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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筆者曾經遇到的一個案例,法定代表人作為大股東和其他的股東全體出席表決,一致同意簽署了《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大致為,各方按照自己的股權比例各自承擔欠下的公司稅款。因為公司欠稅,法定代表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會鎖死辦理工商、稅務業務的通道,不可以再投資建立其他的公司,進行其他的經營等。因此,該決議只有法定代表人有動力履行,其他的股東均不想履行。這種情況下就進入了公司的僵局。怎么才能督促其他的小股東履行約定的《股東會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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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是采取民商合一的國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會決議》作為一種多方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該適用“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法律應該允許股東在有必要的時候,提起股東確認之訴。
當筆者提起該案由進行訴訟的時候,法官直接問了一個問題:“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當時我是覺得不可理解的。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類型:“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確認之訴是要求確認某一資格或者某種狀態,法律需要看的是否“具有訴的利益”。也就是,因為有正當的事由,需要通過訴訟,提出一個確認,需要有權機關法院蓋個章,認定這個“資格/狀態”等。
確認之訴是對某種法律關系、事實狀態的承認,本身不受訴訟時效規則限制。
給付之訴,是法律上允許我對你有個請求權,可以請求你履行法律上的一項義務,可以是金錢債務,也可以是行為,適用的是“訴訟時效”。
形成之訴,又叫變更之訴,把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通過法院做出變更,比如離婚,相當于用法律的一把刀斬斷彼此之前的某種關系等,適用的是除斥期間。
因此,給付之訴,對應的是請求權基礎。確認之訴,對應的確實“訴的利益”。
通過以上理論,我們可以得知,如果想讓法院立案審理本案,我們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說明目前公司已經陷入僵局,已經給國家稅收帶來損害,并且不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不了,從而舉證“訴的正當性”。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證據舉證表明,我們有積極的意愿解決問題,但是解決不了,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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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擔任其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或董事發生糾紛引起訴訟,如何確定公司的訴訟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袁玉岷與光彩寶龍蘭州新區建設有限公司、寶納資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龍灣港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中,裁判要旨明確:“公司與擔任其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或董事發生糾紛引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與該訴訟沒有明顯利害關系的其他股東作為公司的訴訟代表人。”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東、董事與公司之間引發訴訟應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問題的解答》”)(民二庭調研與指導2007年第12期)第一條,“一般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代表公司處理公司事務,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或董事,與公司發生糾紛引發訴訟時,由于股東或董事、公司同為案件當事人,如果允許股東、董事繼續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訴訟,形成股東或董事‘自己告自己’的訴訟表象,并可能導致股東、董事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為確保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明確告知股東或董事在訴訟中不得同時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并要求公司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可見,在出現原被告雙方是同一主體,公司人格和法定代表人人格重合的情況時,那么不能再以“法定代表人”來代表公司,否則會出現人格的分裂。這時候,法院應該告知其他的股東推舉股東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如都不愿意參加,可以進行公告或者指定。
律師建議:股東在作出《股東會決議》訴訟的同時,也可以作出內容一致的《協議》,避免在公司決議有效之訴走不通的時候,以協議的方式進行訴訟,主張其他股東履行協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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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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