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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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縣醫院通過紅十字會獲贈一臺某集團提供的直視人流系統設備一套,紅十字會邀請融媒體中心兩位記者現場采訪報道。現場培訓會上,設備專家通過APP對設備的運行講解后要求縣醫院安排1-2例人流手術進行現場教學。隨后,婦科主任通知患者吳女士(31歲)到醫院做人流手術(吳女士正在縣醫院住院需施行藥流手術)。當天中午12點,吳女士同其丈夫到醫院,婦科醫生將吳女士帶到手術室,其丈夫在手術室外等候。吳女士進入手術室后,該設備的二位專家及紅十字會的副會長也進入了手術室,融媒體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員也提著攝相機進入手術室。其間,吳女士丈夫多次交涉不準融媒體中心的工作人員進入手術室拍攝。
當天,二位設備專家、紅十字會的副會長、融媒體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員、縣醫院婦科主任及部分醫護人員現場直視了吳女士的人流手術。事后,融媒體中心還對該設備的投放和運行進行了跟蹤采訪和新聞報道。吳女士認為侵犯了其隱私權,起訴要求紅十字會和融媒體中心各自賠償其3萬元精神損失費,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影響,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二位設備專家、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融媒體中心的工作人員進入手術室報道采訪均未征得患者吳女士的同意,縣醫院也沒有將現場教學直視人流手術的事情告知吳女士。吳女士起訴縣醫院侵犯其隱私權的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第三人縣醫院自愿補償吳女士精神損失費15000元并向其賠禮道歉,且已履行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紅十字會派員跟蹤“直視人流系統”設備使用情況,在患者吳女士做人流手術時,沒有經過其同意進入人流手術現場,并通知融媒體中心對設備跟蹤采訪報道,這一系列行為已經侵犯吳女士的隱私權,應承擔主要責任;融媒體中心未經吳女士同意,擅自派員攜帶攝錄采訪設備進入手術室,同樣也侵犯了其隱私權,也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吳女士認為融媒體中心播放的新聞視頻中的畫面系其本人子宮,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第三人縣醫院用“直視人流系統”在為吳女士做人流手術時,沒有告知其該手術還需有專家現場教學,在沒有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把不是該醫院的醫務人員帶入手術室,也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應承擔次要責任,鑒于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紅十字會賠償吳女士精神撫慰金18000元;融媒體中心賠償吳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紅十字會和融媒體中心不服,提起上訴。紅十字會認為,其是征得醫院的準許后,為了保障直視人流系統設備的正常運轉,對該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了解,設備運行正常后就離開了手術室。之后的手術以及觀摩學習均與其沒有關系,進入手術室不必然構成侵權。且法院依職權追加縣醫院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到其合法權利,程序不合法。
融媒體中心認為,其是受紅十字會邀請,安排兩名女工作人員對免費捐贈醫療器械一事進行常規采訪,期間采訪人員雖先后三次進入手術室,但不是擅自進入手術室而是經過醫院工作人員許可的,且當時正在做術前準備工作、吳女士并未開始手術也未裸露身體,吳女士當時并沒有向采訪人員提出質疑、反對和拒絕,故不構成侵權。吳女士辯稱,融媒中心滾動播放,傳播面大,損害程度嚴重,請求二審法院將一審判決精神撫慰金5000元改判為20000元。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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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在醫療活動中,患者不僅享有各種因患者身份而產生的知情同意權等特殊權利,還享有作為一個公民應當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其中,患者的隱私權就是典型的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明確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這一定義為醫療場景中的隱私保護提供了根本依據。
在醫療活動中,患者的隱私權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私人生活安寧,更延伸至對自身身體私密部位、醫療過程及健康信息的專屬支配權。手術室作為進行侵入性醫療操作的核心場所,無疑屬于法律規定的“私密空間”范疇,其隱私保護強度應高于普通診療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
所謂患者隱私權,是指患者對與醫療相關的個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觀看、拍攝、公開和干涉的一種人格權利。本案中吳女士到縣醫院進行人流手術,有關其個人信息、手術過程等均屬于其私有領域,由于就醫需要吳女士自愿將此私人領域公開的對象也僅限于醫師,這是患者基于其隱私支配權而作出的對隱私權的有限放棄。除了醫院與患者手術有關的醫務人員之外的紅十字會以及融媒體中心工作人員,在沒有得到患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便私自進入手術室的行為,非法破壞了隱私權對除權利人本人之外的他人進行的約束和限制。縣醫院未能履行保護患者醫療秘密的義務,侵害了患者的隱私權,但因其與患者已達成賠償協議,故此其作為第三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紅十字會組織設備捐贈并邀請媒體采訪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單純的設備調試范疇。其作為專業公益組織,應當知曉醫療活動的私密性,但其在未核實患者是否同意的情況下即安排人員和媒體進入人流手術的私密空間,同樣侵害了吳女士的隱私權,二者因此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因融媒體中心工作人員系經紅十字會通知對捐獻的設備進行跟蹤采訪報道,故此法院認定紅十字會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融媒體中心承擔次要侵權責任。另外,因縣醫院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追加其為本案第三人能夠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追加縣醫院作為第三人并無不當。
融媒體中心的上訴理由則暴露了媒體行業對醫療隱私保護的認知誤區。其主張“術前準備階段未開始手術且患者未裸露身體” 不構成侵權,這一觀點顯然與法律規定相悖。私密空間的保護不受具體操作階段的影響,且術前準備本身就是醫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患者在手術室中的心理狀態、身體暴露風險等均屬于受保護的隱私范疇。只要進入手術室的行為未經患者同意,無論是否實際拍攝到敏感畫面,都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同時,患者沉默并不等于同意,尤其是在患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醫療場景中。媒體作為專業信息傳播機構,其對醫療過程的拍攝應當遵循更為嚴格的隱私保護標準。融媒體中心不但未能履行這種特殊注意義務,且在吳女士丈夫在手術室外多次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無視這種反對繼續拍攝,其主觀過錯更為明顯。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將“拍攝”本身列為可能侵權的行為類型,無論拍攝內容是否最終公開,未經同意的拍攝行為已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本案中,融媒體中心工作人員攜帶攝像機進入手術室的行為,本身就具備違法性,與其后續是否播出無關。
在患者隱私權與醫療教學、設備推廣等其他利益的沖突中,前者應當優先得到保護。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和服務模式的創新,新的隱私保護問題不斷涌現,遠程醫療、AI 輔助診療、醫療直播等新興場景對傳統隱私保護規則提出了挑戰。醫療活動公開性與患者隱私保護的沖突,在這些新興場景中表現得更為復雜,需要醫療機構未雨綢繆,構建前瞻性的合規體系。只有將隱私保護的理念貫穿于醫療創新的始終,才能實現技術進步與權利保護的良性平衡。無論醫療技術如何發展,無論公益目的如何正當,患者的隱私權都應當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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