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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王某來是巴彥縣金某云家政服務中心的“餓了么”平臺送貨員。2020年9月20日,王某來在送貨途中因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來為工傷,哈爾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八級。
由于用人單位金某云服務中心未依法為王某來繳納工傷保險,王某來遂提起勞動仲裁及訴訟,要求金某云服務中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此案的一個關鍵背景在于,金某云服務中心在事故發生前,以其上級代理商黑龍江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王某來投保了“餓了么”雇主責任險,但保費是從王某來的工資中扣除的。王某來已依據該雇主責任險,通過另案訴訟從保險公司獲得了共計24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王某來已獲得的24萬元雇主責任險賠償,能否抵扣用人單位金某云服務中心本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對此,案件經歷了不同審級的審理: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工傷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雇主責任險是商業保險,二者性質不同,不具有替代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不能因投保商業保險而免除。此外,考慮到保費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特殊情況,若允許抵扣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判決支持了王某來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并未抵扣24萬元保險賠款。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則持相反觀點。再審法院認為,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雇主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其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本質上是代用人單位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是用人單位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由保險公司支付。因此,該筆保險賠償金應予抵扣。鑒于王某來已獲得的24萬元賠償款已超過其應得的工傷待遇總額,故再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二審判決,駁回了王某來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黑民再12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雇主責任險是以雇主對雇員依法應負的工傷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當雇員發生工傷事故時,其依據雇主責任險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金,實質上是保險公司代用人單位履行了本應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該筆保險賠償金應在其應向勞動者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中予以抵扣。勞動者已獲得的保險賠償數額超過其法定工傷待遇總額的,用人單位不再承擔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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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法律邊界
本案的曲折審理過程,清晰地揭示了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在法律性質、功能定位上的根本區別,以及司法實踐中對二者關系的不同理解。
1. 性質與功能的本質差異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屬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首要目標是保障勞動者在遭遇職業傷害時能夠獲得基本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基礎保障性。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無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雇主責任險則屬于商業保險范疇,由用人單位自愿投保,其功能在于彌補雇主因員工工傷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所帶來的自身損失,是一種風險轉移和市場化的補充手段。它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兜底保障功能。
2. 賠償機制的路徑分野
在賠償機制上,工傷保險是在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項目和標準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待遇(除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項目外)。而雇主責任險的理賠流程通常是:雇員發生工傷 → 雇主依法向雇員承擔賠償責任 → 雇主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 → 保險公司向雇主支付保險金。本案中,王某來直接起訴保險公司并獲得賠償,是基于保險法中的特殊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但這并未改變保險金用于填補雇主損失的根本屬性。再審法院正是抓住了這一本質,認定24萬元賠款就是用來覆蓋金某云服務中心本應支付的工傷待遇。
3. “保費來源”能否改變保險性質?
一、二審法院關注到保費從王某來工資中扣除這一事實,認為這導致了權利義務失衡。然而,再審法院明確指出,保費的繳納方式(即由誰出資)并不改變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主體。根據案涉保險合同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僅限于用人單位,個人不能成為該險種的投保人。因此,即便保費實質由勞動者承擔,在法律上仍視為用人單位履行的投保行為,保險關系的受益方(即風險轉移的獲益方)仍是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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