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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特價祛斑的誘惑,竟讓消費者陷入了充值容易、退款難的困境。當商家關門歇業,消費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來看看法律如何為預付消費保駕護航。
去年八月,黃女士在刷短視頻時,看到博羅當地一家美容院正在推出特價祛斑服務,只需298元。如此低廉的價格讓她心動不已,隨即在線購買了該套餐,并到店體驗。不料進店后,店員不斷向她推銷更多項目。黃女士一方面認為長期護理才有效果,另一方面也覺得整體價格不算高,最終支付了8600元開卡。
博羅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 楊玉婷:在辦卡了以后,原告就接受了一次的祛斑、美容還有排毒的項目,之后美容師以接受項目需要間隔一個月以上為由,讓原告稍后再來預約。
去年八月,黃女士在刷短視頻時,看到博羅當地一家美容院正在推出特價祛斑服務,只需298元。如此低廉的價格讓她心動不已,隨即在線購買了該套餐,并到店體驗。不料進店后,店員不斷向她推銷更多項目。黃女士一方面認為長期護理才有效果,另一方面也覺得整體價格不算高,最終支付了8600元開卡。
博羅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 楊玉婷:在辦卡了以后,原告就接受了一次的祛斑、美容還有排毒的項目,之后美容師以接受項目需要間隔一個月以上為由,讓原告稍后再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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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所辦理的美容卡包含多項服務:面部祛斑、去黃、排毒各4次,水光補水年卡12次,手部祛斑4次,以及價值800元的面膜產品。商家還承諾,5年內如新長斑可免費重做。首次體驗后,黃女士感覺效果不錯。一個月后,她依約聯系美容院準備進行第二次服務,卻被告知店鋪正在“升級改造”,如需繼續服務,須前往位于惠城區的另一家門店。
博羅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 楊玉婷:原告去惠城的店鋪接受服務的時候,只接受了祛斑和手部護理,其它的項目美容師以皮膚不耐受為由沒有提供。后續原告認為在惠城店路途遙遠且不方便,而且提供的服務跟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是不一致的,認為這樣的服務是不能接受的,后續要求博羅店繼續提供服務,但是博羅店多次以店鋪正在升級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為由,勸導她去惠城,原告就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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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商家在收款時爽快,退款時卻一再推諉。黃女士多次溝通無果,最終選擇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費用。
博羅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 楊玉婷:我們的審理過程當中發現店鋪實際上在原告辦卡以后的19天就已經注銷了,因為像這種變更服務提供的內容,她的路程有變更,對原告接受這個服務的便利程度是有影響的,這種情況要跟原告協商一致才能去把服務轉給另外一個人,所以我們認為他還是有一定的主觀惡意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法院審理認為,美容院在已注銷的情況下,仍以“店鋪升級”為由誤導消費者,導致黃女士難以主張自身權利。此外,美容院還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服務義務轉移至其他門店,造成了明顯不便,存在規避承擔責任的主觀惡意,因此判決美容院應為黃女士辦理退款。關于退款金額,黃女士主張全額退款,而美容院則認為應扣除已服務部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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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羅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 楊玉婷:約定的過程當中,除了服務的內容是祛斑美容項目以外,還約定了一個后期5年的保養期,但是原告在他這一家店鋪當中只接受了一次的服務,所以后期五年的保養期是完全沒有提供的。我們綜合考慮這個情況,判定是全額退還的。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式消費時,應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明確服務項目、期限與有效期,在接受服務過程中注意保留消費記錄、付款憑證、合同等相關材料。同時,也呼吁經營者誠信經營,積極溝通,妥善處理預付式消費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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