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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當勞動者發現自己的社保繳費基數被“打折”時,能否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
01 案件事實:二十年老員工的離職索賠
姚某德于1993年5月23日入職嘉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他發現公司一直未按照其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而是以較低的基數繳納。
作為公司老員工,姚某德每月從工資中扣除的個人社保繳費金額明顯低于按實際工資應繳的數額,對此他理應知情,但在長達二十年的時間里,他并未就此問題向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異議。
僅在離職前一個月,姚某德才向公司提出補繳要求。隨后,他以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近60萬元。
02 法院判決:未支持經濟補償請求
案件歷經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程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姚某德的訴訟請求,不支持其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的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首先,嘉某公司已為姚某德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僅存在繳費基數低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法律已提供了救濟途徑。
其次,法院認為姚某德作為公司老員工,長期未對社保繳納基數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認可該社保繳納基數和方式。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的行為未達到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最后,法院指出社保繳費基數的爭議屬于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不應作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
03 法律分析:“未依法繳納”的深層含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則規定,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何理解“未依法繳納”這一關鍵表述?司法實踐中通常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用人單位完全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繳納險種不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一般能夠得到支持。
二是用人單位已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費基數低、繳納年限不足等問題。這種情況下,各地司法實踐存在差異,但多數地區不予支持經濟補償請求。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反映了主流觀點:僅繳費基數不足不屬于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應當先通過行政途徑要求補繳,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并索賠。
04 地域差異:各地裁判標準不一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范圍內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并非一刀切。不同地區對社保繳費基數低是否支持經濟補償存在明顯差異。
在北京市,如果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費基數低的問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的請求通常不會得到支持。
天津市的規定則有所不同,如果社保費的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單位存在過錯,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的規定較為折中,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予支持。
地域差異給勞動者維權帶來了一定不確定性,因此,提前了解當地司法實踐十分必要。
05 維權指引:員工應對社保繳費不足的正確方式
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社保時,可采取以下正確維權步驟。
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按實際工資標準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并補繳差額。協商過程最好留下書面記錄,如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
若協商無果,勞動者可向社保征收機構投訴舉報,要求對用人單位進行社保稽核,責令其補繳社保差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社保征收機構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社保費。
對于因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的待遇損失,如工傷待遇降低、生育津貼減少等,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應損失。例如,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無效。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聲明放棄而免除。
06 網友觀點:支持與反對的聲音
對于深圳這起案例,網友觀點呈現分歧。部分網友支持法院判決,認為“企業違法還需支持?”的觀點忽視了實際經濟環境,過度懲罰企業可能導致更多就業問題。
也有網友質疑判決的合理性,認為用人單位明知故犯,故意不按勞動者工作標準繳納社保,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有人指出:“未繳納社保和未足額繳納是兩回事。實踐中,如果單位完全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以此提出被迫解除通常會得到支持;但僅繳費基數不足,則一般難以獲得經濟補償。”
還有評論提到,員工在維權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先要求公司補繳,并發送書面通知,許多流程需要前提條件,不能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補償。
勞動者面對社保繳費基數不足,正確的做法是先投訴要求補繳,而非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索要補償。只有在用人單位完全未建立社保賬戶的情況下,直接提出被迫解除才更可能獲得支持。
來源: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3民終3485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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