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商事糾紛領域,通過訴訟或調解尋求解決方案已成為社會共識。然而,當涉及行政爭議,尤其是征地拆遷、物業管理等直接關系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多數人依然傾向于選擇12345、信訪渠道。信訪具有門檻相對較低、受理范圍廣泛、網上投訴方便快捷優勢,各級信訪部門也開設了人民來訪接待中心、綜治中心、一站式矛盾調解中心等接待場所,在這里,信訪人既可以選擇由信訪部門登記訴求,也可以請求協調職能部門現場接待,也可以選擇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快速解決訴求。
在過去,信訪采取的是“一級終局”的信訪回復處理模式,如今已難以適應現實需求。部分信訪人在對初次處理結果不滿時,可能轉向越級上訪、纏訪鬧訪,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信訪秩序,也為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在此背景下,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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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需要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發揮信訪監督追責的作用,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歷史慣性與觀念積淀。信訪作為我國特有的非訴化解糾紛模式,這與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青天”思想與“厭訟”觀念影響深遠。這種“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的思維定式,催生了“登聞鼓”等歷史圖景。盡管時代變遷,法治建設日臻完善,一些人仍抱有“信訪不信法”的觀念。一個突出的表現是,大量已經過司法終審裁判的案件,其當事人仍會轉而進入信訪渠道,尋求法外“翻盤”的機會。這種對依法分類處理結果的不信任,直接加劇了越級上訪和重復信訪的困境,可能會造成了行政與司法資源的巨大耗費。信訪復查復核正是通過上下級之間的業務監督關系,通過提供規范、有序的層級救濟,疏導并轉化非理性的訴求表達,是信訪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
成本考量與行為失范。從現實功利角度分析,信訪相較于訴訟、行政復議等途徑,確實呈現出明顯的“低成本”優勢。對于多數人而言,訴訟意味著嚴格復雜的程序、高昂的時間與經濟成本,以及不可預知的敗訴風險。而信訪往往只需一紙訴狀或一次面談,形式上更為簡便快捷。這種便利性使其成為許多人尋求權利救濟的首選。
然而,這種“低成本”特性也伴生了一系列問題。信訪部門每天面對海量且日益復雜的案件,難以保證每一起都能迅速、圓滿地解決。當初次處理結果未能滿足信訪人預期時,部分人員會選擇重復信訪、纏訪鬧訪等方式,意圖通過施加持續性壓力促使對方妥協。實踐中,個別案例確實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超出法定標準的利益,這在客觀上形成了負面激勵,助長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認知,使得濫用信訪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
信訪復查復核通過引入一個嚴謹的內部審查層級,將那些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的無理訴求有效過濾出去,確保有限的行政資源用于解決真問題、真矛盾。同時,它也是對初次處理行為的監督與校驗,能夠倒逼基層信訪部門規范履職、提升工作質量,從源頭上減少因處理不當引發的后續問題,從而在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與保障信訪秩序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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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局限與功能不位。對于一些符合多數人認知但無法定依據的事項,必須承認,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糾紛解決機制并非萬能。它們受限于明確的受案范圍、嚴格的證據規則和法律要件,比如對于一些歷史遺留、政策性強或事實關系模糊、缺乏明確法律規制的行政爭議,往往難以受理或實質性化解。在實踐中,這類“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難題,常常需要依靠心理疏導、道德勸說、多方協調等柔性方式來處理。
相比之下,信訪以其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能夠更靈活地觸及這些法律難以覆蓋的角落。對于絕大多數的信訪事項,可能會首先選擇調解處理,讓問題化解在源頭。同時它不拘泥于純粹的法律技術判斷,更能從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量各種因素,通過信訪救濟等方式做到處理到位。而復查復核程序通過對原處理過程與結論進行再審,確保即便在缺乏明確法條指引的情況下,處理結果也能最大程度地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經得起情理和政策的檢驗。這種兼具程序正當性與處理靈活性的特點,使得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在法律制度的空白與縫隙地帶,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補充角色,成為一種更具包容性、也更易被普通民眾理解和接受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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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綜上所述,信訪復查復核程序的建立與完善,是應對深層社會觀念、現實行為激勵與法律制度局限的必然選擇。它既是疏導社會情緒、規范信訪行為、維護公共秩序的關鍵環節,也是提升信訪工作公信力、彌補法律救濟盲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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