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剛迎來孕育新生命的喜悅
卻在孕期被辭退
該如何維權?
![]()
案情回顧
馬某于2017年9月到某康復中心工作,2023年12月,馬某懷孕。2024年6月,馬某接到該康復中心負責人的口頭通知,告知其已被辭退,馬某要求康復中心出具解聘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被該中心拒絕。次日,馬某離開康復中心工作崗位。
后馬某提起訴訟,要求康復中心向其支付待發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產期工資、哺乳期工資等共計15萬余元。
本案爭議焦點
1.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系合法解除;2.馬某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具備依據。
審理裁判
01
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本案中,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系某康復中心提出并直接告知馬某,未事先征集馬某意見,也未將解除的理由通知工會,侵犯了馬某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02
關于馬某主張費用的依據
對于馬某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因康復中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關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第八十七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的規定,應當向馬某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泗陽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康復中心支付馬某雙倍經濟補償金69680元,駁回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后康復中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因生理特性需特殊保護,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若孕期被無故辭退,女職工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若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女職工遭遇違法辭退的,應注意收集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