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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案:法治興衰與大唐興亡》
(剖析唐代法律故事,描摹專制皇權時代的法官群像,再現情理法之間的博弈與平衡)
著者:吳鵬
定價:79.00元
出版時間:2025年11月
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
從書:溯源
書號:978-7-203-13959-1
字數:260千字
頁數:356頁
◆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解讀唐朝法律史的通識作品。作者立足于《資治通鑒》、新舊《唐書》、《唐律疏議》等傳世文獻,圍繞立法、執法與司法三大層面,對唐朝法律史作了生動的梳理。全書分為三篇,即“法治與政治”“公平與公正”“國法與人情”,以孫伏伽、長孫無忌、狄仁杰、徐有功等法律人物以及“謀反案”“復仇案”等典型案件為線索,結合相關政治事件,論述了唐代立法技術在中華法系中的典范地位,展現了唐朝法官面對專制皇權時的執法博弈,以及在司法實踐上對情、理、法的平衡把握。本書敘事嚴謹,行文流暢,有助于讀者深入了解唐朝的法律故事。
◆ 作者簡介
吳鵬,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博士,文史作家,長期致力于中國古代史尤其是隋唐史、法制史研究,近年來發表學術論文和文史文章200余篇。著有《水運與國運》《盛世前夜:后武則天時代的政治纏斗》《大唐二十一帝》《選賢:〈資治通鑒〉中的用人得失》等。
◆ 名家推薦
大唐帝國不僅開啟了中國歷史上的全盛時代,更形塑了中古以來的東亞世界格局。律令制度是這一東亞世界的重要元素之一,但其具體是如何運行的,大多數人的印象中恐怕只能想到狄仁杰等有限的由歷史人物改編而來的推理小說人物形象。因此,這部由文史作家吳鵬博士帶來的《唐案》便是我們了解唐代法律運行具體情況的絕佳讀本。該書援引包括《唐律疏議》在內的大量史料,以生動的案例重構唐代司法細節,進而展現了大唐盛世的法制基因與人文溫度。
——胡耀飛(中國唐史學會副秘書長)
◆ 圖書目錄
上篇 法治與政治
法治理念推動初唐政治轉型
修撰《唐律疏議》的那些人
長孫無忌的立法與亂法
狄仁杰的真相
武周革命的法治底線捍衛者
封駁——可以判處圣旨無效的行政法規
反腐的法治底線
張鷟和《龍筋鳳髓判》
中篇 公平與公正
唐太宗錯殺張蘊古與唐代死刑復奏制度
用心存法,無過如戴胄者
持綱不避于權豪
不畏侯卿杖,惟畏尹卿筆
大理丞李日知寬平無冤
持憲無易存誠者
臣是法官,只知有法
下篇 國法與人情
唐太宗錄囚三事
崔仁師慎斷謀反大案
“形如死灰,心若鐵石”的大理卿唐臨
誰在祈禱法官永遠健康
狄仁杰的遺憾
李杰智斷寡婦告子案
白居易和《百道判》
為父母復仇,是殺是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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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專制還是法治
中國古代政治向來被一些西方學者批評為暗黑無邊,沒有法治,遍地專制,只講人治。如第一個將古代中國劃入專制政體的西方思想家、法國啟蒙學者孟德斯鳩,在其法學名著《論法的精神》中就明確提出“中國是一個專制的國家,它的原則是恐怖”。
西方學者在對中國一知半解狀態下做出的這種片面論斷,經由日本傳入近代中國后,很快得到了共鳴與支持。當時的中國知識界,經過兩次鴉片戰爭、中法戰爭的連續重擊,尤其是受甲午戰爭慘敗和八國聯軍侵華的強烈刺激,驚慌失措之余開始對傳統政治進行以全面否定為主要傾向的“反思”。西方學者制造、經由日本學者轉銷的“中國專制說”乘虛而入,成為沉浸在失敗情緒中、面臨亡國滅種危機的中國近代學者批判時政和傳統的理論武器。
1901年6月10日《國民報》刊載的《說國民》一文指出,“秦漢以來,中國人之屈服于專制者,二千年于茲矣”。梁啟超在《中國專制政治進化史論》《論專制政體有百害于君主而無一利》等文章中,根據孟德斯鳩關于政體的分類等觀點,對中國專制政體大加撻伐,“今民間稍有知識者,莫不痛心疾首于專制政體”,“專制政體者,實數千年來破家亡國之總根源也”,將專制歸結為中國近代貧窮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
此后,無論是改良派還是革命派,都一致接受了中國古代政治乃專制體制、皇帝為獨裁皇帝的理論觀點,并延續至今,成為中國歷史的基本宏觀理論知識。這一觀點嚴重妨礙了國人對祖國歷史的正確了解,甚至無意之中迎合了西方意識形態對中國歷史和現實的歪曲、攻擊。
西方學者對中國古代專制政體的論斷只是一知半解的盲人摸象,并沒有以對中國歷史的詳細考察作為分析基礎。中國近代學者接受專制觀點有特殊的時代國情在里面,屬于在西方船堅炮利重壓之下的不自覺在意識形態方面的自我矮化、丑化。今天的我們不能繼續將這一錯誤觀點奉為圭臬,而把我們古代歷史中優秀的法治傳統棄如敝履。如歷史學家侯旭東先生在《中國古代專制說的知識考古》一文中所言,“現在亟需摘掉(中國古代專制說)這類先入為主的‘有色眼鏡’……逐步提煉和概括出關于中國政體、皇帝與官吏的認識”。
摘掉“有色眼鏡”之后,更重要的是到歷史實踐中找到事實真相。當我們重回唐朝等中國古代歷史現場,會發現所謂的專制陰影似乎并不存在,即使有若干時刻的人治烏云來回穿梭游蕩,但總體上仍是法治的陽光普照歷史天空。
按照當代關于法治內容的區分,法治可以分為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當我們進入唐朝的具體政治運作過程中,可以發現唐朝的政治實踐在立法、司法、執法三個方面都散發出強烈的法治光芒。
在立法方面。就歷史變革進程而言,盛唐上承魏晉南北朝、隋朝,下啟宋元明清,是中國古代社會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歷史轉折時期。唐律是盛唐政治、經濟、文化在法治方面的集中反映,是中國古代社會從前期向后期轉折進程中各項變化和探索的法律體現。
唐律植根于中華法系優秀文化的深厚土壤,又具有典型的世界意義,對亞洲各國古代法典產生了深遠影響,陳寅恪先生認為其“成為二千年來東亞刑律之準則”。唐律之于亞洲法制史,猶如羅馬法之于歐洲法制史。唐律的發達,奠定了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唐朝立法技術發達。作為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古代法典,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典的典范,可謂中華法系的楷模和代表之作,其由元老重臣領銜統籌、司法官員具體負責、省寺監官員和州縣基層官員多方助力的立法模式,確保立法工作體現出朝廷廟堂和民間江湖兩個層面的最大公約數,這一模式對今天的立法工作無疑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對皇帝圣旨進行專門法律審核的封駁制度,確保了以詔書為載體的朝廷各項決策能夠大體上朝著比較正確的方向發展,使唐朝的君臣共治模式和政治制度成為中國古代的標桿,也為后世王朝樹立了政治文明的典范。唐太宗因錯殺法官大理丞張蘊古而完善的死刑復奏,用制度約束君主權力,避免君主因個人喜怒肆意干涉司法,顯現出高度的政治理性。
在執法方面。在處理長孫無忌帶刀進宮面圣案時,唐太宗發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法治宣言。唐朝是中國古代宮廷政變最為多發、政治斗爭最為激烈的朝代之一,陳寅恪先生有言,“唐代皇位之繼承常不固定,當新舊君主接續之交往往有宮廷革命”。法律是政治斗爭中審判對手的重要武器,唐朝法官們在審理政治案件時天人交戰,面臨著法律準繩、事實依據與君主意志之間的平衡考驗,斷案之時經常受到各方掣肘。狄仁杰、徐有功等法官的法治實踐,為宮廷政變的洪流筑起了一道法治堤壩,劃出一道法治底線。
在中國古代政治決策制度發展演變的歷史進程中,唐朝是君主從深宮幕后逐漸走向國家政務處理前臺的轉折時期。面對君主及其親信干涉司法的行政沖動,孫伏伽、戴胄、韋思謙、李日知、李朝隱、尹思貞、狄兼謨、薛存誠等法官大聲疾呼“臣是法官,只知有法”,堅決頂住皇權壓力,捍衛法律尊嚴。而作為《唐律疏議》的領銜立法者,長孫無忌卻將法律肆意玩弄于股掌之上,最終被自己一手扭曲的“法律”反噬,受到以法律為名義的嚴懲。
在司法方面。中國古代法治傳統與西方最大的區別,在于法治從來不是簡單地把法律條文運用到具體案件中,而是通過法治的力量潤物無聲地助推政治轉型,調解天理人情等社會關系。唐朝開國之初,孫伏伽明確提出以法治實踐推動從打天下到治天下的執政轉型,以法律信仰凝聚天下人心、樹立新政權新朝廷的權威,將法治的意義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講究禮法結合,奠定了中華法系“以禮入法”的獨特精神內涵。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唐律疏議〉提要》中言,“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太宗在“死囚四百來歸獄”上的政治表演、崔仁師在審判謀反大案上的反復斟酌、唐臨放歸囚犯回鄉參加春耕生產的憫農意識、張文瓘感動囚犯人心的感情攻勢以及陳子昂、張九齡、柳宗元、韓愈、李杰等在兒女為父母報仇、母親狀告兒子案件審理上的辯難討論,都顯示了唐朝法官在執法時對天理、國法、人情動態平衡的關切照顧。
無論是立法技術在中華法系中的典范地位,還是執法過程中法官面對皇權與政治時的執法博弈,抑或是在司法事務上對天理、國法、人情的平衡把握,都顯示了唐朝法治在中華法系發展歷史進程中的示范意義。
窺唐朝一斑而知中國古代歷史全豹,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性法治傳統。我們不能因為西方的歪曲和自身曾經的曲折就否定以前的歷史真實,想當然地認為一切歷史時期都是法治不彰、專制橫行的天下烏鴉一般黑。我們現在更需要做的是挖掘出中華傳統法治文化的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并在新的歷史時期將其發揚光大。
本文節選自吳鵬《唐案:法治興衰與大唐興亡》,山西人民出版社202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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