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幾年沒出這樣的大事了,之前在北京、哈爾濱都有過類似的事件,無一例外業主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沒想到還有業主敢為了一己私利,冒天下之大不韙,偷偷開挖地下室。自己真的想過后果么?幫助施工的裝修公司想過后果嗎?同樣,如果沒有盡職,物業公司也拜托不了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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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單發生在2023年的上海,業主季某在多倫路擁有的一套281平方米的住宅,隨后鄰居家陸續出現裂縫,執法人員及時上門,發現季某私自挖了64平方米地下室,深度2.8米。鄰居10人被緊急轉移,最終季某和請來裝修的姜某,因犯危險作業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執行。同時發生的轉移群眾、檢測修復、墻體重建等100萬元費用,由季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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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虧這個是連排洋房,受到影響的僅僅是隔壁鄰居,也沒有樓上鄰居。但是發生在安徽六安霍山縣錦繡藍灣小區,事件后果可就大了,因為這是個9層樓,上面8層樓一共還住著32戶家庭,業主黃某松在7月份開始,未經報備許可,違法違規在其底樓買的門面房下面開挖地下室,現在造成重大的安全居住隱患。
官方也正式通報了,底樓業主未獲任何審批的情況下,私自開挖約300平方米、深3-4米的地下室。最終導致樓板開縫,從1樓到頂樓損害嚴重。鄰居被迫在外居住。在8月21日黃某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執行逮捕,9月1日,當地政府組織的房屋基礎加固工程完成,通過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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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正在工作,那么現在就到了責任追究的后續階段了。這個事件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估計底樓的被逮捕的當事人是很難承擔的。小區的房子在加固之后,即使可以達到居住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使用年限,對于房屋的價值造成巨大影響。別的不說,未來業主在出售時,這就屬于需要告知下家的重大事項,下家購買能沒疑慮嗎?
那么初步推定,估計底樓的戶主黃某松、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以及施工單位可能需要承擔所有責任。從現在的報道來看,業主黃某松肯定是知道偷挖地下室是不行的,會被叫停或者違法違規的。否則他也不會將外面攔起三米高的圍欄,讓小區其他居民看不到屋內的情況。而且他安排施工方白天用挖機偷偷開挖,晚上再用土方車偷偷將挖出的土運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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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來如果業主黃某松想以不知道違法為借口,意圖逃脫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這是不太可能的。那么物業公司辯稱,因為沒有執法權,所以沒有辦法制止黃某某的行為。但是他們既然都知道,不過無執法權,就能免除他們的責任嗎?
物業肯定知道他們在1樓搞了巨大的工作量,因為雖然圍起來看不清楚,但是挖出來的土方那么巨大,一個正常的房屋裝修,怎么可能出現那么大的土工量呢?而且小區有物業的保安和保潔,他們最了解小區的業主情況,絕對知道他們都在做什么。另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確實沒有執法權,但是他們完全可以要求業主停止施工,并且及時向當地街道辦和城管部門進行舉報。如果他們做了這些工作,那么才可以把自己置身度外,未來不承擔責任。《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那么物業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就得承擔未來的部分損失賠償。另外給業主黃某松挖地下室的和裝修的所在公司和個人也是逃脫不了責任的,他們也是知道不容許在樓宇底下開挖這么大面積建地下室的。否則他們為何要半夜用土方車拉土呢?雖然他們是拿錢干活,但是并不能免除他們需要負擔的經濟賠償和承擔經濟損失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裝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如果裝修公司的違法行為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造成的,那么裝修公司作為法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也是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裝修公司在明知是對違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如果造成了他人民事權益的損害,例如導致房屋結構受損、鄰居財產受損等,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當然如果在這過程中,還有人或者單位存在一些失職行為,例如設計公司等等,那么也需要承擔責任。此時建議這棟樓的業主聯合聘請一位律師,趕快將底樓的業主、物業公司以及施工單位和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業主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之外,也一定要承擔經濟責任。
別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損害公共利益,有時候這個損失是自己承擔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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