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取款自由何在?銀行盤問背后的權限迷思。
去銀行存一筆辛苦錢,要被追問“錢從哪來”;取幾萬塊備用金,得反復解釋“花在哪”——如今,這樣的場景成了不少儲戶的共同遭遇。本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卻被無休止的盤問裹挾,讓人不禁發問:銀行究竟是何種機構?其職能邊界在哪里?又憑什么對儲戶的正當資金往來層層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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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定位來看,銀行絕非擁有行政強制權的監管部門,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服務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早已明確界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核心原則。這意味著,銀行的本質是服務提供者,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而非管理與被管理的監管關系。其核心職能本應是保障資金流通安全、提供便捷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而非將儲戶視為潛在風險源,設置不必要的交易障礙。
遺憾的是,現實中銀行的盤問行為,早已超出了合理的職能邊界。所謂“反詐”“合規”的借口,終究掩蓋不了權限越界的本質。根據現行法規,即便《反洗錢法》要求金融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但其約束對象是銀行本身,而非儲戶——法律從未賦予儲戶必須配合盤問的強制義務,更未授權銀行將“不配合解釋”作為拒絕辦理業務的理由。更值得關注的是,今年8月三部門已發布征求意見稿,明確取消了“個人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需登記資金來源或用途”的硬性要求,可不少銀行仍我行我素,甚至將核查門檻降至1萬、2萬元,把監管要求層層加碼為對儲戶的過度盤問。
銀行之所以敢如此越界,核心源于“免責思維”與利益考量的雙重驅動。一方面,監管部門對反洗錢、反詐工作的處罰力度加大,銀行出于“寧嚴勿松”的避責心態,將盡職調查異化為無差別盤問,把自身的合規壓力轉嫁給普通儲戶;另一方面,大額資金流出會影響銀行存款規模與放貸能力,部分銀行便借“風控”之名變相挽留資金,用盤問制造存取款障礙。更荒謬的是,一些銀行自行制定“取1萬以上需說明用途”的內部規定,甚至謊稱是“反詐中心要求”,而當儲戶求證時,卻往往發現這只是銀行的單方面說辭。
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銀行根本沒有無限制盤問儲戶的法定權限。法律賦予銀行的是“識別可疑交易”的義務,而非“隨意盤問正當交易”的權力。《反洗錢法》要求的是對大額、可疑交易進行記錄報告,而非對所有儲戶的正常資金往來刨根問底;監管政策的初衷是打擊違法犯罪,而非剝奪普通儲戶的正當權益。銀行所謂的“盤問權”,既無法律層面的強制依據,也不符合“合法合規、必要適度”的監管原則,本質上是將民事服務關系異化為準行政監管關系的越權行為。
儲戶的合理訴求從來不是拒絕必要的合規核查,而是反對無差別、無依據的無休止盤問。當銀行把“存取款自由”這一法定權利,異化為需要“自證清白”的特權時,不僅違背了設立初衷,更傷害了儲戶的信任。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提供者,理應回歸服務本質,厘清權限邊界,將合規要求與用戶便利兼顧起來。畢竟,保障金融安全不能以犧牲儲戶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存取款自由不應成為被遺忘的法律原則。當銀行不再把盤問當作避責工具,不再將儲戶視為管控對象,金融服務才能真正回歸其應有的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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