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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到底能不能開?”這個問題在南國花園業主群里,被反復追問。從2024年11月,街道辦首次下發《整改通知書》,到2025年10月第二次整改要求落地;從新物業交接現場的老物業鐵馬對峙,到至今新物業一年未能進場;從對業委會個人的天價罰款,到對業委會的急急如律令......這跨年的小區業主自治治理僵局,折射出廣州小區自治中,街道指導、業委會履職與物業博弈的深層矛盾。南國花園小區的過往故事和曲折經歷,可以從下面文章了解一二(具體請關注公眾號查看)。
從南國花園小區看,“法”與“罰”、“矛”與“盾”
@廣州#廣州,南國花園道歉了,但誰欠她們和廣大業主一個道歉?
一、近日一份整改通知,再次引發連鎖反應
梳理現有材料可見,事件核心圍繞業主大會的合法性展開:
2024年11月7日:街道辦首次出具《整改通知書》,直指業委會籌備業主大會存在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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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業委會堅持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以書面投票方式表決選聘新物業,結果顯示97%同意票支持保利物業進場。
2025年3月:舊物業瑞華物業以“表決結果未生效”為由拒絕退場,拉起鐵馬阻攔新物業,業主拉橫幅抗議形成對峙。
2025年10月30日:街道辦二次下發整改通知,重申業主大會程序問題,據說小區馬上就出現了物業大量彩印的此整改通知、并且被物業積極每戶派發,見如此操作,有業主就“搞笑簽批”回應物業的神操作,被自媒體解讀為物業和業主之間的對抗,至今延續且有增無減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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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對物業借題發揮,彩印千份上門派發不滿;又有業主文頭略顯不文雅的文頭批示,這顯然預示物業此舉激化了矛盾。業主群聊記錄顯示,業主群體可能已分為三派:支持業委會“硬剛”物業、硬剛街道的維權派、擔憂程序瑕疵影響結果的謹慎派,以及對持續內耗感到疲憊的“躺平派。業主群里“開大會”與“先合規”的爭論應該也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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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角力:在法規框架下的立場碰撞
(一)街道辦:是指導監督,還是過度干預?
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街道辦負有“指導和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監督業委會履職”的法定職責,但兩次整改通知的合法性需從三方面審視:
首先,程序正當性檢視。如果如業委會公眾號所述表決材料的審核(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候選人報名資料等等,街道和居委會有受邀,并派人與業委會一起參與了檢查或確認”,則意味著居委會或街道在過程中有指導幫助行為,重點看幫助指導過程中是否有指出差錯、是否及時提出糾偏意見,若過程中有這樣的指導意見,然后業委會一意孤行,拒不整改,程序正當性就很充分,如果沒有上述過程的指導,就是大會召開前,冷不丁地在10月30日就個整改指導函,就略有不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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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居委會和街道的幫助指導責任,要強于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國情,為了鞏固和提高對城市群眾的管理,我們國家堅持推行居民委員會制度,其本意是聯系群眾、依靠群眾、團結群眾、幫助群眾、組織群眾、引領群眾,所以居委會存在的最大價值是了解群眾需求和疾苦、幫助群眾解決困難、幫助群眾理解和運用法規解決實際問題。
如果幫助指導的結果,未能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業委會依法依規(有些法規缺陷很大)辦事,得不到廣大業主們期盼的結果,又該如何靈活處理?這些才是基層治理,最需要考慮的頭等大事。動輒一紙文件說不符合這個、不符合那個,但是實際問題解決不了,再多的監管整改指導函,又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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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承認,若業委會確實存在操作瑕疵,并且堅持突破當地慣例。比如《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合并為一個議題表決,比如在廣州鮮有“送達即參與,沉默從眾”的投票、計票規則,和廣州歷來嚴苛要求民法典278條“雙三分之二”硬達標形成反差,業委會想突破這個規則,街道辦乃至住建保持警惕,乃至出手干預,其顧慮和敏感有其合理性的,可能他們擔心:口子一開,往后成也這個“不和常規”、敗也這個“不和常規”,擔心由此導致更多混亂。
這個顧慮當然也不是空穴來風,現在部分唯利是圖的物業及物業服務相關方,往往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作為口號,首先成立“業偽會”作為內應,作為保盤或撬盤的首部曲,然后演變為換物業保物業的戰斗,部分小區中招,由此陷入混亂局面。
但是如果牽扯的不是這個顧慮,而是事關該小區背后的深層次的利益博弈,或牽扯過往的審批和監管責任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畢竟,有些窗戶紙是不能被捅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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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參與表決雙三分之二”,民法典其實并未明確定義什么叫“參與表決”。所以從全國各地的實操看,有的地市對“送達即參與”持包容態度、甚至鼓勵和支持態度,有的地市則更謹慎、要求明示三個意見的才叫“參與表決”。也就是說,對業主大會提議要么同意、要么反對、要么棄權,有這樣明確意思表示的,才叫“參與表決”。
筆者看來,怎么定義“參與表決”,關鍵要看議題本身和小區區情。要看議題是否對多數業主有益,或者多少比例的業主不實際居住在本小區。不應機械地理解,要靈活地運用。民法典“參與表決”四字,沒有做詳細的法條解釋,這或許不是疏漏,很可能是有意給各地、各小區一個自由決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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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委會:維權先鋒,還是程序越界?
自媒體對業委會的夸贊聚焦于“為業主追討7546萬公共收益”“高票選聘新物業”等成果,但這兩件事,至今未能落地。從法規視角看,其行為略存爭議:
一方面,不能情緒化做事。“搞笑收文簽批”背后的心態——表面表達的是對物業神操作的不滿,也可能含有對業主行政監督視為“刁難”的心緒;這不太好,可能被解讀為“業主情緒大于法規”。
另一方面,履職透明度和民主性,可能有待進一步提高。因為有業主質疑“雙議題捆綁”“公共收益追討進展未公示等”,有些無關對錯的,能調整就調整,議題分開設置,對投票小程序而言就是多幾行代碼而已,對紙質選票而言就是多打幾行字而已,有那么難嗎?硬剛回去,不代表睿智,也不代表剛正不阿,反而給人油鹽不進之感,實屬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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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生生地強硬回復“這樣設置議題,法律沒有禁止,我就不改了”。的確,沒有說錯!甚至,雙議題捆綁,增加了通過難度,也可理解為業委會的高標準要求自己。但這何苦呢,不利于業委會樹立樂于用喜聞樂見方式辦事的形象。
同時說明,業委會的顧問方,有點凌亂了。好像業委會,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心疼,收了業委會的服務費用,還讓業委會處于水深火熱中,這個真要不得!
另外,即使動機正當,如程序欠正義、或如欠缺民主、或如沒有主見完全受控于他方(如法顧、會務方等),缺少親業主意識、一味排斥官方,則易陷入“維權變越權”或“越維權路越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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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業:合法維權,還是利益阻撓?
瑞華物業的“神操作”,堪稱物業阻撓業主自治的典型樣本,其行為邏輯與行業通病高度契合:
動因層面,三重利益綁定使其拒絕退場:一是壟斷收益受損,該小區年物業費及公共收益規模可觀,更換物業意味著長期壟斷利潤終結;二是歷史問題暴露,業主指控其“侵占公共收益”“消防設施缺失”,新物業進場可能引發審計追責;三是開發商關聯風險,作為前期物業,其與開發商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利益輸送,業委會履職將威脅開發商利益。
惡果層面,其行為已引發連鎖危害:破壞小區秩序,鐵馬對峙導致業主換物業愿望受阻;物業行為事實上激化了群體矛盾,利用“程序瑕疵”說辭分化業主;損害行業信任,使“物業=霸權”的負面印象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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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是,其大量復印街道“整改指導函”,小區內散發,公眾號內散發,把其對抗業委會、對抗業主大會決議的心態表現的淋漓盡致,也把街道的整改函當成其攻擊的子彈,行政意見工具化,加劇治理混亂,另也給街道無形抹黑(因為不知道內情的,甚至會以為這整改指導函,就是為物業提供子彈而發出來的)。
自以為是的高明,結果是嚴重自傷,且讓街道社區躺槍,除了激化矛盾,讓業主更加反感,同時也讓街道社區感覺被背刺,毫無正面作用!簡直就是,豬隊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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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局關鍵:回歸法規框架下的共識重建
南國花園的僵局,本質是“程序正義”與“治理效率”的失衡,破解之道需三方歸位:
對街道辦而言,應履行“指導優先”義務,依據條例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指引”機制,公開整改依據與舉證材料,避免“模糊化追責”。若業委會確有違規,需聯合區房管局提供合規流程模板;若自身存在指導缺位,則應主動補位而非一味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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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業委會而言,需摒棄“對抗思維”,拋棄法無禁止的思維,盡量在規則框架下做事,如果要新規則,一定要和相關方友好溝通,爭取諒解和支持。真正的業主自治,是“依法維權”而非“以權代法”,更不應是“業委會的看法,是小區最大的法”。
對物業而言,若業主大會程序最終被確認合法,其必須依法退場;若程序確有瑕疵,也應通過正規渠道申訴,而非采取“鐵馬阻攔”等過激手段。長期來看,物業需擺脫“開發商附庸”身份,轉向“服務提供者”定位,這才是可持續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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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業委會舉步維艱,既有法條缺陷的不利枷鎖,又有多數業主怠與參與小區事務的尷尬,面對開發商和前期物業長期通力合作下,利益受損、房屋衰敗、安全隱患突出的破落局面,真的業委會的確是心力交瘁。但是,另一面,我們也應該看到:面對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紛爭,街道社區的確處于非常尷尬處境,兩頭為難。
所以街道及以下的基層,已經無力解決的問題,亟待中央層面從頂層設計角度去解決問題。基本思路無非三個:
1、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物管條例、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指導導則、摒棄房屋預售制和前期物業制度,以業主利益為核心角度,徹底修改這些頂層制度,從源頭解決矛盾根源。
2、從娃娃抓起,最晚初中課本中,就應培養業主意識、公民意識,讓他們懂得積極參與社區和小區事務、建立民主與法治思維、樹立業主物權自治意識的重要性;從源頭解決:多數業主不配稱為業主、自甘居者的尷尬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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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商和物業利益,在小區盤根錯節,導致小區對物業擇優選擇、物業的優勝略汰、物業行業的市場化,都形同海市蜃樓,最終物業搶奪市場,多半都靠灰色手段實施,這也是小區長期不安定的利益根源。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國家層面、中央層級組織,并由社工部,聯合住建住房管理部門來統籌實施。尤其是要先解決以下問題:
(1)如何保障業主共有物權被依法確權登記,且寫進購房合同;
(2)交房前,如何賦予并保障業主查驗所有物權和資產的權利;
(3)業委會成立前,業主作為甲方,如何能真正成為物業的甲方;同時,社工部門、物業管理部門、街道及居委會等,如何在業主監督尚未形成前,承擔起有效監管住宅物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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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基層治理#草根時評#物業#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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