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撫州市民鄔培珍女士向本報反映,在一起因犬只咬傷引發的民事糾紛中,她不僅被認定為"毆打他人"的違法嫌疑人,更指控對方當事人左愛輝涉嫌謊報案情、誣告陷害,而辦案單位撫州市臨川荊公路按有關部門對此拒不查處,涉嫌包庇縱容、濫用職權。
事件起因于2025年5月22日,鄔培珍在輕紡城南區店鋪內被同行業主身為小學教師的高瑞光家的狗咬傷。在后續賠償協商未果后,6月6日晚,鄔女士與高瑞光公公左愛輝發生口角爭執。鄔女士稱,爭執中她僅用塑料桶進行隔擋,期間桶體碰觸到左愛輝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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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后左愛輝報警稱被"用木桶及木棍打傷右大腿及右臂部",經江西博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微傷"。基于此鑒定,荊公路派出所將鄔女士列為"毆打他人"的違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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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女士對該鑒定結果提出多項程序性質疑:首先,鑒定依據的左愛輝自述稱被"木桶及木棍"打傷,與實際涉事的塑料桶不符;其次,鑒定報告顯示的傷處為右臂和右大腿外側擦挫傷,而現場監控明確顯示塑料桶僅與左愛輝左手發生接觸,從未觸及右臂及大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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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質疑的是,當鄔女士于7月11日向荊公路有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左愛輝傷情形成原因進行鑒定(判斷是否為他傷或自傷)時,派出所以"傷情恢復無法鑒定"為由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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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女士指出,左愛輝的傷情陳述與監控證據存在明顯矛盾,涉嫌謊報案情、誣告陷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然而盡管她多次向荊公路派出所提出查處要求,辦案人員卻置若罔聞,拒不啟動調查程序。
本案中存在多個程序瑕疵:有關部門僅憑一方當事人陳述及其傷情鑒定報告就認定違法事實,未充分核查監控錄像等客觀證據;對明顯矛盾的傷情形成機制未進行專業調查;對涉嫌誣告陷害的報案拒不立案查處,涉嫌程序違法。
鄔女士質疑荊公路有關部門辦案中存在"有罪推定"思維,偏袒一方當事人,甚至質疑其與左愛輝聲稱的"有錢有人"是否存在不當關聯。目前,鄔女士已向上級紀檢監察、檢察及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撤銷對其不實指控,并追究左愛輝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同時追究辦案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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