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聯合會(以下簡稱“中足聯”)3日公布了涉及職業聯賽俱樂部財務約定、準入、轉讓、參賽資格遞補的多項政策文件,并明確規定俱樂部若違規簽署“陰陽合同”將被罰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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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足聯文件,俱樂部單個財年稅前總支出不得超過的額度分別為中超6億元、中甲2億元、中乙5000萬元;國內球員個人稅前年薪限額為中超500萬元、中甲300萬元、中乙120萬元;俱樂部國內球員平均稅前年薪限額為中超300萬元、中甲150萬元、中乙50萬元;外援個人稅前年薪限額為中超300萬歐元、中甲150萬歐元;外援稅前年薪總額限額為中超1000萬歐元、中甲400萬歐元。
根據中足聯的處罰措施,將對總支出、球員薪水、獎金超出限額的俱樂部進行罰分。如俱樂部采取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方式與球員簽訂“陰陽合同”或違規發放薪酬,一經查實,即剝奪該俱樂部當賽季比賽成績,并在下一年度降級至低一級別聯賽,涉事球員將被處以禁賽24個月的處罰。
準入方面,中超俱樂部不再強制要求配備女足,中超俱樂部要下設至少5支不同年齡層次的梯隊,中甲至少4支,中乙至少3支;申請準入的俱樂部不得欠薪,獎金標準應當書面公示。俱樂部轉讓方面,申請轉讓時,轉讓方與受讓方均需不存在與行業內單位或個人的逾期債務;俱樂部一個賽季中僅可進行一次重要股權轉讓。遞補政策方面,如中超聯賽下賽季出現名額空缺,只有當賽季中超降級的2個俱樂部和中甲的第三、第四名具備遞補資格。遞補參加職業聯賽的俱樂部原則上不可在遞補的當賽季易地搬遷。
從以上整體主要規定來看,12月3日中足聯集中發布的這些財務約定、準入管理等系列政策文件,實際也絕非簡單的“限薪令”升級,而是一套針對聯賽沉疴的“系統性診療方案”。客觀而言,中足聯新政為中國職業足球搭建了一個“制度框架”,但不僅僅要停留在理論,而要真正落地生根,還需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監管的“穿透性”,二是收益的“反哺性”。
比如已經列出了對于年薪的嚴格限制,特別是陰陽合同方面,那么在監管層面就要更加嚴厲監管,比如“陰陽合同”的查處需要中足聯建立獨立的財務審計團隊,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俱樂部財務數據進行全流程監管,否則如何進行檢測?同時還要暢通球員、社會等各方的舉報渠道,形成“監管+社會監督”的立體網絡。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的結合,既能借助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能力實現精準核查,又能通過公眾參與擴大監督覆蓋面,讓違規行為無處遁形。否則若僅靠俱樂部自行申報,政策仍可能淪為“紙老虎”。
在收益層面,新政的財務約束需要配套的“增收機制”。參考英超聯盟收入分配給低級別聯賽的做法,中足聯應在擴大收入的同時,積極推動聯賽商業收益的合理分配,特別是支持民營足球俱樂部,也就是中小俱樂部的政策目前來看不夠完善,比如可以給予這些俱樂部更多支持,并且規定這些資金要定向用于青訓與本土球員培養,那么將會極大提高這些俱樂部的自我造血功能,為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即俱樂部的穩定提供巨大的幫助,也將形成良性循環,更能讓俱樂部更主動地參與到政策執行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踐行”。
中足聯新政的價值,應該為聯賽樹立“規矩意識”,但同時要更嚴格落實才是根本。當財務泡沫被刺破,當青訓根基被夯實,當聯賽秩序被規范,當規定真正的落實,中國足球才能真正走出寒冬,迎來屬于自己的“春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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