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關系中,遺產繼承本應是逝者對生者最后的恩澤傳遞,卻常常因各種復雜因素引發(fā)矛盾與紛爭。近期,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引發(fā)廣泛關注,映照出遺產繼承中的諸多法律問題 ,小編就跟大家梳理一下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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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人公是鐘老太和她的三個子女。鐘老太育有謝先生、謝二姐、謝三妹一兒兩女。2022年9月,鐘老太因急性腦梗死住院,此后陷入失語、交流困難的狀態(tài),直至2022年10月醫(yī)治無效病故,且生前未留下任何遺囑。就在子女們協(xié)商遺產分割時,謝二姐和謝三妹發(fā)現(xiàn),大哥謝先生在母親病重住院期間,從母親存折支取了40余萬元未到期定期存款。謝先生堅稱這筆款項是母親生前自愿贈與,屬于個人財產;而兩位妹妹則質疑其提前轉移母親遺產,要求繼承該部分款項。協(xié)商無果后,兩位妹妹將大哥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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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遺產紛爭的核心法律問題之一是贈與關系的認定。在法律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或委托處分財產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guī)定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它明確了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對于特殊財產處分行為的舉證義務分配。在本案中,謝先生在母親病重失語、無法自主表達期間,擅自支取其名下大額未到期存款,依法就負有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該行為源自鐘老太授意以及取款的合理性。雖然謝先生長期與鐘老太同住,知悉存折密碼,但這一事實并不能直接推斷出鐘老太有贈與的意思表示。由于謝先生的陳述缺乏其他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最終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法院依法不能認定贈與事實的存在。這警示我們,在涉及遺產相關的贈與行為時,一定要保留好諸如書面贈與協(xié)議、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否則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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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贈與行為不被認定后,這筆40余萬元存款的性質就回歸到遺產范疇。依據(jù)《民法典》中關于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鐘老太的配偶情況未提及,其子女謝先生、謝二姐、謝三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沒有特殊情形下,應均等繼承遺產。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鐘老太賬戶的40余萬元系遺產性質,由三子女各繼承三分之一。即便謝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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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起案件中,我們還可以延伸出更多關于遺產繼承的法律要點。比如,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及遺囑執(zhí)行人。若存在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情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份額。再如,對于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民法典》規(guī)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只有符合這些要件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也提醒著人們在訂立遺囑時一定要嚴謹規(guī)范,確保其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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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不僅關乎個人財產權益,更與家庭親情緊密相連。在處理遺產問題時,每個家庭成員都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尊重逝者意愿,遵循法律規(guī)定。同時,通過這起案例,我們也看到了法律在維護公平正義、解決家庭糾紛中的關鍵作用。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與普及,能夠幫助我們在面對遺產繼承等復雜問題時,做出更明智、更合法的選擇,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紛爭,守護家庭的和諧與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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