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會主要組織小伙伴們學習了人民法院報刊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案例三則,少家庭的法官,家事案件審得多,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審理得相對少,所以要加強這方面的學習。
1.主題:人民法院報案例一則
《人民法院報》2025年11月11日第6版刊載了《下公交車時發生事故,她是“乘客”還是“第三者”?》一文,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我又不會在公眾號文章插入網頁鏈接,上述鏈接來自貴港中院公眾號,因為審理該案的一審法院是廣西貴港市港北區法院。
與公交車有關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不罕見,但這個案子有點無巧不成書,發生在乘客左腳剛著地、右腳尚未完全離開公交車之際。該案爭議焦點為:一是應適用“第三者商業險”還是“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二是保險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都是和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密切相關。特別是第二個爭議焦點,審判實踐中是否認定免責條款無效確實是一個難點:
對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免責條款,認定該條款無效,理由有二:一是保險公司僅對免責條款進行“加黑”處理,未采取“加粗”等更顯著的標識方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公交公司的注意;二是該免責條款無公交公司簽名確認已閱知,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向公交公司履行了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
2.主題:人民法院報案例一則
《人民法院報》2025年11月4日第6版刊載了《交警定“司機全責”,賠償就該“全額兌現”?》一文,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上述鏈接依舊來自貴港中院公眾號。
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非常依賴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一般認定書如何認定責任,法官照辦就好了,這個案例突破了這個傳統認知,認為行政責任不能與民事賠償責任簡單劃等號,在認定書認定被告全責的情況下,判決被告承擔70%的責任。
盡管討論時小伙伴們對案例存在爭議,但這確實給了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法官們提了個醒,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絕對依賴認定書,還是要作個案分析的。
3.主題:人民法院報案例一則
《人民法院報》2025年11月12日第3版刊載了《多車交通事故僅一方投交強險,如何賠付》一文,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上述鏈接來自審理該案的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公眾號,我一開始被“熱河法官談案例”驚詫了一下,特意搜了了搜,該縣屬于承德市,而承德市又是原熱河省省會,用熱河這個詞倒是沒毛病。只是沒想到熱河省撤銷了這么多年,名字還會被提起。
多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審理起來有一定難度,特別是責任比例劃分。前些天庭里還有一位小伙伴受理了類似案件,來和我探討。所以看到有這樣的案例,特意選出來和大家一起學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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