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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1年2月5日,周明與李強、王芳(系夫妻)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明以220萬元購買其名下的一號房屋,房屋性質為自住型商品房。
根據補充協議,周明分六期支付房款:
首筆10萬元定金付至王芳賬戶;
后續110萬元分三次付至李強賬戶;
第五期80萬元用于代償房屋貸款;
尾款20萬元待滿五年后過戶時支付。
截至2021年3月5日,周明已支付前四期共計120萬元,李強、王芳交付房屋鑰匙,周明隨后將房屋出租使用。
然而,自2022年1月起,一號房屋因李強、王芳涉及其他債務糾紛,被法院多次司法查封,至今未能解除。周明多次聯系二人無果,且因查封無法辦理過戶,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2025年,周明起訴請求:
1.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 二被告返還120萬元購房款;
3. 支付資金占用費(按三年期存款利率4倍計算);
4. 對房屋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庭撤回該項)。
李強辯稱“不懂法律”,不同意解約和退款;王芳未出庭應訴。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確認周明與李強、王芳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2025年2月23日解除;
二、李強、王芳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返還周明購房款120萬元;
三、駁回周明關于資金占用費的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1. 合同合法有效:雙方自愿簽署,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2. 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因房屋被司法查封,依法不得辦理轉移登記,周明無法取得所有權,購房核心目的落空,符合《民法典》第563條“因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
3. 解除時間以送達為準:合同自起訴狀有效送達被告之日(2025年2月23日)解除。
4. 房款應全額退還:合同解除后,賣方應返還已收款項。李強、王芳作為共同出賣人,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5. 資金占用費不予支持:因周明自2021年起實際占有并出租房屋,享受使用利益,故無權主張資金占用損失。
6. 缺席不影響責任承擔:王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不影響法院依法裁判。
律師提示
1. 簽約前務必查清房屋產權狀態: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或“北京通”APP查詢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信息。自住型商品房還須核查是否滿五年、能否上市交易。
2. “先交錢、后過戶”風險極高:尤其在未完成網簽或資金監管的情況下,一旦賣方涉訴,房屋極易被查封,買家可能“錢房兩空”。
3. 占有≠所有權:即使拿到鑰匙、裝修入住甚至出租,只要未完成過戶登記,法律上仍非業主,無法對抗法院查封或第三人權利。
4. 夫妻共同出售,責任共擔:即便一方聲稱“不知情”或已離婚,只要合同由雙方簽署,即視為共同債務,需共同返還房款。
5. 資金占用費并非必然支持:若買方實際使用房屋,法院可能認為其已獲對價利益,不再支持利息或占用費主張。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購買二手房,尤其是自住型商品房、回遷房等受限房產,務必做到“三查”——查產權、查查封、查政策限制,并盡量通過銀行資金監管賬戶支付大額房款,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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