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9日,湖北武漢某小區內上演激烈爭執:裝修工人老陳(化名)將剛完工的吊頂砸得粉碎,散落的龍骨與石膏板鋪滿客廳。這場沖突的起因,是業主李先生(化名)在結賬時突然提出扣減1000元工程款,而老陳從早上8點連續施工至次日凌晨1點,原本僅能賺500多元辛苦錢。事件曝光后,“裝修扣款”“口頭協議風險”等話題迅速引發網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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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始末:通宵趕工后遭遇“砍價”,情緒失控砸毀成果
據老陳回憶,11月8日他通過熟人介紹承接李先生家的吊頂裝修,雙方口頭約定“包工包料3000元,包含龍骨、石膏板及安裝費”,未明確約定質量扣款標準。為趕在李先生要求的時間內完工,老陳帶著工具從8點開工,午飯僅匆匆吃了份盒飯,一直忙碌到次日凌晨1點才完成全部工序,“吊頂平整度、接縫處理都按標準做的,當時業主也過來看了,沒說有問題”。
11月9日上午,老陳上門結算工程款時,李先生突然提出扣款要求:“邊角處理不夠完美,而且材料看起來不值這個價,最多給2000元。”老陳當即表示反對,強調材料均為約定的國標產品,且施工符合規范,但李先生堅持只給2000元,還稱“不同意就一分錢沒有”。
“干了17個小時,除去材料成本就賺500多,現在還要扣1000,等于白干還倒貼錢。”爭執中情緒失控的老陳,拿起扳手砸向吊頂,原本平整的頂面瞬間布滿窟窿。李先生見狀報警,民警到場后調解無果,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雙方各執一詞:質量爭議背后的協議漏洞
對于扣款原因,李先生向趕到現場的媒體解釋,并非故意壓價:“吊頂邊角有明顯縫隙,用手摸能感覺到不平整,而且他用的龍骨厚度比我預期的薄,扣1000元是合理的質量扣款。”但當被問及是否有明確的質量標準約定時,李先生坦言“只是口頭提過要‘做得好看點’,沒寫具體要求”。
老陳則提供了購買材料的收據,顯示龍骨、石膏板等材料花費2400多元,“3000元總價里,材料成本占了八成多,我就賺個手工費”。他強調施工前已告知李先生材料規格,對方當時并未提出異議,“現在完工了說材料不好,明顯是想少給錢”。
周邊鄰居透露,事發時聽到激烈爭吵,“工人情緒特別激動,說自己白干了一整晚,業主則指責工人毀東西”。目前雙方仍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李先生要求老陳賠償吊頂修復費用,老陳則堅持要回3000元工程款。
三、法律解讀:口頭協議難維權,毀物需擔責
這場糾紛暴露出裝修行業常見的法律與實操風險。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指出,事件中雙方存在兩大核心爭議點:
其一,口頭協議的舉證困境。根據《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當事人需對約定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由于雙方未書面明確質量標準、扣款條件及材料規格,李先生以“質量問題”扣款缺乏明確依據,老陳也難以證明材料符合“約定標準”,維權均面臨障礙。
其二,砸毀裝修成果的法律責任。劉律師強調,即使業主存在不合理扣款行為,老陳砸毀已完工吊頂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需承擔修復費用。若砸毀行為導致房屋結構受損,還可能違反《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安全管理若干規定》,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情緒激動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工人應通過協商或訴訟維權,而非破壞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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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業痛點:口頭協議成“雷區”,這類糾紛頻發
記者走訪武漢多家裝修市場發現,類似糾紛并非個例。某裝修公司負責人透露,散戶裝修中近六成采用口頭協議,尤其熟人介紹的工程,往往因“不好意思較真”省略書面約定,“后期容易在質量、價格上起爭執,比如業主覺得‘做得不好’,工人覺得‘符合要求’,沒有書面標準就說不清”。
2024年4月施行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便明確,裝飾裝修工程應遵循約定或合同承擔責任,但實踐中大量散戶裝修仍忽視書面協議的重要性。業內人士提醒,裝修前無論是否熟人介紹,都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材料規格、質量標準、工程款金額、扣款條件等核心條款,必要時可留存材料樣品、施工照片作為證據。
五、公眾熱議:辛苦錢該不該扣?協議意識需強化
事件引發的討論中,網友觀點呈現兩極分化。支持老陳的網友認為:“工人通宵干活太辛苦,業主臨時扣款不地道,3000元包工包料本就不貴”“口頭約定也是約定,完工后反悔就是耍賴”;也有網友理解李先生的顧慮:“裝修質量關乎居住體驗,有問題確實該處理,但扣款金額需合理”。
更多網友聚焦“口頭協議風險”,有過裝修經歷的網友分享:“之前裝修刷墻,口頭說‘刷兩遍漆’,結果工人只刷一遍,維權時拿不出證據只能認栽”“不管金額大小,書面合同必須簽,這是保護雙方”。還有聲音呼吁規范裝修市場:“應推廣簡易裝修合同模板,明確基礎質量標準,減少此類糾紛”。
截至發稿,老陳與李先生仍在協商中,老陳表示愿意承擔部分修復費用,但要求李先生按約定支付合理工程款。這場因1000元扣款引發的沖突,給裝修雙方都敲響了警鐘:口頭約定的“人情”,終究抵不過書面協議的“保障”,而一時的情緒失控,只會讓問題更難解決。正如網友所言:“辛苦錢值得尊重,質量問題也該較真,但前提是把規則講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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