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事間閑聊起爭執
其中一人猝然離世
家屬悲憤索賠三十余萬
這起令人唏噓的悲劇
聊天者究竟是否擔責?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6日17時許,吳某前往值班室與張某亮聊天,17時10分左右,張某偉也到值班室聊天。在聊天過程中,吳某與張某偉因瑣事觀點不合,發生爭執,整個過程未出現任何肢體沖突,雙方不歡而散,吳某先行離開,張某偉一直在值班室內。后張某偉出現呼吸急促,冒虛汗等癥狀,張某亮報告主管領導馬某,馬某趕到值班室撥打120,18時40分左右,救護車到達現場,將張某偉接走搶救。張某偉在轉運途中出現呼吸心跳驟停,進入搶救室時,已無生命體征。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張某偉死亡時間為2024年5月16日21時30分,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驟停。
張某偉家屬認為,張某偉的死亡系因與吳某聊天時發生激烈爭執,情緒激動引發心臟驟停所致,遂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26563.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為查清案件事實,法院依法調取了公安機關對吳某、張某亮、馬某所做的詢問筆錄以及門診病歷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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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確定吳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吳某與張某偉之間的爭執行為與張某偉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吳某是否存在過錯。從吳某與張某偉發生爭執的原因來看,二人之間并無矛盾,只是聊天過程中觀點不一致發生爭執;從發生爭執的時間來看,二人聊天二十幾分鐘,其間并未長時間的激烈爭吵,也無肢體接觸;從張某偉產生癥狀的時間來看,張某偉在吳某離開之后才出現呼吸急促等癥狀,并非爭執過程中就出現癥狀,救護車于18時40分左右到達現場,此時距離吳某離開值班室已間隔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從張某偉的死亡原因來看,張某偉系呼吸心跳驟停死亡,呼吸心跳驟停在醫學上存有多種潛在誘因,情緒激動僅為其中之一。綜合以上情況,雖然吳某與張某偉發生爭執,但一般人無法預見到平常的爭吵行為會引起死亡的后果。對于張某偉的死亡,吳某主觀上并不具有過錯,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偉的死亡與吳某發生爭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的成立,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三是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后果;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吳某實施了惡意刺激等侵權行為,二人在聊天中發生爭執屬于同事間正常社交范疇,吳某沒有侵害張某偉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張某偉的死亡系呼吸心跳驟停導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表明該結果與吳某的聊天爭執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吳某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 稿:義馬市法院張 欣、馬 娟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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