撥款項的單據。他解釋說,這屬于公司內部的資金往來。
不會造成公司資產的流失,因此也不需要葉華能親自審批。
為了支撐自己“所有付款必須經葉華能審批”的核心原則,寧遠喜建立了一套精密的:
例外分類體系。
他將那些僅有溫惠簽名的付款單,分門別類地歸入了“強制性費用”、“剛性兌付”和“內部劃轉”等無需最終審批人簽字的范疇。
然而,最后一張單據的出現,打破了他剛剛建立的邏輯閉環。
這是一張報批單,支付款項高達:
3億多元。
用途是購買股票,審批人,依然只有溫惠一人。
這筆巨款,顯然不屬于繳稅,不屬于付息,更不屬于內部資金調撥。
寧遠喜看著這張單據,斷然否定。他解釋說,這個簽名不可能是真的,一定是:
代簽。
他的理由是,自己與溫惠共事二十多年,她從未有過這樣大的權力。
14
對工作群聊天記錄的質證沒有花費太多時間。寧遠喜對每一段對話都做了詳盡的分析,即便:
他本人并不在群里。
他逐條論證,這些內容同樣無法證明溫惠擁有獨立的財務審批權。旁聽席上有人覺得,他對公司財務細節的熟悉程度,聽起來像是真正的掌控者。
當那張爭議核心的930萬元付款報批單原件被法警呈現在眼前時,庭審氣氛變得有些凝重。據稱,寧遠喜雙手緊握,凝視著這張決定了他三年多命運的紙。
他的核心觀點只有一個:無論是照片還是原件,葉華能的簽字壓痕都清晰可見,肉眼可見。
在對自己過往的訊問筆錄進行質證時,寧遠喜只用了五分鐘。
他解釋了自己最初保持零口供的原因,稱其為一種對抗,認為自己受到了刑事迫害。他將自己后來的供述,定義為:
階段性承認。
只有當無法否認的客觀證據出現時,他才會在證據所及的范圍內承認部分事實。
庭審材料顯示,在他保持沉默的那段時間里,他時常:
將責任引向溫惠。
下午,法庭審理的焦點轉向了溫惠的筆錄和自書材料。
在這些材料里,溫惠描繪了另一番景象。她說,寧遠喜曾告訴她,放款機構都有收取顧問費的慣例,并許諾:
會分給她一百萬元作為酬謝。
他讓她配合,如果葉華能問起,就說這筆錢是江西銀行要收的。溫惠承認,因為和寧遠喜二十多年的同事關系,以及對方聲稱自己資金緊張,她幫著隱瞞了葉華能。
對于溫惠的這些陳述,寧遠喜全部予以否認,稱這是溫惠在公安誘導下編造的故事。
輪到溫惠發表質證意見時,她堅稱自己無罪,也未從930萬元中獲得任何利益。她提出,那份關鍵的財務顧問合同簽署之日恰好是她的生日,但那天她本人遠在深圳,并不在梅州。
她認為,是財務人員李艷擦掉了報批單上的簽字,并藏匿了合同,她自己沒有幫助寧遠喜侵占公司財產的動機。
15
寧遠喜、溫惠案的庭審原定于2025年8月22日結束。但法庭的進度顯然沒有跟上日程,審判將繼續延長。
當天,溫惠仍在質證。
庭審的第一個焦點,是幾份書證。
溫惠稱,部分工資單上沒有高管簽字,真實性存疑。她認為葉華能可以隨意調整員工崗位,這才是實際控制人的表現。她還補充道,單獨發放獎金,符合此人的行事風格。
接著,話題轉向了一位鄒姓證人的證言。溫惠的評價十分干脆:基本不真實。
她提出,公司制度從未要求所有報批單都需經總經理審批。那張關鍵的930萬元報批單,雖由她填寫,但上面并沒有她的簽名。
她承認自己保管著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直到2021年,但強調,所有用印都必須經過葉華能的批準,她本人并無審批權。
對于那張付款單,她堅稱信息填寫清晰,自己沒有任何隱瞞。
至于檢方提到的合同不見了,溫惠給出的解釋是,并非沒有合同,而是被一個叫李艷的同事藏匿了起來。
16
當法庭開始質證李艷的證言時,溫惠的情緒明顯起了變化。在她的辯護人發言前,她一度抽泣,并反復強調:
這份證言極為重要。
然后,她用一種讓旁聽席眾人始料未及的邏輯,全盤否定了李艷證言的真實性。她解釋說:
李艷是東宮的人,而自己和寧遠喜屬于西宮。
既然派系對立,那么對方的證言,自然全是對他們二人的虛假指控。
被告人正用古代宮廷劇的框架,來解釋一家現代公司的內部矛盾。
在溫惠的陳述中,那筆930萬元的付款流程被重新還原。
她回憶,2016年2月1日,寧遠喜打電話問她,葉華能是否交代過這筆錢:
也正是寧遠喜,向她提供了付款所需的信息。
她稱自己只填寫了單據,并未簽名,當天便交給了李艷。在她看來,這筆錢必然是葉華能直接安排支付的。因為按照李艷的經驗,絕不會憑一張無人簽字的單據就付款。
她還表示,自己沒有動機去隱藏合同與發票,是李艷將它們藏了起來。至于這930萬元到底是什么費用,她并不清楚,只是奉葉華能之命行事。
最后,她指著物證原件說,付款單的左下角有被擦拭的痕跡。她推測,那里原本很可能是葉華能的簽名,后來被李艷擦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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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惠的質證環節告一段落,她的第一辯護人開始發表意見。在接下來的一個多小時里,他試圖從根基上動搖整個案件的指控。
辯護人稱,公訴人、證人乃至溫惠自己,可能都未完全理解本案的基礎事實。
他指出,本案的核心并非一筆傳統貸款。寶麗華公司與江西銀行之間,沒有直接的信貸合同。寶麗華獲得的3.1億元資金,實際來源于廣發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整個交易的法律關系,由寶麗華、廣發證券資管以及廣發證券三方構成。
這不是一筆貸款,而是一種類信貸。
這個論斷引出一個關鍵推論:既然寶麗華的錢不是直接從江西銀行借的,那它也就不存在向江西銀行支付利息的義務。如此一來,那筆所謂支付給江西銀行的“財務顧問費”,其事實基礎便不復存在。
辯護人認為,整個指控都建立在了一個錯誤的認知上。
這套復雜的金融操作,正是寧遠喜一度引以為豪的杰作。在那個年代,寶麗華自身融資無門,寧遠喜認為,是自己憑借其在金融圈的人脈與知識,串聯起銀行、券商、資管等四家不同類型的機構,設計出一套精巧的結構,最終為公司輸送了3.1億元的資金。
在2018年《資管新規》出臺之前,金融業態充滿了創新的空間。通過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嵌套,資本可以合法地繞開單一機構的業務限制,從資金充裕的一方,流向急需資金的另一方。
資金從江西銀行出發,經由幾家機構搭建的法律通道,最終抵達了寶麗華的賬戶。
后來的監管文件,如《資管新規》和《九民紀要》,將這類業務定義為通道業務,并要求進行穿透式審視,即剝開合同的外殼,探究交易的真實目的與最終的資金流向。
盡管舊案不能用新規審判,但這無疑為理解當年的交易提供了一種思路。無論法律形式如何包裝,錢確實從江西銀行出來,最后也回到了江西銀行去。
法庭上的辯論,從宮廷內斗的敘事,到金融結構的解構,最終還是要回到一個更樸素的問題上來。
那筆以財務顧問費為名,付到寧遠喜隱名控制的公司賬戶里的930萬元,到底是不是給寧遠喜個人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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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3日,是本案此輪庭審的最后一天。
法庭里,控辯雙方、法官、被告人、旁聽者,在長達26天的唇槍舌劍后,只在一件事上達成了共識:
疲憊。
案件的每個細節都被反復咀嚼,如同在一部慢放了無數遍的黑白電影里尋找新的像素點。辯護律師們也開始感到詞窮。
下午,庭審的沉悶被打破。寧遠喜的第二辯護人發言完畢后,話鋒一轉。他向法官建議,這場審判沒必要再繼續了:
公訴人應該直接撤訴。
他說他感到不安。幾天前,有訴訟代理人提及寧遠喜一筆930萬元收入可能存在的稅務問題。他想知道,這是不是意味著,在法庭之外,已經有人篤定被告人必將獲罪?
檢察官與審判長相繼澄清,但這未能打消他的疑慮。
他最后拋出一個問題,梅州的手,是不是已經伸到了順德?
這種懷疑論調并不孤單。溫惠的辯護律師隨后也表達了同樣的困惑。最初,這套將一切歸咎于外部力量的敘事,還只是兩名被告人的辯護策略。現在,它成了律師們的終極武器。
前一天,溫惠為解釋一名證人證言不可信時,提到了:
東宮西宮。
一天后,她的辯護律師為這位證人的敵意,找到了一個心理學角度的解釋:
女人間的嫉妒。
他說,溫惠與這位證人同期入職,溫惠后來升任總經理,證人卻只在會計崗位上退休。懸殊的職業差距,讓后者妒由心生,于是抓住機會,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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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片喧囂中,溫惠律師的一個新觀點,幾乎被人忽略。他提出,關于那930萬元的支付,如果老板和財務人員都陷入了錯誤認識,那么溫惠也只是同樣陷入了:
錯誤認識。
這被看作是辯護思路的一次重大調整。
26天的審理,最終還是卡在了一張付款單上。單據上,一處被涂抹掉的簽名依稀可辨。
辯方說,這就是老板簽的字,老板知情,一切合法。
控方說,不管誰簽的,簽了又抹掉是什么意思,都不影響:
付款時決策者被蒙蔽的事實。
寧遠喜被指控的行為,在公司法里有一個名詞:
自我交易。
通俗講,就是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公司,和自己做生意。
從庭審中可知,擔任寶新能源董事長期間,寧遠喜將公司房產賣給了自己實際控制的大中公司。
擔任寶麗華黨委書記時,他又讓公司支付930萬元給另一家自己實際控制的寶獻公司。這些交易:
均未經過股東會同意。
一個沒有爭議的事實是:交易發生時,寶新能源和寶麗華的股東們,并不知道交易的另一方,就是他們的董事長寧遠喜。寧遠喜本人也承認,為了避免關聯交易的麻煩,他:
刻意隱瞞了身份。
20
二十六天的喧囂落幕,法庭的燈光熄滅,但人性的劇場卻未曾散場。庭上滔滔不絕的自我辯護,與其說是為了澄清事實,不如說是一場記憶魔術。
在這里,記憶并非事實的仆從,而是利益的隨從。
當責任追來時,記憶便衰老、麻木,退化成一團混沌的濃霧,只剩下三個詞:不清楚、記不清、不知道。
那數千萬的交易,那暗中控制的公司,那作為經手人的身份,都成了可以隨意丟棄的破舊行囊,仿佛與自己從無干系。
然而,當功勛需要認領時,記憶又會奇跡般地復活,并且變得比水晶還要清晰透亮。
那筆“難度極高”的融資,那串聯起四家機構的“精巧設計”,那作為地方龍頭企業高管的“千萬信用”,每一個細節都閃耀著天才的光芒,每一次運籌都彰顯著超凡的膽識。
原來,人的頭腦竟是這樣一個便利的所在:于己有責的,便大方地忘了;于己有利的,便慷慨地記起來,還要渲染得無比輝煌,仿佛不是攫取,而是一種恩賜。
他們用最縝密的邏輯,去論證自己的記不清;用最專業的術語,去包裝那份不知道。
從“東宮西宮”的派系論,到“女人嫉妒”的心理學,再到“商業精彩”的優越感,一切高深的、玄妙的、乃至荒唐的言辭,都成了掩埋那樸素事實的泥沙。
他們不惜將自己塑造成提線的木偶,或是無知的幫閑,唯獨不肯承認自己是一個需要承擔后果的成年人。
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滔滔不絕的辯解中早已模糊。真正令人不寒而栗的,并非那筆被侵占的巨款,而是這種將謊言鍛造成鎧甲的本領。
當記不清成為最安全的盾牌,當不知道成為最體面的說辭,那么被埋葬的,又何止是一樁案件的真相?或許,被一同埋葬的,還有人之所以為人的那一點擔當與誠實。
李宇琛(立于塵)
寫于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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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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