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抓幾只野鳥嘗嘗鮮、玩一玩不算事”。殊不知,這份雙重僥幸的背后,藏著觸犯法律紅線的代價!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獵捕案,被告人梁某峰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3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梁某峰在禁獵區、禁獵期違反狩獵法規,以食用、把玩為目的,在永城市某鎮多次使用鋪設捕鳥網、誘鳥播放器誘捕的方式。獵捕鵪鶉24只。經鑒定,被獵捕的鵪鶉屬于國家“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被獵捕的24只鵪鶉共價值24000元。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峰犯非法狩獵罪,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梁某峰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經社區矯正評估,其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故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扣押的犯罪工具粘網1張、音樂播放器1個及查獲的鶴鶉24只,由偵查機關依法處置。
野生動物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守護野生動物就是守護人類家園。現實中,有人抱有“打幾只野鳥不算事”的僥幸心理,卻不知常見物種也可能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或重點保護動物。一旦逾越禁獵區、禁獵期的規定,或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獵捕,便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刑罰制裁。廣大群眾應樹立生態保護與法律敬畏意識,摒棄“野味可食、野物可玩”的錯誤觀念,遠離非法狩獵、買賣、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踐行“不打獵、不買賣、不食用”的文明準則。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商丘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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