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當事人被取保候審,會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面的內容可能當事人不理解,充滿了疑問和不安,我經常需要向當事人解釋這份文書的意義。簡單來說,當事人暫時不必被羈押在看守所,可以回家生活,等待案件的后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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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中出現“因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取保候審”這樣的文字表述,正是辦案機關(公安或檢察院)決定放人的核心原因。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對案件嚴重程度的界定,說明案件本身比較嚴重,不是那種可能只判拘役或管制的輕微案件。辦案機關已經初步認為犯罪事實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里的“社會危險性”有著具體的判斷標準,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是否存在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的風險,以及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潛在威脅。辦案機關會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家庭情況等綜合判斷,只要認定其不會產生上述危險,就可能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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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決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該項正是針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
最后,文書中明確“期限從2025年x月xx日起算”,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犯罪嫌疑人將暫時解除羈押狀態,但需要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比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要及時報告,隨傳隨到等。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在這一期間,辦案機關會繼續推進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如果期限屆滿,案件仍未辦結,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
柳律師之前也對另外兩種取保候審原因做了解釋,有需要的可以去查閱。在這里要特別提醒當事人,雖然取保候審出來了,但并不是案件結束了,接下來,還需要和律師共同努力,為案件爭取一個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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