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筆者在辦理一起“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案件中,對于考察“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是否合法,總結出來一套標準化的檢測標準。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表(GB/T21010-2017)》,我們應當重點看“用地類別”,從而分辨“用地性質”的差異。
![]()
“溝渠”和“設施農用地”的性質用地類別、性質不同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表(GB/T21010-2017)》,溝渠,在土地現狀分類中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小于1米或2米的。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南方寬度< 1.0m米,北方寬度<2.0m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在地類中屬于耕地。
二是大于1米或2米的。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人工修建,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護堤林及小型泵站。在地類中屬于“水利設施用地”,編碼1107。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表(GB/T21010-2017)》,設施農用地指直接用于經營性畜禽養殖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晾曬場、糧食果品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在地類中屬于“其他用地”,編碼1202。
辦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申請的是“設施農用地備案”用地類型為“1202”號地類。而被告人建設的是“溝渠”,不管認為該溝渠地塊,屬于“耕地”(空白編碼)類別土地,還是屬于用地類型編碼為“1107”號地類,明顯都不屬于“用地類型為“1202”號設施農用地地類。”兩者用地類別明顯不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超越土地類別的性質,使用土地”。 本質上,在法律層面,應屬于違法建設、使用溝渠。
在筆者辦理的這起案件中,被告人以已經擁有了“設施農用地備案”,企圖混淆視聽,迷惑辦案機關,從而把非法的溝渠用地行為進行合法化,但這是不正確的。筆者從“用地類別”的不同,向裁判機關展示了“用地性質”的差異性,進而推導出改變“改變用地性質”的特征。
![]()
設施農用地備案案件中,除了有違法使用“溝渠”的情況,還有違法使用“道路”的情況
參考全國《GB/T 21010-2017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三調使用的工作分類》《城市、建制鎮、村莊等用地范圍》等自然資源部門所做的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出,“設施農用地(用地編碼為:1202)的用地”,“農村道路(用地編碼為:1006)”,兩種用地類別明顯不同。 不得以“用地類別為:1202”的備案文件,來進行“用地編碼為:1006”的土地使用。
筆者在這起案件中,以“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行政審批,占用耕地建設“水泥硬化路面”,屬于違法使用土地為由,提出查處申請。
在自然資源局的回復中,明確了援引《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立案查處。《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綜上所述,當我們需要申請查處對方違章建設建筑物、構筑物而沒有正確的思路形況下的時候,可以從“土地類別的不同”,進而闡述“土地性質”的不同,這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思路。
![]()
![]()
![]()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