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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紅偉:原蘭州大學法學院亞洲基金辦公室,現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
本代理詞系筆者第一次正式代理案件,第一次開庭代理詞,原文作于2008年8月20日,翻找發布,以示追隨我心,初心不改,為正義而努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尊敬的被告及代理人:
這個世界很精彩也很平等,而我的當事人卻被殘酷地忽略!而這一切,都源于很久以前的一個錯誤!二十六年來,在這種不公平的延續中,她的右眼失明;二十六年來,在這種不公正的演繹中,她的丈夫英年早逝;二十六年來,在這種不正義的蔓延中,她的青絲成霜!
12份冷漠的判決和裁定,1800個日日夜夜的訴訟期盼!可是,明天……,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尊敬的對方代理人,人生的辛酸與艱辛還沒有任何的終點,她還有二位七旬老人需要看病,她還有一個孩子需要上學,而她自己的全部家當僅是一套廚具和幾個六十年代的木箱子!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用自己的行動詮釋了對法治的信仰,而做為一個法律人,我們到底能用法律為弱者和窮人做點什么!法律可以毀滅我們的生活,也可以成就我們的生活!我只祈求,一個農村婦女的青春與生命在我們的法律世界里將不再痛苦地流逝,一個殘疾婦女的情感與渴望在我們的法律舞臺上將不再悲情地調零!我只祈求,那噩夢般的法律游戲不再繼續,那非法律的暗流不再洶涌,且讓法律展露她那真實而動人的容顏吧!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期待法庭在正義的時空里,在歷史與現實的衡平中,以法律和智慧的溫情,作出善良而公正的判決!
正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為蘭州大學法院院亞洲基金項目的啟動和運作,并為項目的實證研究提供有價值的案例資料,經請示蘭州大學法學院亞洲基金項目辦公室,我特接受本案原告王XX、XX的委托,以公民個人名義,就其訴高灘村村委會發放土地補償費一案提供法律援助,進行免費訴訟代理,現就本案所涉事實及法律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土地補償費的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綜合以上法條并結合民法的基本原理,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確定的結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對其荒地享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物權中的不動產所有權,其所有權的行使主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該所有權的共有形式是全體成員共同共有而非所有成員按份共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有五種形式的費用補償,分別是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在這五種補償費用中,法律及法規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共有。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處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共有的土地所有權后的一種貨幣收益和國家補償金,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這一根本政治經濟制度的現實表現形式,針對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或者被處分的情形。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是對被征地塊地上物體所有權消滅或者地上物體滅失而由國家支付的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是在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因征用而消滅后由政府對其生產生活進行安置而支付的補助費用。
二、土地補償費及其分配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時也明確指出:《解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基本內容和考慮是: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承包方;2、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農戶放棄統一安置,該筆費用亦應支付給他;3、土地補償費系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這也是成員自益權的體現。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本質不屬于自物權(所有權)而屬于他物權(限定物權),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所享有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征收而消滅的補償費用項目是安置補助費等費用,而土地補償費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聯合共有集體土地的收益,針對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此,土地補償費及其分配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性,在法律上并不互為條件、前提或者基礎。也就是說,不管一個人或者組織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實際取得,不管一個人或者組織對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享有是否合法,這一切都與土地補償費及其分配沒有絲毫的法律上的關聯。換句話說,集體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等費用不以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為條件、前提和基礎。
三、高灘村村委會不給原告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決定及行為是嚴重違法的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法律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當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或者被集體經濟經濟組織依法處分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共同共有自然轉化為對土地補償費所有權的共同共有,由不可分割的對土地財產的共同共有轉化為可分割的對貨幣財產的共同共有。所以,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土地補償費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在平等主體間進行分割的民事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益權的一種實現形式。土地補償費分配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其成員身份對集體財產自然并平等享有的一項法律權利,是成員集合共有權的基本權項之一,是人的基本生存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土地補償費及其分配不是國家對國民提供的基本福利,更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對成員的人道恩賜。一切基于男女性別歧視、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實際取得、入社時間長短而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上所進行的差別待遇是對平等原則的根本違背,是對共同財產所有人共同所有權(此處也可稱為聯合共有權或者集合共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益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的嚴重侵犯,而這種侵犯的后果是對其基本生存權益的非法侵奪。
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的法律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土地補償費分配協議或者方案屬于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平等自愿、民主協商、公開公平基礎上達成的民事協議,在程序上必須符合民主議事的原則,在實體上不得損害各共有人的基本權益。
綜上所述,高灘村村委會不給原告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決定及行為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是嚴重違法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絕對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原告享有要求被告高灘村村委會發放其應得份額土地補償費的法律權利,被告也負有向原告支付其應得份額土地補償費的法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因此,村民委員會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負有管理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定職責,這種職責既是一種民事權利也是一種民事義務。土地補償費的依法分配就是其管理職責之一,在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確定后就負有并履行將土地補償費分發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事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民主議事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分額的,應予支持。”
王錫芳與她的父輩、祖輩一樣,從出生到現在一直就在高灘村居住、生產、生活;在農業合作社時期,王錫芳作為農業社的社員之一,積極地參加農業社的集體勞動并享有社員的權利;王錫芳的戶口本上也明確記載她是高灘村的一名菜農;原告提交證據編號為01-11、15的戶口本、身份證、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也載明王錫芳系高灘村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王錫芳具有原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原告xx的戶口本、身份證清楚記載其為高灘村村民,證據編號08的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07)蘭法民三終字第650號民事裁定書在本院認為部分清楚記載了原告xx的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
原告提交編號為08-11的證據表明市、區政府對高灘村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在2005年就已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綜上全部所述,不論原告是否實際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不論本案所指荒地是否被村委會發包還是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原告均享有要求被告高灘村村委會發放其應得份額土地補償費的法律權利,被告也負有向原告支付其應得份額土地補償費27000.00元的法律義務。應得土地補償費數額可以參見編號為12、13的證據。
五、原告的起訴行為符合法定的民事案件的起訴及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絕對的司法管轄權
2000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廣東省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時就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分額的,應予支持。”
王錫芳就其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向蘭州市信訪局進行上訪后,蘭州市信訪局給予其明確答復是:“你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請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請參見編號為14的證據。
自從1982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高灘村就撤銷了生產隊一級的行政及經濟建制,沒有生產隊一級的行政和經濟組織機構,各生產隊的行政及經濟職能由村委會統一行使。現在所保留的分組編制只是歷史傳統下為了工作方便而進行的人群劃分,在法律上不具有行政管理和經濟組織的法定職能,不具有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不享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在此次荒地征收中,也是由村委會與南河辦(即南河道疏浚工程指揮辦公室)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由村委會統一分配土地補償費,由村委會對征地補償費集體保留部分統一進行管理和使用。因此,高灘村村委會是唯一、明確、確定的被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關于人民法院起訴與受理案件條件的規定:原告與本案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被告高灘村村委會也很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也很具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被告高灘村村委會不向原告支付其應得份額土地補償費之行為,既是被告以不作為方式對原告所負法定之債債務之不履行,也是被告以不作為方式對原告財產權的侵權,土地補償費及其分配糾紛屬于平等主體間民事爭議,因此人民政府對本案不具有行政管轄權,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絕對的司法管轄權。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尊敬的被告及代理人:
這個世界很精彩也很平等,而我的當事人卻被殘酷地忽略!而這一切,都源于很久以前的一個錯誤!二十六年來,在這種不公平的延續中,她的右眼失明;二十六年來,在這種不公正的演繹中,她的丈夫英年早逝;二十六年來,在這種不正義的蔓延中,她的青絲成霜!
12份冷漠的判決和裁定,1800個日日夜夜的訴訟期盼!可是,明天……,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尊敬的對方代理人,人生的辛酸與艱辛還沒有任何的終點,她還有二位七旬老人需要看病,她還有一個孩子需要上學,而她自己的全部家當僅是一套廚具和幾個六十年代的木箱子!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用自己的行動詮釋了對法治的信仰,而做為一個法律人,我們到底能用法律為弱者和窮人做點什么!法律可以毀滅我們的生活,也可以成就我們的生活!我只祈求,一個農村婦女的青春與生命在我們的法律世界里將不再痛苦地流逝,一個殘疾婦女的情感與渴望在我們的法律舞臺上將不再悲情地調零!我只祈求,那噩夢般的法律游戲不再繼續,那非法律的暗流不再洶涌,且讓法律展露她那真實而動人的容顏吧!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期待法庭在正義的時空里,在歷史與現實的衡平中,以法律和智慧的溫情,作出善良而公正的判決!
代理人:楊紅偉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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