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任何行政權力的行使都不能逾越法律的邊界。當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時,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便成為捍衛權益、矯正偏頗的關鍵途徑。而這一途徑的核心,便在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這并非簡單的對錯判斷,而是一場深入行政權力肌理的精密司法檢驗。那么,這場檢驗究竟涵蓋哪些維度?司法機關又是如何逐層剝繭,審視行政行為的合規性呢?
一、權源之審: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審查的第一步,始于對權力來源的追溯。行政機關并非全能政府,其每一項權力都源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法無授權即禁止”是行政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超越職權的表現形式多樣:可能是縱向越權,如下級機關行使了應由上級機關專屬管轄的權力;也可能是橫向越權,即甲部門侵入乙部門的職權領域;甚至是地域越權,超越了其法定管轄的地理范圍。審查機關在此過程中,需細致審視行政機關的組織法依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職能、定編制)以及相關單行法的授權規定,如同核對“營業執照”與“經營行為”是否一致,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定的籠子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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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之治: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行政程序,正是這“看得見的正義”。違反法定程序的審查,關注的是行政行為作出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例如,在作出不利決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是否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行政處罰是否經過了集體討論,行政許可的審批流程是否超出了法定期限等。無論是《行政處罰法》中的聽證程序,還是《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規定,程序性要求絕非無足輕重的“形式主義”。它們是制約專斷、保障當事人參與權、確保決定理性的重要機制。一個在實體結果上或許正確的決定,完全可能因關鍵程序的缺失而歸于無效。
三、事實之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如同法官斷案,必須建立在確鑿的事實基礎之上。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審查,實質上是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認定”環節的再審。司法機關會判斷行政機關在作出行為前,是否依法收集了證據,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其認定的事實,證據之間能否形成完整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鏈條。不同的行政行為對證明標準的要求不同,例如,對公民權益影響越嚴重的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大額罰款),其所需的事實證明標準就越高,越接近刑事訴訟中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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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范之選:是否正確適用法律
在事實查明之后,便需要尋找與之匹配的法律規范。正確適用法律的審查包含兩個層次:首先,是“找法”是否正確,即行政機關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否與待決事實相契合,是否存在適用法律、法規性質的錯誤。其次,是更深層次的“合法性判斷”,即審查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本身是否合法有效。這涉及到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規章及其以下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附帶性審查。同時,還需審視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空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是否正確。
五、裁量之度:是否濫用職權或明顯不當
這是合法性審查中最為復雜和精妙的地帶,它觸及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核。濫用職權與明顯不當,雖均指向裁量權的非理性行使,但側重點不同。
- 濫用職權,主要強調主觀層面的目的不當。即行政機關雖然在權限范圍內行事,但其行使權力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授予其該項權力的初衷,存在惡意、偏見、徇私舞弊或以權謀私等情形。它更像是“為合法的目的行使了權力,但動機是邪惡的”。
- 明顯不當,則更側重于客觀結果的不合理性。指行政行為雖然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其處理結果顯失公正,嚴重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以至于任何一個有理智的行政機關都不會作出這樣的決定。例如,處罰與違法情節、后果之間完全不成比例。
二者共同構成了對行政裁量權的雙重約束,防止行政機關“合法地胡作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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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責之履:是否拒絕或怠于履行法定職責
現代行政不僅是“管理行政”,更是“服務行政”與“給付行政”。因此,合法性審查不僅包括對“已作為”行為的審視,也包括對“不作為”的監督。審查是否履行法定職責,就是判斷行政機關對于公民、法人的合法申請,是否存在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情形。這要求行政機關對于其法定職責,必須積極、全面、及時地履行,懶政、怠政同樣是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七、救濟之責:是否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最后,如果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并造成了實際損害,審查的落腳點便在于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這一項的審查,是將前述所有違法情形的法律后果具體化、物質化,通過對受害人進行填補式的賠償,最終完成對公民權利的救濟與對行政違法的懲戒,形成一個完整的“違法-審查-救濟”閉環。
結語
綜上所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一個從主體、程序、證據、法律依據到裁量意圖、職責履行乃至最終賠償責任的全方位、立體化評價體系。它如同一張精密的法律之網,旨在兜住那些可能溢出法治軌道的行政權力。理解這一審查框架,不僅有助于行政機關自律其行,恪守權限,也為每一位公民在面對公權力時,提供了清晰的維權路線圖和有力的法治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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