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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6日下午,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居民王某因家庭瑣事與養父王某1發生爭吵,期間王某擊打王某1面部和肋部,造成王某1右側3-5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輕傷二級)及左面部軟組織挫傷(輕微傷)。2020年11月5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指控王某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與被害人系養父子關系,案發后王某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當庭認罪認罰。城陽區司法局調查評估認為其社會危險性較小。最終,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強調,本案涉及家庭倫理、孝道文化及刑法謙抑性,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當事人關系特殊及事后補救行為等因素,決定免刑以促進親情修復與社會和諧。(案例來源:(2021)魯0214刑初617號)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8年12月16日下午,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居民王某因家庭瑣事與養父王某1發生爭吵,期間王某擊打王某1面部和肋部,造成王某1右側3-5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輕傷二級)及左面部軟組織挫傷(輕微傷)。2020年11月5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指控王某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與被害人系養父子關系,案發后王某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當庭認罪認罰。城陽區司法局調查評估認為其社會危險性較小。最終,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強調,本案涉及家庭倫理、孝道文化及刑法謙抑性,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當事人關系特殊及事后補救行為等因素,決定免刑以促進親情修復與社會和諧。(案例來源:(2021)魯0214刑初617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已無爭議。定罪之外,本院還須以裁判文書的形式明確對被告人的刑罰。所做裁判,不僅是法律判斷,更應是涉及社會方面的價值判斷,此系司法裁判之靈魂。本案相比于其他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被告人刑罰的衡平——處刑抑或免刑、重刑抑或輕刑、實刑抑或緩刑,關乎親情之延續,關乎家庭之穩定,更關乎社會之和諧,值得思量。本院綜合考量本案糾紛發生的起因、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事后的行為及態度等因素,評判如下:
1.法律并非僅為嚴肅、冰冷的條文,其背后還蘊含著豐富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其中,國家層面之文明、和諧,公民層面之誠信、友愛,無不體現孝老愛親、家庭和諧之內涵。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維系和諧、和順、和美的家庭關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亦為中華民族傳承千年的倫理道德所崇尚,更應成為本案裁判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
2.“父母之恩,云何可報?慈如河海,孝若涓塵”。孝心孝行,是五千年中華文明中濃墨重彩的一筆,亦是每個炎黃子孫應當恪守的行為準則。中華史籍更有“二十四孝”之典范,膾炙人口,傳誦千古。本案中,王某1之于王某,雖無血緣,卻有養育之實,一粥一飯,撫養成人,其中艱辛,毋庸多言。現王某本人亦已為人父,更應體會為人父母之不易,更應對其養父王某1心懷感念。該因家庭瑣事,沖動之下對王某1實施傷害之行為,不僅觸犯刑律,更有悖人倫孝道。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本院予以支持。
3.“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被告人王某雖具有上述行為,依刑律原本應予懲處,但本院綜合考量全案事實和情節,仍認為對該應免予刑事處罰為宜。首先,本案系家庭內部偶發矛盾引發,雖有傷害后果,但未累及他人,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符合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之情形;其次,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并當庭認罪悔罪,表示今后將竭盡所能,履行對其養父王某1之贍養義務,其態度、行為符合認罪認罰從寬之核心要義,應予肯定;再次,被害人王某1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王某之胞妹王某5亦一并向本院表示希望對王某從輕或免予處罰。至親之人對親情之珍惜,對親情延續之期望,可見一斑,于情于理,皆應給予充分尊重;最后,父母子女,系人間至親至愛,堅如磐石,韌如蒲葦,律法應以修復為主,懲治為輔,不宜強勢介入而致當事人心存芥蒂、親情分崩離析,此為刑法謙抑性之應有之義。
上述評判意見,系合議庭三名成員經深思熟慮和充分討論而作出。該意見不僅源自其專業判斷和對法律精神的把握,更是源自其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充分理解,源自其對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不懈追求。
綜上,結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控辯雙方的意見、被害人意見及調查評估意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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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一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刑法適用中如何衡平“懲治”與“修復”的功能。故意傷害罪作為典型侵害人身權利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輕傷的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一條款的適用需綜合評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主觀惡性及事后態度。本案中,王某的傷害行為雖造成輕傷后果,但發生于家庭內部,未波及社會公眾,社會危害性相對有限。同時,其積極賠償、認罪悔罪的行為,體現了刑法鼓勵行為人彌補過錯、修復社會關系的價值取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融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孝老愛親”和“家庭和諧”的倫理要求。這種將法律條文與道德倫理結合的裁判思路,符合司法裁判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現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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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分析二
從刑法謙抑性原則看,本案裁判體現了司法對家庭糾紛的審慎介入。刑法謙抑性要求國家刑罰權應作為最后手段,尤其在家庭領域,法律應優先鼓勵自治與和解,避免過度干預導致親情破裂。王某與養父王某1的關系具有特殊性——養育之恩構成家庭倫理的基礎,而傷害行為又違背了這一倫理。法院在裁判中引用“父母之恩,云何可報”等傳統文化元素,并非簡單道德說教,而是旨在喚醒行為人對家庭責任的認知。這種處理方式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政策相契合,例如在涉家事案件中強調“調解優先、修復為主”。此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在本案中起到關鍵作用。王某的悔罪態度和贍養承諾,不僅減輕了司法追訴成本,也為家庭關系修復提供了可能。整體而言,本案裁判通過免刑處理,實現了刑法教育功能與特殊預防的結合,為類似家庭糾紛案件提供了“以教代刑”的參考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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