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員工
亦未履職
卻莫名成為公司監事
這份非自愿的監事之名
該如何滌除?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某商貿有限公司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設立,系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均為段某。后段某簽發一份《股東決定書》,聘任張某為公司監事。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2019年12月,某商貿有限公司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該企業尚未注銷,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張某仍為該公司監事。2024年1月,張某經所在單位通知,才得知自己被登記為該公司監事。經查,工商登記檔案中并無張某本人簽名資料,張某并非某商貿有限公司員工,并未實際參與該公司運營的監督管理,且張某明確表示不再擔任該公司監事。
現某商貿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段某無法聯系,張某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商貿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滌除其監事身份的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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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監事與公司之間屬于委托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故監事有權單方面解除該委托關系。雖然變更公司監事系企業自治事務,但當監事與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無法通過企業自治機制解決,或者窮盡了企業自治救濟程序仍無法解決時,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本案中,原告張某對登記為某商貿有限公司監事并不知情,也不是該公司職工,實際上無法履行與監事有關的權利義務,無法有效行使職權,在公司治理上無法發揮作用。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段某無法聯系,張某無法通過公司內部治理方式就監事變更事項實現救濟,原告張某起訴請求滌除監事身份并辦理備案登記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監事有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勤勉的義務。監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股東抽逃出資或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無法全面清算時,如果監事存在侵權行為,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的工商登記信息對外具有公示效力,監事身份的變更登記屬于公司自治范圍,監事提出辭職,公司應當在30日內完成變更登記。但實踐中,存在掛名監事在公司經營陷于僵局,無法通過公司自治程序就監事變更事項實現救濟的情形。《公司法》雖然未對公司與監事之間關系作出明確界定,監事代表股東行使監督權,從法律關系設立、法律后果來講,監事和公司形成委托關系,可參照《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監事作為受托人可以單方解除委托合同。
本案中,張某并非該公司員工,并未實際履行代表股東意志對公司進行監督的職責,且明確表示不再擔任公司監事,張某與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已經由張某一方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張某作為掛名監事已經窮盡了內部救濟途徑,因無法與公司股東取得聯系,無法通過股東決議進行救濟,張某與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無法通過企業自治機制解決,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監事登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供 稿:湖濱區法院藏婷婷、李 倩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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