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數量是驚人的。據報道,僅今年前10個月,全國便接報72萬余起火災。火災引發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同樣不在少數。
很多當事人甚至有的律師,受表面現象影響,覺得火災案件很復雜,辦起來有難度,訴請、抗辯不知道從何處入手。
其實,火災案件的核心是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訴訟程序中,訴辯雙方對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可和反駁,不單影響法官的心證,還對于責任主體、過錯形式、因果關系、責任比例和責任承擔方式等的裁判,有著極大的影響。
雖然現階段,對于火災事故認定書,當事人難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渠道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是,基于法律賦予其的證據屬性,當事人完全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嚴格審查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訴辯雙方審查火災事故認定書,重點不是該文書本身,而是其賴以做出的相關證據,包括且不限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視頻、檢驗鑒定意見、調查詢問筆錄和痕跡物證等等。
審查內容包括,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實依據是否充分、技術分析是否科學,尤其要關注起火時間、部位、原因等核心結論的形成過程,同時結合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爭取有利空間。
如果在卷宗內沒有這些證據,需要努力爭取。部分消防救援機構不情愿提供,是不合法的。當事人或者律師可以通過主動索取、尋求上級機構協調、申請法院調查令和申請信息公開等方式,要求其提供。
火災案件表現出來的復雜性,實則是信息不對稱、神秘感造成的。如果經過出示證據充分質證,查明事實和分清責任就不難了。
提示: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復制、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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