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2025年第61號公告——《關于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61號公告》)。根據該公告,境外組織和個人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出口特定物項時,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
該公告的出臺,意味著稀土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范圍更加廣泛、更加嚴格,與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比,《61號公告》將對相關稀土物項的出口管制從境內延伸到了境外,在管制物項上,增加利用中國稀土技術在境外生產的稀土相關物項。本文將結合《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對該公告重點條款進行解讀。
- 《61號公告》出臺背景與相關法律依據
2025年4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fā)布《18號公告》,對釤相關物項、釓相關物項、鋱相關物項、鏑相關物項、镥相關物項、鈧相關物項、釔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規(guī)定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相關物項應當依照《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18號公告》主要針對從境內向境外轉移稀土相關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然而,據商務部新聞新聞發(fā)言人介紹,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境外組織和個人將原產中國的稀土管制物項直接或者加工后再轉移、提供給有關組織和個人,直接或間接用于軍事等敏感領域,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潛在威脅,對國際和平穩(wěn)定造成不利影響,也有損防擴散國際努力。在此背景下,商務部發(fā)布《61號公告》,決定對含有中國成分的部分境外稀土相關物項實施管制,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出口管制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61號公告》的出臺,即依據此條款。
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四十九條,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qū)、特定組織和個人轉移、提供下列貨物、技術和服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參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兩用物項在境外制造的兩用物項;(二)使用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技術等兩用物項在境外制造的兩用物項;(三)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兩用物項。《61號公告》相關稀土管制物項的規(guī)定即來源于此條款。
- 《61號公告》內容解讀
一、哪些境外稀土相關物項被納入出口管制范圍?
《61號公告》隨附附件1《物項列表》,《物項列表》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中重稀土單金屬以及金屬氧化物、稀土合金,第二部分是稀土永磁材料和稀土靶材。現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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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告第一條,境外組織和個人(以下稱“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出口以下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國的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制造的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占境外制造的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如:A公司在境外B國制造了釤鈷永磁材料,并出口到境外C國,因該釤鈷永磁材料含有原產于中國的釤鈷合金,且該釤鈷合金占釤鈷永磁材料的價值比例達到0.1%。因此,A公司在向C國出口釤鈷永磁材料時,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反之,若釤鈷合金占釤鈷永磁材料的價值比例未達0.1%,則無此要求。
(二)使用原產于中國的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第一部分所列物項;該條是對運用中國稀土技術在境外產出物項的管制。如:境外A國稀土產量豐富,但缺乏稀土開采技術,B公司若利用中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技術在A國開采生產金屬釤,B公司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出口該金屬釤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
(三)原產于中國的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如:境內A公司向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向境外B公司出口金屬鏑,B公司若將未使用完的金屬鏑出口至境外C國D公司,B公司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第一部分所列金屬釤、金屬鏑、金屬釓、金屬鋱、金屬镥、金屬鈧、金屬釔、釤鈷合金、鋱鐵合金、鏑鐵合金、鋱鏑鐵合金、氧化鏑、氧化鋱在中國境內亦屬于管制物項,本次公告將管制延伸至境外,與《出口管制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管制物項最終用戶管理相契合。
考慮到各利益相關方履行既有商業(yè)合同及滿足合規(guī)要求等實際需要,公告設置了合理的過渡期,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隨著該公告的出臺,中國稀土產業(yè)的發(fā)展或許將有新的變化,中國企業(yè)出海辦廠、出海投資相關稀土產業(yè),在境外出口公告所列管制物項和利用中國稀土技術在境外生產的管制物項,也將受到管制。
二、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如何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根據《61號公告》第六條,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應申請單項許可,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通用許可,并按照《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和中國商務部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審批系統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有關文件以中文為準。既可直接提交申請材料,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國境內的獨立法人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辦理。
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申請單項許可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兩用物項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與兩用物項出口有關的合同、協議的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兩用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四)兩用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
(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通用許可,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guī)制度運行情況說明;
(二)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及使用情況說明;
(三)兩用物項出口渠道及最終用戶有關情況說明。
此外,公告還要求,境外出口經營者在轉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項時,應當向下一個接收方出具《合規(guī)告知書》。境內出口經營者出口公告所附《物項列表》第一部分所列兩用物項,應當在出口報關時按照要求填報最終目的國或者地區(qū),并向境外進口商、最終用戶出具《合規(guī)告知書》。
三、關于出口許可申請的審批
對于出口許可的審批,商務部根據出口用戶、出口用途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主要區(qū)分如下:
對于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出口申請,商務部將予以許可;對于最終用途為緊急醫(yī)療、應對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自然災害救助等人道主義救援的出口,將豁免申請許可。
對向境外軍事用戶的出口申請,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建立管控名單:(一)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三)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今年以來,商務部陸續(xù)發(fā)布6個公告,將多家美國實體及臺灣地區(qū)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
關注名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管制內容,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進口商、最終用戶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配合核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導致無法核實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進口商、最終用戶列入關注名單。
對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終用途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一)設計、開發(fā)、生產、使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二)恐怖主義目的;(三)軍事用途或者提升軍事潛力。該規(guī)定源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 結語
《61 號公告》的發(fā)布與實施,是我國基于國家安全、利益維護及防擴散國際義務,對稀土管控體系的重要完善 —— 既將管制邊界從境內延伸至境外,又將稀土技術納入管控范疇。對于境外相關經營者而言,需盡快熟悉《物項列表》的具體范圍、價值比例門檻(0.1%)及過渡期安排,規(guī)范許可申請流程;對中國企業(yè)來說,出海參與稀土開采、冶煉、制造、生產等業(yè)務時,也需同步關注境內外雙重合規(guī)要求。
公告附件2
《合規(guī)告知書》指引
中國境內出口經營者將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管制物項出口到境外,或者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將受本公告管制的任何物項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qū)(或者進行國內轉移時),應當向下一個收貨人、進口商或者最終用戶出具《合規(guī)告知書》。同時,下一個收貨人、進口商或者最終用戶也可以要求中國境內出口經營者或者上游的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提供此告知書。出具本《合規(guī)告知書》不免除各方按照中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展必要盡職調查的義務。
《合規(guī)告知書》范本
[收貨人/進口商/下一個最終用戶]:
我司向你司出口/轉移的[物項名稱等信息]包含中國產受管制稀土成分,價值占比[ ]%。根據中國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請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向中國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出口物項時,應當取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出口許可;
(二)將本物項作為原料(部件、組件)制作成其他物項,每個可獨立使用物項中中國產受管制稀土成分價值占比高于0.1%的,制成的物項屬于中國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所管制物項,向中國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出口時,應當取得中國商務部頒發(fā)的出口許可。
(三)向下一個收貨人/進口商/最終用戶轉移或者提供本告知書(一)(二)有關物項的,應當一并向其提供按照中國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要求撰寫的《合規(guī)告知書》。
[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名稱/中國境內出口經營者名稱]
[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注:中國境內出口經營者將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管制物項出口到境外,首段中“價值占比”填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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