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筆者發布了三篇文章《交警對駕駛人實施的檢驗血液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如何確認酒駕/醉駕出警辦案的執法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酒駕/醉駕案件執法人數之法律適用——區分是否執法活動是關鍵》,結合具體案情,讀者可以分析自己的案件中,交警實施的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出警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認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且出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明顯違法違規問題,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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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介紹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行政復議,請求確認交警的行政行為違法并予以撤銷。(本文提到的行政復議不是針對被吊銷駕照這一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而是為無罪辯護做準備的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章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的理由多種多樣,諸如未出示證件、未告知權利義務、剝奪申辯權、設備操作不當等等,這些都是可以補正的輕微瑕疵,不要聚焦于這種沒有意義的問題,如果以這些簡單問題作為重點提出行政復議,會引起辦案人員的反感,引發不必要的麻煩。筆者在此只抓住兩個重點:一是出警人員身份不符問題;二是未按照規定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且未在24小時內補辦。
醉駕案件中,行政復議的難度不是行政復議本身,真正的難點在于司法行政機關是否認定交警的執法活動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這就需要當事人提出證明執法活動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結合實踐經驗,可以證明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檢驗血液樣本行為屬于行政行為的證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交警在執法時當場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如果交警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明確登記了檢驗血液樣本,那毋庸置疑,檢驗血液樣本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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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河北省公安廳--行政執法公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文書式樣
二是12123手機APP(公安部官方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客戶端)“我的違法”中查詢已處理違法記錄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截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的強制措施類型:檢驗血樣,就是公安部門對檢驗血液樣品這一行為定義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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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復議申請書模板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工作單位,住所;
被申請人: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被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XX時做出的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現向貴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該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并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違法事實
被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XX時做出的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的行政強制措施,至今未制作并下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未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具備執法資格的民警不足2名,程序嚴重違法。
二、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57號),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章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一)扣留車輛;(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拖移機動車;(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五)收繳物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二十五條采取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六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公安部明確將檢驗體內酒精含量列為行政強制措施。被申請人未當場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未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也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未補辦批準手續。被申請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的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為行政強制措施,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被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晚XX時做出的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的行政強制措施,至今未制作并下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且具備執法資格的民警不足2名。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提起行政復議,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未超過一年,在行政復議申請時效內。
依據以上被申請人違法事實和理由,請求確認該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并予以撤銷。
證據材料清單: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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