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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十萬塊錢退了,事情就完了嗎?山東臨沂農婦楊寶花心里的結,恐怕還沒解開。
她丈夫被人用羊角錘打成輕傷,法院判了對方三個月拘役,賠兩萬五。她覺得判得太輕,心里堵得慌,就去法院執行大廳找承辦法官問一句公道話。
她問,要是你家人被打成這樣,你也會這么判嗎?她說了一句,誰這么判誰沒良心。
她承認自己當時聲音大了,情緒激動,但她沒罵人,更沒動手。結果當天,她被法警帶走,罰十萬,拘留十五天。
一個普通農村家庭,哪來十萬?那是她女兒東拼西湊,分兩次打進去的。
這筆錢,不是小數目,是砸鍋賣鐵的代價。她出來后,連復議的材料都來不及準備。
一個女人,因為丈夫被打,心里不平,去法院說幾句重話,就被罰得傾家蕩產,這合理嗎?這公平嗎?這能讓人服氣嗎?
現在法院發通報,說罰款錯了,撤銷了,錢也退了,還道了歉。
這說明什么?說明他們自己也承認,那一紙罰單,站不住腳。
《刑事訴訟法》里寫得清楚,對擾亂法庭秩序的,可以罰款一千,拘留十五天,但前提是“在審判過程中”。
楊寶花去的是執行大廳,案子已經判完了,她不是在法庭上鬧,而是在執行階段表達不滿。
法院把審判階段的法條,硬套在執行環節,這叫適用法律錯誤。十萬塊的罰款,是法定上限的一百倍。
這顯然不是在執法,這是拿法律當大棒,打一個心里有委屈的普通人。
法官當然不能被辱罵,誰都不能。
但一個農村婦女,文化不高,丈夫被打,判決又讓她覺得不公平,她情緒上頭,說幾句氣話,能跟蓄意侮辱劃等號嗎?
她沒堵門,沒撒潑,沒動手,只是提高了嗓門,說了句“沒良心”。法院的處罰決定書上就寫上了“態度十分惡劣”,這真的叫惡劣嗎?
一個普通人,面對司法機關,能怎么樣?她唯一的武器,就是一張嘴。可這張嘴,一開口,就是十萬塊。這代價,太重了。
法律給了法官裁量權,但沒說可以濫用。
輕拿輕放和重拳出擊要分清具體能適用的對象,否則,就變成了縱容,變成了欺負人。
一個本該主持公道的地方,用如此懸殊的代價去壓制一個弱者的不滿,這本身就輸了理。
你罰她十萬,她記住的不是法律的威嚴,而是權力的冰冷。
她以后還會相信法院嗎?她只會覺得,這地方不是為她這種人開的。
現在錢退了,責任呢?誰拍的板?誰寫的罰單?誰把法律條文用錯了地方?誰把一個農婦的情緒發泄,定性成了必須用十萬塊來教訓的嚴重事件?
通報里說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話千萬不能輕飄飄地過去。
不是發個文、道個歉、退個錢,就能抹掉那十五天的委屈和十萬塊帶來的壓力。
必須要追究那些濫用權力的人,是他們讓法律走了樣,是他們讓一個個普通百姓對司法寒了心。
一個社會的公平,不在于它如何對待強者,而在于它如何對待弱者。
當一個農婦因為說了一句氣話就被罰十萬,那我們每個人,其實都站在了那個執行大廳里,心驚膽戰地問自己:我,還能說真話嗎?
法律不該是高高在上的冰冷條文,它得能聽懂老百姓的哭和喊。
若司法不去認真聆聽那些不同的聲音,再莊嚴的制服,也遮不住內心的虛弱。
十萬退了,這是第一步。
接下來責任必須追到位,要讓所有在法院門口徘徊的人知道,你可以說真話,你可以說不服,你可以說氣話,只要不違法,你的聲音就該被聽見,而不是被一張天價罰單堵住。
否則,那扇門,看似敞開,實則已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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