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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杭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教育學院副院長
王子淵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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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研究編纂教育法典,是扎實推進教育強國建設的重要內容與堅實保障。自2021年教育法典編纂被納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計劃之后,相關學術研究與草案研制工作蓬勃開展且已取得階段性進展。在此背景下,全面把握教育法典編纂承載的使命任務對于保障教育法典編纂工作的科學統籌與順利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以教育法典編纂促進教育法律體系完備
構建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提和基礎。而所謂的“完備”,就是要求法律規范體系滿足充分性、精簡性、融洽性、體系性的要求。通過多年努力,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充分性已基本具備,但尚存在內容重復、矛盾沖突、邏輯雜亂等問題。
從精簡性方面看,各級教育立法部門通過龐大雜糅的法律規范對教育領域展開細致入微的反復規制,引發了教育法體系“高密度化”與“復雜化”問題。然而,作為下位法的授權性立法、執行性立法,存在大量與上位法相近甚至直接復述上位法內容的條款,“立法套娃”現象和“結構性重復”頑疾不僅浪費了寶貴的立法資源,而且造成了整個教育法律規范體系的“虛胖臃腫”。
從融洽性方面看,對于同一調整事項,基于不同立法目的、由不同立法主體制定的教育法律規范在內容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在“職業資格+崗位聘任+編制管理”的公辦學校教師管理體制之下,編制內教師同時具有事業單位人員等法律身份,同時受到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的調整。而多種教師救濟渠道之間重疊交叉,教師法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在教師解聘標準問題上存在表述差異,引發作為上位法的一般規范與作為下位法的特別規范之間的法律適用難題。
從體系性方面看,在教育法治建設初期,本著“輕裝上陣、快速發展、先易后難”的原則,奠定了以教育單行法為基本立法樣態、具有鮮明問題導向的立法模式,并未對教育法的體系性提出過高要求。但在深入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過程中,上述做法的弊端日益凸顯,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教育法體系性價值的追求日漸高漲。
教育法典編纂需建立“立法后第三方合規性評估”等立法動態清理機制,采用“嵌入式立法”模式,將地方性知識有機融入上位法框架,以基礎性、通用性規范填補立法漏洞,彌合不同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同一事項過程中的規范性沖突,整合、精簡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的重復性規定,推動教育立法工作從“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助力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法律規范體系更快形成。
以教育法典編纂保障教育綜合改革深化
以教育法典為標志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治體系是教育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承擔著全面深化教育改革“頂層設計”的重要角色。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需要繼續發揮教育法治對于教育改革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為夯實教育事業發展的“中國之治”、寫好新時代教育“奮進之筆”提供綱領性、系統性、基礎性的制度供給。只有將改革的“破”與法治的“立”結合起來,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改革,才能為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教育改革是一項關涉主體多元、內部結構復雜、組成要素眾多的系統工程。新時代的教育改革著眼教育科技人才的耦合性、時代新人核心素養的全面性、社會人才需求的綜合性、學生成長發展的連續性、教育供給方式的多元性、宏觀環境變化的時代性、教育治理理念的平衡性,著力打破關聯行政領域、多方教育主體、多類教育要素、多種教育場景、各個教育階段、不同教育類型之間的相對孤立狀態。這對于以不同教育階段、教育類型、辦學性質、供給主體、基本制度、治理要素為邏輯條線展開的教育法體系產生了莫大的沖擊。
教育法典編纂需以法律規范的體系化支撐教育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將教育治理邏輯與教育法治邏輯有機統一起來,發現具體教育法律規范和政策文本背后的治理脈絡,提煉深化教育改革創新所涉及的核心治理要素與基礎性范疇,突破當下規制單元的分散性與碎片化狀況,構建符合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內在邏輯的規制結構體系,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法律規范及其背后所蘊含的邏輯進行系統性重構,來服務保障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以教育法典編纂推動法典編纂范式創新
從世界范圍看,主要發達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形成了具有本國特色的法治文明和法治理念,發展出了不盡相同的法典編纂模式或法典化理念,成為體現自身法治文化特點的現代性標識。如,德國民法典推崇以原則、概念、規則為體系內容的“潘德克頓”體系,認為法律在形成一個具有嚴密邏輯性的體系之后,法律適用者就可以自然推導結論,因此強調法典具有概念性、抽象性和高度邏輯性。
就我國而言,法典編纂作為新時代的重要法治實踐,承載著弘揚、踐行、豐富習近平法治思想,開拓中華法治文明新境界的重大歷史使命。從這一意義上講,教育法典編纂的成功不僅表現為法典文本的形成,還體現在對全人類法典編纂技術所作的理論貢獻。近年來,學術界關于教育法的定位問題形成了部門法、領域法、行業法三種學說,并深入探討了不同定位對教育法法典化路徑的影響,凸顯了新興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化與傳統部門法法典化的范式差異,反映了法典化的目標確定與模式選擇應立足特定立法領域特點的新認識,體現出學術界以認識論的突破促進并引領本體論的深化和方法論的創新的理論自覺。
不同于傳統部門法,教育法所追求的價值完備性不能簡單理解為某種絕對優勢價值對整部法典的統攝,而是遵循具有相對性與綜合性的價值評判標準。教育法的法典化必須遵循教育領域的行業邏輯,樹立以保障教育權與受教育權良性互動的基本立法價值取向,尋求各類教育主體之間、教育主體與其他要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與整體教育生態的健康,在保障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良性互動過程中,實現微觀層面教與學以及宏觀層面教育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動態適配。
教育法典編纂需吸收借鑒全球范圍內法典編纂的有益經驗,汲取中華法系“寓道于術”“有典有則”等法典編纂技術,總結民法典編纂成功經驗,綜合運用社科法學方法與教義學方法,加強對于法典體例、調整范圍、規制結構等法典編纂方法論的學理化研究和闡釋,將理論自覺上升為理論自信,突破體系型法典與匯編型法典二分范式,推動構建原創性中國式法典化理論,為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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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國教育報》
微信編輯:張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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