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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絡暴力、性騷擾、AI換臉等侵害人格權益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人民群眾對于依法維護人格權益的需求和意識亦在持續增強。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梳理并發布了近年來依法保護人格權益的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適用人格權禁令讓被藏匿的子女歸家》入選。
案例二
適用人格權禁令讓被藏匿的子女歸家
基本案情
2021年,趙某與錢某有婚生兒子趙小某,趙小某自出生后一直在常熟生活。2024年7月,錢某將趙小某從家中帶離后未歸,并于同年8月將趙某訴至常熟法院,要求離婚并由其取得兒子趙小某的撫養權。2024年9月26日,趙某向常熟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請求法院裁定:1.被申請人錢某立即停止侵害申請人趙某的監護權;2.錢某不得擅自帶走趙小某脫離申請人趙某的監護,并將趙小某帶回原居住地生活。常熟法院受理本案并通知錢某后,錢某于9月28日通過短信、微信向趙某告知了其與趙小某現在海南生活、錢某的工作單位和趙小某在海南就讀的幼兒園。
裁判結果
常熟法院認為,錢某擅自將趙小某帶離其住所并拒絕告知趙某居住地址,直至錢某知曉本案受理后,其才向趙某告知了其工作單位和趙小某的就讀學校,主觀上具有藏匿子女的故意。且錢某將趙小某帶至海南,增加了趙某行使監護權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系人為制造監護障礙。此外,錢某擅自更換了趙小某的就讀學校,并將趙小某的生活環境從常熟變更為海南,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綜上,常熟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錢某對申請人趙某的監護權進行侵害;二、錢某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將趙小某帶回常熟居住、生活、學習。錢某不服提出復議,常熟法院駁回了其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長久以來,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搶奪、隱匿子女的方式來爭奪撫養權的情況并不鮮見,《民法典》人格權編為化解此類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第一千零一條規定,明確搶奪、藏匿子女的監護權糾紛可以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程序進行處理,并對夫妻一方隱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進行了定性。常熟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充分聽取了雙方的訴辯意見,根據被申請人的行為性質、主觀意圖,準確認定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藏匿未成年子女,在3日內作出了侵害禁令,高效、有力保護了監護權被侵害一方和其子女的利益。裁定生效后,錢某已于2024年10月將趙小某帶回常熟,趙某向法院寄送信件表達了感謝。后雙方在常熟法院調解離婚,糾紛順利化解。
供稿|民一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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