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打官司,有的案子一個法官審,有的卻要三個法官一起審。”——不少人搞不懂這差別。其實這涉及‘獨任制’和‘合議庭’的規定,不是法官隨便定的。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說清,哪4種案子不能只一個法官審,事關你的案件公平,得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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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懂法:《民事訴訟法》定規矩,審理方式不隨意
根據《民事訴訟法》,簡單民事案件可用法官獨任制(一個法官審),但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子,必須組成合議庭(通常三法官)審理,就是為了集思廣益,避免片面判案,保障公平。
這4種案子,必須“三法官”一起審
第一種:重大疑難復雜案,不能“一人斷”
比如涉及百萬房產分割、多人債務糾紛,或案情曲折(像合同詐騙里的真假證據難辨),這類案子法律關系復雜,一個法官難以全面把控,必須合議庭集體評議后判決,減少出錯風險。
第二種:特殊程序案,關乎基本權利
像選民資格認定(沒拿到選民證)、宣告親人失蹤或死亡、認定老人小孩無民事行為能力(比如判斷阿爾茨海默癥患者能否自己簽合同)、認定無主財產(撿到大額財物沒人認領),這些案子關乎人身權、財產權根本,必須合議庭審理才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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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再審案件,“翻案”要更慎重
對一審二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若按二審程序再審,或原審就是合議庭審的,都得用合議庭。比如之前的借貸案是三個法官審的,再審時不能換成一個法官,就是為了更嚴謹地審查“原判是不是錯了”。
第四種:發回重審案,必須“重新組隊”審
案子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比如證據不足),不管原來是不是一個法官審的,重審時都要組成合議庭。這是為了避免原審法官的思維定式,給案件一個全新的審理視角。
實用提醒:開庭前可問法院“本案是獨任制還是合議庭”,若你的案子案情復雜卻用了獨任制,可向法院提出異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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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官司時遇到過合議庭審理嗎?覺得這種方式更有保障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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