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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逮捕了,現在被關押在鄲城縣看守所。逮捕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貪污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了賭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而且沒有還款行為,還對賬目進行掩飾處理。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目前還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鄲城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什么是貪污罪?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貪污罪嗎?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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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鄲城縣看守所地址:鄲城縣支農路(省道S214)與國道G220交叉口向北4.5公里路東。
導航:鄲城縣雅舒家私
乘車路線:鄲城汽車站步行至小廣場站乘坐鄲城2路公交車到趙樓金光明駕校站下車,沿支農路向北3公里路東。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鄲城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如果行為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為從事賭博活動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缺乏歸還能力且無還款行為,并對賬目進行掩飾處理的,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貪污罪,是構成貪污罪還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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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都屬于侵犯財產的職務犯罪,兩者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對象以及客觀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共同點,但兩者之間卻有本質的區別。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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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鄲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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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鄲城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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