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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根據上述規定,征收主體有義務在征收補償決定中同時提供兩種方式供被征收人選擇。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往往以單方、行政的方式徑行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這種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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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剝奪了當事人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被征收人可以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十大征地拆遷經典案例“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該案例中,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當事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當事人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當事人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
該案例為我們應對此種類型的《征收補償決定》,提供了法律示范。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補償決定》沒有尊重被征收人的選擇權的情形,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的,同時要求行政主體重新作出。選擇貨幣補償還是房屋安置(產權調換)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權利。該法定權利,應當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征收主體不可以以“地方性規范有不同意見”予以排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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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司法實踐中代理了(2024)魯0113 行初 70號行政案件。
該案判決結果(節選):“二、原告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選擇房屋安置的決定,如選擇房屋安置,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人均40 平方米為其安置3 口人住房 120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同時按照《某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予以賠償(即: 抵頂安置面積后磚混結[(265.41-120)m'x800元/m]=116328元;簡易結構28.98 mx400元/m'=11592元;地上及地下附著物損失 5608 元;房屋內外財物損失 5000 元;搬遷費 3000 元)。三、若原告不選擇房屋安置,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01528元(房屋損失487920元、地上及地下附著物損失 5608 元、房屋內外財物損失 5000 元、搬遷費3000 元)。”
從上述判項可以看出,“被征收人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是可以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予以保障的”,該案也是代理人在行政賠償案件中首次使用“被征收人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并獲得勝訴結果的。
本案的判決方式是一次較為創新的判決方式,以“選擇性判決的方式”可以很好貫徹法律規定的“被征收人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從而讓處于文本狀態的法律走向真實的司法適用,讓選擇權不再成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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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行再43號行政判決書的裁判要旨中載明:“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公平補償原則,在實踐操作層面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要求:一是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二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確定后,應當盡快通過簽訂補償協議的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合理期限內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必須盡快作出補償決定,及時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能以被征收人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為由久拖不決。三是在因房屋征收部門原因未能及時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且在此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格漲幅較大的情況下,房屋征收部門有義務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并承擔增加補償的風險。具體而言,如果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應當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確定的貨幣補償數額為基礎,通過另行增加至實際支付貨幣補償之日的利息等方式,彌補房屋價值差價,以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而如果被征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則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在同一時點的差價;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保障被征收人獲得的貨幣補償款能夠購買到當時當地與被征收房屋價值量相當的同類房地產,但被征收人不及時領取補償款或者不及時購買房地產的除外。2、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或是安置房屋的選擇,都必須建立在其能夠真正進行比較、甄別,進而作出理性判斷的基礎上。因此,房屋征收部門在確定補償安置內容時,應當提供具有具體金額的貨幣補償方案或是已經特定化的房屋供被征收人比較、權衡和選擇。被訴補償決定對于產權調換的表述明顯不夠明確、具體,所確定的產權調換方案客觀上難以操作,變相侵害了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根據上述裁判要旨,我們可以歸納幾點:一是,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的適用前提是,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數額具體的貨幣”和“特定化房屋”以供被征收人比較和選擇。否則,就變相侵害了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二是,對于房屋價值的確定時點或者貨幣補償的利息計算起點都應當“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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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律師建議各位被征收人正確使用對于貨幣安置或者房屋安置的選擇權,避免權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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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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