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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由于我不當行為給你的生活造成困擾和不良影響,在此向你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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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安溪法院官橋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
因在網絡發布不實視頻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不僅化解了雙方矛盾
更以案例警示公眾
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
言論自由需守住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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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基本案情 -
蘇某與林某系高中同學,雙方曾因借款糾紛積怨。林某為泄私憤,三番兩次在網上某平臺發布包含蘇某照片并備注“老賴”的視頻。蘇某多次與林某溝通刪除視頻,消除影響。后林某雖刪除視頻,但蘇某認為林某發視頻的行為已經對其生活造成了負面影響和困擾,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02
- 案件審理 -
案件受理后,考慮到林某已經刪除視頻、停止了侵權行為,但其發視頻的行為確實給蘇某造成不良影響,為切實化解雙方矛盾,承辦法官陳琳冰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并邀請具有豐富調解經驗及熟悉本地社情民意的市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林榮煌,退休教師陳貴生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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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起坐下喝杯茶。”
在官橋法庭“茶敘·雅訟”調解室里,承辦法官陳琳冰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以茶為媒,通過法理情結合擊破當事人矛盾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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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雖是虛擬空間,但并非法外之地,不能為所欲為,辱罵、誹謗他人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需承擔法律責任。”
陳琳冰用“法”釋義,指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林某在快手平臺發布包含蘇某肖像并備注“老賴”的視頻,已經侵犯蘇某的名譽權,造成蘇某社會評價降低,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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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隨意的謾罵、一則無心的謠言,都可能如利刃般傷害他人名譽。”
陳貴生以“理”論事,對林某進行批評教育,教導其要文明上網、理性發言,既不信謠,也不傳謠,更不能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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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曾說:“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斯世當以同懷視之。”
林榮煌引“情”入心,主動提起雙方多年的同學關系,勸解雙方應珍惜友誼,保持真誠、彼此尊重。
一杯茶釋法
一杯茶明理
一杯茶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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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氤氳茶香中,林某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以及對蘇某造成的傷害,當下舉起茶杯,以茶致意向蘇某作出誠摯的道歉。蘇某也打開心結,接受林某道歉并自愿放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雙方冰釋前嫌,握手言和。至此,該起名譽權糾紛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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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語

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隨著網絡社交媒體的不斷發展,通過網絡肆意評論、發泄情緒成了部分網友的日常,殊不知,這種一言不合就“開噴”的言論隨時都可能“按鍵傷人”。
網上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通常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具體包括:使用侮辱性語言攻擊、貶低、羞辱他人、捏造、歪曲事實并傳播等。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為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這種降低主要是一種客觀行為,而不是受害人的主觀感受。同時,網絡名譽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包含故意侮辱他人、故意捏造虛假事實或放任不真實的內容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等,或者未能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其相關行為損害他人名譽的后果等。
案例中,林某故意發布未經證實的貶損性的言論視頻,在網上傳播并引發公眾關注,直接導致蘇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蘇某有權請求林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法官在此提醒,無論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還是現實生活中,一言一行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每一位公民都應該謹記“惡語傷人”“指尖有度”,理性表達觀點,絕不能恣意妄為,胡編亂造,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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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991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995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聲明:轉載須注明來自“安溪法院”公眾號,且應保持標題和內容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歪曲、篡改或刪減標題及內容。
文字來源:官橋法庭 傅敏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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