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2020年法考主觀卷回憶題
案 情
甲公司(位于西上市東河區)有A、B兩個股東,各占50%股權。乙公司(東下市西河區)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公司,乙公司是成明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A和B以個人的名義找到乙公司并與乙公司協商,A和B以甲公司享有的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資,設立承接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公司,達成合作開發協議并約定如下:①以乙公司為項目運營的商事主體;②A和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務,由乙公司全權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包括投資、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建設工程等),準備相應資質權證等;③A和B分別占有項目公司20%的股份,待房地產開發完可以分得總共40%的房產;④A和B分得房產后,即應無償將持有的股權轉回到乙公司名下;⑤約定如因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對乙公司的股權進行了變更,并根據股權的調整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
乙公司為建設工程施工,與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2臺鏟車,租期5年,每年25萬元,但未辦理登記。后又將自己現有的以及將有的財產(包括2臺鏟車)與丁公司簽訂動產浮動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借款2億元,借期5年。自然人C、D明確表示為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丁公司接受。
乙公司為了暫時緩解資金壓力,將2臺鏟車出售給自然人E,E支付了1950萬元貨款,并取得鏟車。但這2臺鏟車在使用過程中,經常出現質量問題,E一直與乙公司交涉,但未果。
之后乙公司為了獲取更多融資款,與戊信托商簽訂信托計劃,向戊信托商借款1億元,借期5年。丑用自己的房屋(價值1500萬元)為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辦理了登記,子為乙公司提供保證,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
樓盤建成后,乙公司陸續對外銷售15%的房屋。自然人F取得所購房屋后,發現房屋的面積、容積率、配套設施均與宣傳有很大差距,因其與合同約定的事項不一致,欲向乙公司索賠。乙公司一直推脫。
A和B發現乙公司大規模融資,又迅速對外銷售大量房屋,對乙公司的行為產生懷疑。于是請求乙公司為其辦理40%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乙公司一直忙于其他事務,對A、B的請求置之不理。后A、B見請求無望,以乙公司違約為由將其訴至西河區人民法院,后A、B經過協商,撤回了起訴,法院予以準許。
乙公司為了響應《民法典》的貫徹落實,與辛社會福利機構簽訂了每年捐贈1000萬元的贈與合同,并經過當地記者的新聞報道予以宣傳。乙公司完成了當年的贈與。
之后,乙公司因為資金出現問題,A、B申請乙公司破產,管理人接管了乙公司。
問 題
1.A、B與乙公司交易的性質如何界定?在甲公司無法清償其債務時,甲公司的債權人能否直接請求A、B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2.丁公司如何主張自己的擔保權?自然人C、D為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其訴訟地位如何列明?為什么?
3.自然人E取得鏟車后,出現質量問題,應向誰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
4.丁公司的抵押權能否對抗自然人E?為什么?
5.丁公司如何主張自己的擔保權?自然人C、D為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訴訟地位如何列明?為什么?
6.乙公司的債權人能否撤銷乙公司的贈與?乙公司能否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自己的贈與?為什么?
7.乙公司將房屋大規模出售,是否對A、B構成違約?A、B如何救濟?為什么?
8.自然人F取得所購房屋后,發現面積、容積率、配套設施均與宣傳不符,可否向乙公司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3倍懲罰性賠償?為什么?
9.戊信托商如何行使抵押權?如果丑為了自己的房產不被執行,代乙公司歸還了1500萬元債務,對子享有什么權利?為什么?
思考時間
問題及參考答案
1.A、B與乙公司交易的性質如何界定?在甲公司無法清償其債務時,甲公司的債權人能否直接請求A、B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1)A、B與乙公司交易的性質為股權讓與擔保。根據A、B與乙公司交易的內容,乙公司承擔將40%的房產移轉至A、B名下的債務,而乙公司將40%的股權移轉至A、B名下,目的即在于用該股權擔保自己債務的履。
(2)A、B作為甲公司的股東,將甲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用作自己的出資,構成濫用控股股東身份,與公司人格混同,損害公司利益,故甲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基于“公司人格否認”之規定,直接請求A、B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丁公司如何主張自己的擔保權?自然人C、D為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其訴訟地位如何列明?為什么?
丁公司應先就乙公司提供的動產浮動抵押行使擔保權,對不足的部分,再請求C、D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乙公司、C、D形成混合擔保,各擔保人未與債權人約定各自承擔擔保責任的份額和順序,債權人應先實現債務人提供的物保。
債權人丁公司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C.D的,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3.自然人E取得鏟車后,出現質量問題,應向誰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
E有權向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本題中,鏟車買賣合同的雙方是乙公司和E,所以根據合同的相對性,E有權追究乙公司的違約責任;盡管乙公司將自己承租的融資租賃物出賣給E,構成無權處分,但這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據合同的相對性,E有權根據買賣合同,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4.丁公司的抵押權能否對抗自然人E?為什么?
可以。①因為鏟車歸丙公司所有,乙公司將鏟車抵押給丁公司并出賣給E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但丙公司的融資租賃所有權未登記,而乙公司占有鏟車、所以丁公司、E分別可以善意取得鏟車的抵押權與所有權;②因為乙公司出賣鏟車的行為不構成正常經營活動,所以E不構成正常買受人;③因為丁公司的抵押權已經登記,所以可以對抗受讓人E。
5.丁公司如何主張自己的擔保權?自然人C、D為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訴訟地位如何列明?為什么?
(1)丁應當先就乙公司提供的浮動抵押行使擔保權,不足部分,再請求C、D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乙公司所提供的浮動抵押,為債務人物保,在混合擔保中,各擔保人未與債權人約定各自承擔擔保責任的份額和順序的,債權人應先實現債務人提供的物保。
(2)債權人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6.A和B可否要求撤銷乙公司的買房合同?為什么?
不可以。因為乙公司的賣房行為系等價、有償的行為,不構成不當處分;且乙公司只對外出賣15%的房產,其剩余房屋仍可履行對A、B的債務,也不構成有損債權,所以A、B不得主張撤銷乙公司的賣房行為。
7.自然人F取得房屋后,發現面積、容積率、配套設施均與宣傳嚴重不符,可否向乙公司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3倍懲罰性賠償?為什么?
不可以。因為商品房買賣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8.乙公司將房屋大規模出售,是否對A、B構成違約?如果乙公司構成違約,A、B應如何救濟?為什么?
(1)乙公司對外銷售房產超過60%的,構成違約。因為乙公司對A、B的債務將40%的房產過戶給A、B,所以倘若乙公司出售的房產超過60%,則對A、B構成違約。
(2)在乙公司構成違約的情況下,A、B可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可就乙公司40%的股權變價,并優先受償。因為乙公司構成違約,所以應承擔違約責任;又因為乙公司以其股權向A、B設立讓與擔保,所以A、B有權將該股價變價,并優先受償。
9.乙公司的債權人能否請求撤銷乙公司的贈與?乙公司自己能否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自己的贈與?為什么?
(1)乙公司是在負債期間向辛社會福利機構實施的贈與,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乙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
(2)乙公司不得任意撤銷該贈與。因為乙公司對辛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屬于事關公益的贈與,所以乙公司作為贈與人,不得主張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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